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案例1:沈令叛逃案
被告人沈令,男,34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人沈令于1987年7月由我国政府派往加蓬共和国援助筹建一针织厂期间,为达到援外期满回国时购置电视机等物品的目的,以伪造签名手段,贪污外籍工人工资14460西非法朗。事后,沈恐其问题败露,加之羡慕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产生叛逃念头,遂于1988年5月4日下午乘机到某国驻加蓬共和国大使馆,书写了叛逃书,声称要“自由”,请求将其送到某国或台湾,不愿回中国大陆去。后又给4个国家的首脑写信,呼吁这些国家领导人要求加蓬总统邦戈不要将自己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某国大使的策动下,书写内容反动的条幅,叫喊“自由中国万岁”、“大陆光复”等。后经加蓬政府引渡,于同年5月19自被押解回国。
法理分析:
当时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沈令的行为已构成投敌叛变罪,因为沈投向某国驻加蓬大使馆要求将其送到某国或台湾,并书写叛逃书和反动条幅的行为说明沈具有反革命目的,构成投敌叛变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沈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其一,沈令不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沈投奔某国的目的,是羡慕资本主义国家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并无危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意图;其二,客观上未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具体行为,而仅仅是投奔、逃离行为。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沈令的行为构成投敌叛变罪,理由是:(1)被告人沈令本意是追求物质享受,羡慕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活方式,但他采用的是投敌叛变的方法,投敌已成为沈的目的,而投敌必然背叛祖国。同时,被告人还在某国大使的策动下,书写内容反动的条幅,叫喊“自由中国万岁”、“大陆光复”等,都说明被告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2)被告人沈令实施了投敌叛变的行为,沈借机进入了外国大使馆,声称要“自由”,请求将其送往外国或台湾,沈怕被引渡回国,分别给4个国家的首脑书写“呼吁书”,呼吁这些国家领导人向加蓬总统提出要求,不要把他交回中国。由此可见沈既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又实施了具体投敌叛国的行为,构成投敌叛变罪。
1997年刑法第109条在第108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之外又单独规定了叛逃罪,所以,如果依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沈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受命援助加蓬期间竟然叛逃至某国驻加蓬大使馆,并书写叛逃书,要求所谓“自由”;被告人沈令还在某国大使的策动下,书写内容反动的条幅,叫喊“自由中国万岁”、“大陆光复”等,其行为符合叛逃罪的特征,应当以叛逃罪定罪处罚。
案例2:沈文清间谍案
被告人沈文清,男,64岁,江平农场统计员。
被告人沈文清于1984年4月30日去香港探亲。在港期间,沈参加了台湾“国防部情报局”驻香港的特务组织,代号“7317”。在经过密写、显影和密码翻译等特工训练后,沈接受敌特机关的派遣,携带活动经费和作案工具,于同年6月24日返回农场。1984年7月至1985年5月,沈先后向敌特机关投寄密写信9封、明文报安信2封,提供了我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及社会形势等情报。在此期间,沈先后共收到特务活动经费2994港币。
法理分析:
当时在审理此案(适用1979年刑法)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文清的行为构成间谍罪,理由是:刑法第97条将为敌人提供情报,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行为包括在间谍罪之中。此外,沈尚未实施特务破坏活动;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沈文清应定为特务罪,理由是:沈参加的是国民党特务组织,并接受其特工训练和派遣任务,潜回大陆,为敌特机关刺探、提供了重量情报。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当时本案提交讨论时,审判委员会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沈文清的行为已构成特务罪。理由是:(1)间谍和特务,都是国内外敌人用来对我国进行颠覆破坏的工具。二者的区别,只是任务不完全一样,使用这两种概念的习惯不尽相同。我国1979年刑法第97条是把特务包括在间谍罪之中,按照该条的规定,“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接受敌人派遣任务”,是属于间谍行为之一。可见,特务与间谍之间是有联系的,并无本质的不同。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把为外国情报机关窃取、刺探我国情报,执行其派遣任务的行为,称之为间谍;而为国内敌人(主要是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刺探、窃取、提供情报或接受派遣任务的行为,称之为特务;(2)被告人沈文清系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在去香港探亲期间,参加了国内特务组织——台湾国民党“国防部”情报局,接受派遣任务,多次向敌特机关提供我有关方面的情报,危害了国家安全,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刑法第97条第(一)、(三)项的规定。由于沈不是参加了外国间谍组织,接受其派遣,为其窃取、刺探、提供情报,故应定为特务罪。
此案适用1979年刑法典的规定以特务罪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但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特务罪的规定,如果对沈文清的行为适用新刑法的规定,则完全符合间谍罪的构成特征。他接受台湾间谍组织的派遣和任务,并为间谍组织收集、提供我国大陆的有关情报。他的犯罪行为给我国国家安全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已构成犯罪。今后若有类似情况,可以直接依照1997年刑法第110条的规定以间谍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