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答案:在本案中,虽然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但其妻最终死亡是因为其疏忽大意导致猎枪走火所致。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确定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是何种罪过形式,只能以行为人实施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为准。因此,在本案中,对于陈某导致其妻死亡的行为,只能依据其行为当时的心理状态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根据其事前的心理状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2014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
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其理由是:王某应当预见自己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火灾,但由于在主观上缺乏注意义务,结果导致麻袋着火引起重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的损失,显然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失火罪。从刑法理论上来分析,在本案中,王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显然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3 被告人,李某,男,18岁,学生。2014年3月17日许,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路遇一大粪坑,臭气熏天。李某欲与王某开玩笑,声称要把王某甩到粪坑里,王某说:“你不敢!”李某随即走近粪坑边,在躬身做甩人动作吓唬王某时,因站立不稳,同王某一同掉入2米深的粪坑。当即被人发觉呼救,人们闻讯赶来救起李某和儿童王某,但王某因窒息而死亡。
问:在本案中,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答案:在本案中,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李某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出现严重的后果,但由于过于自信,结果未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其行为在主观罪过形式上显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到本案,即李某认为自己是成年人,身强力壮,有能力保护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对于自己防止儿童王某掉入粪坑有充分的把握,但由于其过分地相信自己的保护能力,以致在躬身做甩人动作吓唬王某时,因站立不稳,同王某一同掉入2米深的粪坑,结果导致邻居家儿童王某被粪水所淹窒息死亡,所有这一切都是其在主观上所未能料到的。对于邻居儿童王某死亡的结果,完全是由李某过于自信所造成,因此,其主观罪过形式显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4 被告人,许某,男,27岁,无业。2014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东风载重5吨的卡车由相市乡向云集镇方向行驶,车上载有粮食约4吨和经许某允许上车的货主李某、丁某等三人。行驶途中,陆续偷爬上车十几个人。当车行驶至107国道距广州507千米处,被告人以时速30千米/小时与迎面驶来的桔洲牌农用汽车在一涵洞会车。适逢涵洞垮塌,导致许某驾驶的货车与桔洲牌农用汽车相撞,之后许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许某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并打电话报警。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
问:针对本案如何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答案:在司法实践中,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在主客观方面均有相似之处,需要认真加以辩析。一般来讲,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相同之处表现在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的结果。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而后者则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从本案来看,被告人许某驾车行驶至107国道距广州507千米处,以时速30千米/小时与迎面驶来的桔洲牌农用汽车在一涵洞会车。适逢涵洞垮塌,导致许某驾驶的货车与桔洲牌农用汽车相撞,之后许某驾驶的货车撞至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在本案中,对于涵洞垮塌,被告人许某在主观上根本无法预见,也不应当要求其预见。因此,对于货车撞至涵洞壁,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被告人许某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失,而是由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故对被告人许某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当以意外事件作为无罪处理。故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的结论是正确的。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结合以下案例思考正当防卫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1)李玉堂正当防卫案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某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考察是否有实际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是否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在本案中,李是对正在实施盗窃行为的窃贼实施防卫行为,主观目的是使单位利益免受不法侵犯,满足上述前四个条件。至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衡量、仔细辨析。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款是关于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即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必要限度这一限制条件。本案中窃贼对李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其行为性质已经转化为抢劫行为。同时,考虑到李手有残疾、现场黑暗等因素,不应苛求李在当时条件下深思熟虑地选择防卫方式,故审判监督程序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是妥当的。一审法院认为李犯故意伤害罪(致死),没有考虑到李的行为是为制止窃贼的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定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不当。二审法院认为李构成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虽然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但同时认为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并没有考虑到窃贼行为性质的转化,也没有结合当时的具体时空条件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故仍然有失妥当。
(2)王长友假象防卫案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只是行为人主观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本案中,王长友将来家中串门的何某、齐某误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之人,将事实上的合法行为当作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并致齐某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并且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承担刑事责任。
(3)张广良事后防卫案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实施,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则属于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所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一般包括:一是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二是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三是不法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四是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本案中,丁某虽然对张广良实施了不法侵害,但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即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此后张广良再对丁某实施所谓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3.结合以下案例思考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适度,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所谓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需要的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方面,不存在悬殊的差异。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规定理论上称为特殊正当防卫,在特殊正当防卫的场合下,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成立特殊正当防卫,要求是针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亦即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亦即一般暴力犯罪实施的防卫,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在本案中,雷某对陈某进行殴打,但该行为并非严重威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此外,陈某采用拔刀而刺的方式予以防卫,已经超过制止雷某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客观上也造成了雷某重伤的后果,应认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防卫过当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超出正当防卫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造成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动机是出于正当防卫,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也小于其他故意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有所区别,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本案中,陈某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结合以下案例思考紧急避险有哪些特征。
本案中林学武构成紧急避险。本案从以下几方面反映紧急避险的特征:其一,刘意图对林实施强奸,使林的合法权益遭遇现实的危险;其二,林实施避险行为时,刘某紧追不舍,该侵害行为尚在持续之中;其三,林是在逃避刘的追赶中实施的避险行为,避险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其四,林破窗入户,侵入了他人的住宅,又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五,林某实施的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相对于被损害的主债权和身体权而言,林某保全的权益更为重大。
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
1.结合案例,思考:犯罪即遂的标准是什么?学术上有哪些主张?你同意哪种主张?
(1)杨某防火案
本案涉及的罪名有两个,即放火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两个罪名均属于危险犯,即成立即遂的标准是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状态,即使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也构成即遂。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要求达到犯罪人的目的,只要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险状态便构成既遂。由此,犯罪既遂目的说,犯罪既遂结果说均不适用于本案所涉罪名,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更加合适。
(2)何德绪诬告陷害案
本案涉及诬告陷害罪,本罪是一个行为犯。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以上规定,本罪的既遂标准是实施完成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无论他人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均构成既遂,而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情节。由此可以看出,犯罪既遂目的说,犯罪既遂结果说均不适用于本案所涉罪名,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更加合适。
(3)刘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本案涉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罪是一个举动犯,通说认为,而举动犯的特征是一经着手即成立既遂,且不存在未遂。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无论被煽动者是否被鼓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行为人都构成该罪的既遂。由此可以看出,犯罪既遂目的说,犯罪既遂结果说均不适用于本案所涉罪名,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更加合适。
2. 结合案例思考:犯罪预备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本案是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充分表现了犯罪预备的四个方面:第一,黄斌等人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包括一同策划、购买杀猪刀等作案工具、租赁汽车等,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第二,黄斌等实施以上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进行抢劫;第三,由于司机夫妇的报案,黄斌等人没有着手实施抢劫,行为仅仅停留在了预备阶段而未能向实行行为发展;第四,黄斌等人未能实施抢劫行为的原因是司机夫妇报案,该原因是黄斌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本案完整地表明了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3.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下列案例中,陈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四个条件:一是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主动、自愿第放弃犯罪;二是中止的客观性,即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是中止的时间性,即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之中,包括犯罪预备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四是中止的有效性,即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既遂的出现。本案涉及强奸罪,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性器官结合,两被告人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并拉掉了被害人的裙子,已经进入犯罪的实行行为过程,但尚未构成既遂,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在反抗和威胁之下,被告人停止了犯罪行为,既遂结果并未发生,因此应当认为犯罪中止的客观性、时间性和有效性均具备。认定本案是否构成既遂,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主动、自愿地中止犯罪,即是否具备自动性。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被害人极力反抗,并以自杀威胁,故不能排除被告人主观上是由于惧怕案发的后果而中止犯罪,那么被告人是否是主动中止呢?应当认为,犯罪中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由于惧怕犯罪后果而中止,也是经被告人主观上衡量后自主做出的选择,也应认为具备中止的主动性。综上所述,本案成立犯罪中止。
5.犯罪未遂有哪些类型?结合以下案例分析。
(1)故意杀人(毒药失效未遂)案
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划分,本案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状况划分,本案属于不能犯未遂。第一,本案曹某是以下毒的方式杀害刘某,虽因毒药失效这一意志外的愿意而未得逞,但其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故属实行终了的未遂。第二,本案曹某将失效的毒药下入刘某酒中,其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毒死刘某,属于手段不能,由此属于不能犯未遂。
(2)胡斌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
告人胡斌杀害被告人韩尧根并分尸,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被告人张筠筠、张筠峰意图运输毒品、实际运输尸块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张筠筠、张筠峰明知包裹内是“毒品”,即具备主观故意,虽然这一认识是错误的,但根据对象认识错误的刑法理论,不影响运输毒品罪的成立。由于包裹内的物品实际上是尸块,故张筠筠、张筠峰的犯罪目的未能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由于犯罪对象不具备得逞的可能性,故本案的犯罪未遂属于不能犯未遂。
(3)姚某杀人(未遂)案
姚某以刀刺杀王某后,认为王某已经死亡,但王某经邻居送往医院抢救后幸存,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的出现为既遂标准,因此姚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姚某用刀刺杀王某,在认为王某已经死亡后才离去,可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属于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姚某用刀刺杀的行为,是严重伤害生命权的行为,危险性足以致人死亡,只是邻居及时救助这一介入因素才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故王某的行为属于能犯既遂。
(4)余某强奸(未遂)案
余某误认为被害人为女性,潜入浴室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但着手实施后发现被害人系男性,虽然发生了认识错误,但不能排除犯罪故意,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进行奸淫,故男性不是强奸罪的对象,属于对象不能犯,构成强奸罪(未遂),未遂的类型为不能犯未遂。
6.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结合下述案例分析。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有:(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实行阶段。(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本案中,李利的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形态是中止还是未遂,需要进一步分析。本案中,李利到派出所和保险公司报案,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惧怕报假案,惹麻烦,她一直拖延未到市公安局办理有关失窃证明,自动放弃了进一步的犯罪行为。保险公司由于手续不全面未予赔偿,李利消极的不作为防止了骗赔结果的发生。可见,李利未骗取到保险赔偿金不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出于主观意志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不是犯罪未遂,系犯罪中止。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案例1 贾某与常某在溜冰场发生冲突,吃了点小亏。一日,贾某纠集田某、乔某、杨某三人等候在常某下班回家的路上。常某下班后,被四人堵住,四人一起将常某打成重伤。
问:什么是共同犯罪?它有何特征?贾某等四人构成何罪?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从质与量的结合上对共同犯罪的内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即从质的方面来讲,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的犯罪;从量的方面来讲,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参加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这里的“人”,一般指的是自然人,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此,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亦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乃至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在本案中,贾某因与常某在溜冰场发生冲突,吃了点小亏,便纠集田某、乔某、杨某等三人在常某某下班回家的路上将常某打成重伤。贾某等四人不仅在主观上有共同伤害常某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伤害常某的行为,其行为显然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因此,对贾某等四人均应按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进行定性处罚。
案例2 被告人:朱某,男,45岁,汉族,某村农民。朱某和冯某是同一村的村民,因日常琐事二人发生口角,冯某仗势纠集一批人将朱某狠揍一顿,朱某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日,朱某见冯某8岁的儿子甲在村头玩耍,便回到家中让12岁的儿子乙拿着弹弓到村头,用弹弓射冯某的儿子,“给他开瓢或将他射成独眼龙”。儿子听从父命,将甲的左眼射伤,导致甲左眼失明。
问:什么是间接正犯?对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间接正犯是指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的情形。由于间接正犯对于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因此其对于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间接正犯是与直接正犯相对应的概念,虽然其行为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由于间接正犯所利用之人不成立犯罪,因此间接正犯仍为正犯形态的一种。在本案中,朱某因日常琐事与冯某发生口角,冯某仗势纠集一批人将朱某狠揍一顿,朱某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天,朱某见冯某8岁的儿子甲在村头玩耍,便回到家中让12岁的儿子乙拿着弹弓到村头将甲的左眼射伤,导致甲左眼失明。由于本案中朱某的儿子乙只有12岁,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朱某利用12岁的儿子伤害冯某的儿子甲,实际上是将其子作为犯罪的工具,由于其子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所以朱某构成间接正犯,只能由其本人单独对故意伤害的行为负责。因此,在本案中,朱某对利用其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只能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属于典型的间接正犯。
案例3 刘某嗜赌,欠了一大笔债,被债主日日追讨,而且赌徒们也因为他没钱都不同他赌。一日,他去找何某借钱。何某说:“借钱可以,但你要是输了,拿什么还。你得有来钱的道,才赌得起。”何继续说:“现在来钱最快的就是卖‘白面’,你怎么不去试一试?”刘某说:“抓住了是要杀头的!”何某说:“那么多卖的,有几个被抓的,你就那么笨。”一个月后,刘某因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什么是教唆犯?成立教唆犯应具备哪些条件?在本案中,对何某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在共同犯罪人当中,由于教唆犯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类型,在定罪量刑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对其需要引起重视。一般来讲,教唆犯成立的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关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观要件,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教唆内容的特定性;二是教唆对象的限定性;三是教唆行为的独立性;四是教唆方式的多样性。(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在本案中,刘某在何某的教唆之下,不仅产生了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二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为刘某明知何某赌博缺钱,在何某无贩卖毒品的意图的情况下,教唆何某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何某不仅在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显然构成刘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教唆犯。而刘某在何某的教唆之下又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二人显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本案中,何某教唆刘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刘某实施了何某所教唆的犯罪,何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的主犯进行处罚。刘某听信何某的教唆并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的从犯处罚。另刘某除实施贩卖毒品罪以外,还犯有赌博罪,应当以二罪进行数罪并罚。
案例4 被告人李某和于某欲盗窃一批药,但苦于没有运输工具。一日,李某找到熟人卡车司机江某,要他帮忙运一下,并骗江某说:“我从外地买了些药材,你帮我去运一下。”江某答应了。第三日晚,李某、于某带着江某开车到某火车站仓库,江某一到就发现情况不对,仓库既无人,也没开灯,江某说:“你们这是偷啊,我不能干!”转身要开车回去。李某说:“你不干?你不干我就把你与闻某通奸的事告诉她丈夫。他是军人,你这是破坏军婚!是犯罪!”江某被迫帮他们把药材偷走。
问:什么是胁从犯?他有何特征?应如何处罚?对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于某、江某分别应如何处罚?
答案: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所谓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在刑事立法中规定胁从犯,是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独特体例。从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规定来看,它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与实施。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却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参与犯罪的实施时比较消极,但在犯罪过程中却一改常态,变得相当积极主动,则其行为性质就有所变化,不得再以胁从犯论处。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李某为了实施盗窃,寻找运输工具和帮助运输药材的司机,并在江某不愿实施盗窃的情况下对江某实施威胁行为,其行为在整个盗窃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应当按照盗窃罪的主犯进行处罚。于某在整个盗窃犯罪过程中,对李某的盗窃行为予以帮助,起的是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江某在整个盗窃犯罪过程中,事先并不知道李某和于某要实施盗窃犯罪,在知道盗窃真相之后,拒绝实施盗窃犯罪,但由于李某将其与现役军人的妻子闻某通奸的丑闻对其进行威胁,于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参与实施了盗窃犯罪,属于典型的胁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其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5 被告人张某,男,39岁,某医院医生。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东风”牌汽车,违反交通规章制度,在限速区内高速行车不慎将行人江某撞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时,医生张某在进行手术时,将一块纱布遗忘在伤口内进行缝合,致江某感染腹膜炎而亡。
问:在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和医生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们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驾驶“东风”牌汽车,违反交通规章制度,在限速区内高速行车不慎将行人江某撞成重伤,其行为虽然是江某的死亡的条件,但不是其死亡的原因。导致江某死亡的原因是医生张某过失行为所致。因此,对于李某将江某撞成重伤只构成一般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医生张某在进行手术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将一块纱布遗忘在伤口内进行缝合,致江某感染腹膜炎而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虽然李某与张某二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但按照刑法第25条第2款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本案中,虽然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行为对江某的死亡结果均存在一定的联系,但由于张某行为的出现切断了李某与江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江某的死亡结果只能由张某承担刑事责任,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他们二人之间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2.结合下述案例思考,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有什么特征?
本案林某犯强奸罪,并造成了李某死亡的结果,强奸是基本结果,李某死亡是加重结果。对于基本结果而言,林某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强奸罪不可能存在过失的主观要件。对于加重结果而言,由于李某对林某说道如果被强奸则会自杀,所以林某对其死亡的结果应有预见,但林某对李某自杀持放任的态度,仍然实施强奸行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本案反映出,结果加重的主观方面的特点是对基本结果和加重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
3.结合下列案例思考,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界限是什么?
(1)本案被告实施了一个放火的行为,但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所以本案应当属于想象竞合,在刑事责任上,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不属于牵连犯,牵连犯的特征是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多个犯罪行为,这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且均触犯了不同的罪名,由此可见想象竞合与牵连犯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单数还是复数。
(2)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了三个行为,分别是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携带炸药进站上车以及引爆炸药,这三个行为具有牵连性,即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三个行为又分别触犯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写道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构成牵连犯。本案不构成想象竞合犯,成立想象竞合,要求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不同罪名。故可以看出,想象竞合与牵连犯之间的界限,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单数还是复数。
4、结合下述案例,惯犯的主观特征是什么?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的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处罚的犯罪形态。在惯犯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心理习癖性,具有从事犯罪行为的特定心理倾向和目的。本案涉及赌博罪,而赌博罪是典型的惯犯。本案中刘沾染了赌博的恶习,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反复赌博,不惜以负债和犯罪的手段支撑其赌博,可见已经嗜赌成性,符合刑惯犯的主观特征。
5、结合下列案例,连续犯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在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之间,连续拐卖妇女20人,其主观意图都是拐卖妇女,客观上实施的都是拐卖妇女的行为且具有连续性,行为触犯的都是同一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连续犯,主要特征是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6.结合下列案例思考,吸收犯的4种吸收形式是什么?请结合下列案例概括。
(1)本案中,被告人刘俊先后实施的三个行为,即侵入公民住宅、盗窃电脑、销售所盗赃物,但侵入公民住宅和销售所盗账物的行为均被盗窃电脑的行为吸收,依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只构成盗窃罪。从犯罪行为特征上看,上述三个行为是以盗窃为主干,其他两个行为是从属于盗窃行为,或者说其他两个行为是由于盗窃行为对主法益的侵害而引起的对次法益的侵害,可以区分出主从关系,由此可见本案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吸收形式。从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来看,本案中侵入公民住宅是盗窃电脑的预备行为,销售账物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也是事中行为吸收事前行为、事后行为的吸收形式。
(2)本案中胡林林等三人的犯罪行为经历了从预备行为到实行行为的阶段性发展过程,将被害人胡羲从医院接出并注射“安定”,是为了将胡羲溺死而做准备,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将胡羲投入水塘中溺死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本案吸收犯的形式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3)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余东先是对受害人王平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在王平的辱骂下,进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故意杀人显然比故意伤害的社会危险性更加严重,所以故意杀人吸收故意伤害,余东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本案的吸收犯属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5
被告人李某1997年11月被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李某于1998年1月检举了监狱内另一犯人的重大犯罪活动,1998年7月检举监狱外三起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1999年1月20日,在一犯人盯着李某看时,二人发生争执,李某向该人腹部猛踢一脚,致其脾脏破裂摘除(重伤)。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李某在死缓期间检举监狱内和监狱外的四起重大犯罪活动,应属重大立功表现,依照刑法第50条的规定,可以在死缓二年考验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时李某尚在死缓考验期限内,不符合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
2、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重伤结果,是在死缓考验期限内的故意犯罪,依照刑法第50条的规定,查证属实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6
被告人梁某在担任某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受的财产数额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法院经审理判处梁某12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法院在判处梁某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
答案:
1、依照刑法第386条、第383条的规定,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2、依照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案例中未具体说明没收梁某的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予补正。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5
某单位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2万元)丢失后向派出所报案,并称不久前被本单位辞退的临时工陈某可疑。警察便与报案人前往陈某所住的招待所,进门后发现陈某房间的桌上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警察问电脑是谁的,陈某回答是为报复被单位辞退而盗窃来的。对陈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理由是什么?
答案:
1、 对陈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2、自首的成立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陈某虽然在警察找到他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罪行,但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不符合刑法关于自首成立条件的规定。
6
廖某犯罪被捕后,其父亲将一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通过律师告知他,廖某向公安人员提供了该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是否应认定廖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为什么?
答案:
1、对廖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2、廖某所提供的重大案件的重大线索是廖某的父亲通过律师告知他的,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也不能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7
齐某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上诉期间,齐某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齐某的犯罪如何实行并罚?
答案:
1、齐某所犯盗窃罪虽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但其在上诉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此时对齐某盗窃罪的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判决宣告以后”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刑法第71条的规定。
2、齐某所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都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应当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在总和刑期9年以下、所犯两罪中的最高刑期6年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3
李某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由于在监狱服刑改造表现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释,2003年李某又实施一起抢劫行为,该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8年,对李某如何处罚?
答案:
1、李某已经在监狱服刑7年被依法假释,其假释考验期限为剩余刑期3年,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李某又犯抢劫罪,依照刑法第86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
2、李某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情形,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应当把前罪即故意伤害罪没有执行的刑期3年和后罪即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8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在11年以下8年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制度
3
王某在1990年3月至1991年2月间,私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三万余元(法定刑应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至1998年2月案发。王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王某的“犯罪之日”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案:
1、王某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发生在1990年3月至1991年2月间,其法定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到1998年2月案发时经过了7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2、王某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之日”应当从1991年2月开始计算。依照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王某的最后一次挪用资金行为发生在1991年2月,其“犯罪之日”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
4
刘某于1983年11月2日实施抢劫行为,公安机关1998年10月7日破案(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时,已是1998年11月20日,超过15年。此案能否起诉和审判?理由是什么?
答案:
1、对刘某的抢劫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起诉和审判。
2、刘某所犯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依照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为15年。刘某1983年11月2日实施的抢劫行为至1998年10月7日公安机关破案时没有超过15年,是在追诉期限内,而追诉时效到公安机关破案时已经终止,起诉和审判时不再发生追诉时效问题。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3.某甲原系某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1998年随本单位组团赴某国考察。考察结束后,未经请示批准,脱离组织,滞留不归。一年以后,经调查发现其在滞留期间,曾向所在国情报机关提供了我国重要的政治、经济情报,并获取了大量钱财作为报酬。2000年化名潜回国内继续搜集情报时,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被告人构成何罪?是一罪还是数罪?
答题思路:某甲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应当构成叛逃罪;在国外滞留期间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情报的行为应当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之后回国搜集情报的行为应当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只是未能成功,应当认定为未遂。以上三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甲见村边新架设的电力线路还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险,就爬上电线杆,割下1 500余米,价值3 000余元。经查,该部分线路已经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算下月通电。在审查中,甲还交代,曾经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还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请问: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思路:首先,甲某盗割电线的行为触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因此,甲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其次,他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应定为破坏军事通信罪。分则中说的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罪,属于选择罪名,可以定为破坏军事通信罪。最后,他又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铁路专用电话线路属于交通设施,甲某滥割后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在本题中,甲某的行为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三个罪,应当数罪并罚。
3.王老汉,56岁,农民,某日其过生日,邀请亲朋共8人来家吃酒,并且亲自下厨做菜。饭后不久,有6人感到腹痛并呕吐,经急送医院检查化验,结果是农药中毒。经公安人员调查,事实是这样的,几天前,他买了一瓶农药,分出一半倒入酒瓶里,准备送给其弟弟,随手就放在了放油瓶的柜子上(油瓶也用同样的酒瓶装)。在做菜时,匆忙中拿错了油瓶,将农药倒入锅里,以致造成中毒。中毒者经医院抢救,1人死亡,其余人无重大伤害。
问:王老汉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通过此例思考:如何区分《刑法》第115条第2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答题思路:王老汉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在于两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2)犯罪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是从事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工作的人员,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被告人王益明(男,43岁),系苏东渔0439号船主、船长。2005年某日,在鳗鱼苗禁捕期内,未经边防渔船、渔港监督部门签证,驾船带领大部分未领出海作业证件的新农等乡镇的21条舢板(其中4条是王益明自己的),共81人,在黄海禁捕区捕捞鳗鱼苗。第二天早6时许,王益明从收音机里听到广播预报,当时下午至夜间,将有7级至8级大风,逐渐增强至10级后,即向各舢板作了通报,要做好防风准备。当日下午风力渐强,晚上只有4人到大船上避风,被告人与其他人在大船上打扑克至深夜。次日天亮发现有3条舢板被风浪击翻,舢板上12人有6人失踪,生死不明。
问: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通过本案例着重思考,如何理解行为人是否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答题思路: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 在鳗鱼苗禁捕期内,未经边防渔船、渔港监督部门签证,驾船带领大部分未领出海作业证件的新农等乡镇的21条舢板,在黄海禁捕区捕捞鳗鱼苗,是违反出海捕鱼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在获得大风预报后,王某未能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致使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5.甲与乙素有矛盾,二人经常吵架,有时还动手动脚。有一天,甲为了泄愤,乘深夜无人,用炸药将乙停靠在河边的机动船炸毁,造成损失8 000余元。
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通过本案例,主要思考如何理解和认定一种危害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答题思路:甲应当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本题中,甲虽然使用了炸药炸毁船舶,但由于行为发生在深夜无人,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损害或危险;且甲主观上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思,炸毁乙之船舶也仅仅是意图使已财产受损从而泄愤。综上,甲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其行为具有极大的客观危险性,其危害和危及对象的范围及损害程度,往往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如果行为人针对特定的个别人或财物实施侵害,并不危及其他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和财物的安全,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6.被告人赵某,无证驾驶货运汽车将2吨玉米由甲地运经乙地。同时有20人坐在玉米包上(其中5人是经其同意上车的,其余的人是偷偷爬上车的)。当车行驶到某公路段时,赵某以1挡时速与对面开来的停候在一桥头公路左侧的东风牌大货车会车时,由于后轮处的路基突然塌陷,导致其驾驶的汽车侧翻,坠入9米深的桥下,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
问:本案赵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通过本案例,主要思考: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及如何认定违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答题思路:本案中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无证驾驶且违规搭载乘客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7.被告人周某(男,农民,20岁)乘长途汽车进城办事。因车开得不够稳,其头部撞在车窗上,十分气愤,与司机争吵起来。在其情绪激动情况下,突然朝司机头部猛击一拳,接着又用手猛拽汽车方向盘,致使汽车走偏,与对面开来的大货车相撞,致使司机死亡,多名乘客受伤,客车破损,损失严重。
问: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通过本案例,主要思考,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以及什么是“其他危险方法”。
答题思路:周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周某不顾车内人员安全,对司法实施伤害行为并用手猛拽汽车方向盘,致使事故发生,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的种类和范围,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学界和司法机关一般认为,主要有非法架设电网、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设备、驾驶机动车向人群冲撞、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等能够同时造成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死伤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到广泛破坏的方法。
8.被告人李某(男,19岁,农民),某日,见同村农民孙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来到一处场院拉刚脱过粒的小麦,装好车后,其回家(其家在场院附近)去喝水,忘记拔下车钥匙。李某兴起,乘机坐上农用车将车发动起来(李某学过几天开这种车),在麦场上转圈。有3个五六岁的小孩追在车后跟着玩。李某发现后,喊了两声“走开”,继续兜圈。车突然熄火,他连续发动几次未发动着,小孩子们在旁围观。在其突然发动起来时,车身猛往后一倒,忽听“哎呀”一声,其停车下车查看,发现一男孩一条腿被压住。经送医院治疗,男孩一条腿的小腿以下被截肢。
问:李某构成什么罪?通过本案例,主要思考如何理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及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的界限。
答题思路:李某应当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并非驾驶机动车辆在任何地方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如城镇街道、高速公路等)发生的机动车辆肇事案件,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如本案中的麦场等)驾驶机动车辆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具体认定相应的犯罪。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9.甲是某热水器维修部的专职维修工,应用户乙某的要求到其家中维修热水器。因为晚上与女友有约会,甲未按规定的程序操作,草率地检修后,也没有做漏气实验就匆忙结束工作离去。当天晚上,乙某洗澡后,想吸一支烟,在点燃打火机时,热水器泄漏的天然气燃烧爆炸起火,乙某当场受重伤,房子被烧,损失达到10万多元。
问: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题思路:甲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中,亦即行为人所进行的生产、作业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国家、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定的,与保障生产、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劳动保护规定等。违反这些规定,包含了造成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性。甲未按规定的程序操作,草率地检修后,也没有做漏气实验就匆忙结束工作离去,最终造成乙某受重伤,应当认定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7.被告人陈某,个体餐馆的经营者。2000年某日有陈××等4人来到其餐馆就餐。被告人明知河豚有毒,吃后可能中毒,还是应陈××等人的要求,将河豚加工后供客人食用。陈××等四人食后当晚发生中毒现象,经医院抢救3人获救,1人死亡。
问:陈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通过本案例,主要思考,怎样区分《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
答题思路:陈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食品的特点不同。前者食品是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后者也可能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如鱼、肉、植物油等)但并未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行为不同。前者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者则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结果要件不同。前者法律规定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为要件,而后者无此要求。
8.工商管理人员在甲的店铺内查获价值130万元的假冒红塔山牌假烟。经查,该假烟全部用劣质烟草制造,且甲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未能查出其已经销售的数量。
问:对甲应该如何定罪处罚?通过本案例,主要思考行为人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假冒商标罪还是非法经营罪,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答题思路:甲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商标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典型的“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9.甲以每吨1 400元的价格从境外购买5吨工业用猪油(其中有部分被有机锡污染),利用船只从福建沿海偷运入境后,以每吨7 600元的价格卖给乙。不久二人都被缉拿归案。
问:甲、乙构成什么罪?是一罪还是数罪?
答题思路:甲乙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10.张春尧、黄华祥于1999年8月18日来到醴陵吴建林家商谈向吴购买鞭炮事宜,次日达成协议,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吴建林)供给甲方(张春尧)大地红鞭炮3 000件,每件单价120元,货款金额36万元,于1999年12月前在甲方仓库交货,甲方在生产期内预付货款给乙方4.8万元,货到甲方后付清80%,余款于2000年1月20日前付清,规格以每挂70为准。张、吴代表双方签字。合同签订后,张认为预付货款过多,要求先付5 000元,吴同意。1999年8月21日,张又与曾益文(醴陵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购买曾的鞭炮,并由张先预付1万元定金存入银行,存折交给曾保管。后因张将汇来的1.5万元又让银行退回去了,吴建林便怀疑张春尧、黄华祥二人购买鞭炮的诚意,又担心对方所购鞭炮已投入生产,对方不再购买,自己将受损失,便于1999年8月26日约朱发军(曾的姻兄)将张、黄二人带至吴建林家中,要张、黄二人按合同交付定金。张、黄二人认为,与吴建林虽然签订了协议,后来又有约定。张、黄二人表示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吴建林为收到定金,即对黄的嘴上打了一拳,造成嘴角流血。在旁的朱发军也用酒瓶、椅子砸张春尧,并用脚踢了黄一脚。尔后吴建林与朱发军逼张、黄交付定金。张、黄二人被迫只得交出3 000元现金、手机1部、金戒指1枚及手表1块。事后黄华祥提出重新签订合同,吴建林、朱发军不同意,并且要求张春尧打电话回去汇2万元给朱发军,并不许黄、张二人离开吴建林家,直到30日公安人员赶到,张、黄二人才离开吴家。
问:本案吴建林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答题思路:本案吴建林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可以概括表述为,是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反他人的意志自由,强迫他人与自己或第三者进行某种商业交易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某种商业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吴建林为收到定金,对黄某实施伤害与非法拘禁行为,并最终迫使其交付了现金及财物。由于本案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且吴建林取财的行为并非非法占有,只是出于强迫他人交易的目的,因此,不宜认定为抢劫罪。但是,吴建林对黄某实施的长达九日的非法拘禁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非法拘禁罪与强迫交易罪构成牵连犯的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按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11.被告人周基湖原系海口市联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从1985年以来,打着“科学养蝎”的招牌,在全国各地进行欺骗宣传。据公安机关调查,他从市场上不足1毛钱买来的蝎子包装成“中华良种仓蝎”,以每条高达1元到1.5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5月,周基湖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在海口市成立海南联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广告上大肆宣传其养蝎经验。他以“代养种蝎无任何风险有高额利润回报”的谣言欺骗群众与其签订代养合同。自2001年5月17日至12月29日,共有1 059人与其签订了代养合同,骗取押金2 192万元,其中除了退还养殖户押金200万元,支付回购仔蝎费用198万元,以及支付公司各项开支,购买厂房,支付土地租金等费用外,至案发时尚有1 400多万元未能归还。
问:周基湖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通过本案,主要思考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答题思路:周基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社会公众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非法募集资金并占有集资款。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不仅要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的资金,重要的是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2.熊政原为苏州利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3年1月至6月,该公司经营亏损导致财务状况恶化。为了偿还债务,熊政起意从银行骗取贷款,便授意公司销售经理秦某找来了3名亲友,分别以他们和自己的名义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以此向交通银行沧浪区支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326万元,同时将已经分别抵押给其他银行的4套公司房产重复抵押给该银行,获得贷款277.1万元。后熊政将其中的3套房产变卖。2003年9月,为逃避自己名义下的债务,熊政与其妻协议离婚,并约定自愿放弃夫妻共有财产中应得部分。当月又将其位于上海的一套房产出售变现后,携款潜逃。此后,利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仅归还交通银行本息40.22万元,余款236.88万元无力偿还。
问:对于熊政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通过本案,主要思考:本案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该行为构成什么罪?
答题思路:本案中熊政的行为宜认定为单位行为,由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因此对熊政的行为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13.某公司业务员郭某了解到,贩卖假币可以轻易赚大钱,自己也想捞点外快。于2005年通过他人介绍与假币贩子陈某进行了联系,并以1万元真币从陈某手中购买了5万元假币,共计5沓。当时未仔细查看,回家后才发现每沓假币上下两张是50元真币,中间是白纸。郭发现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题思路:郭某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购买到假币,应当认定为未遂。
14.被告人姜俊平与其夫黄银明(原为中国建设银行三门峡分行东风路支行职工),为了牟利于1998年7月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三门峡市租赁门面房3间,擅自设立“三门峡经贸区向阳农村合作基金会”,私自刻制业务专用章,印制票据、存折、储蓄单等,向社会大肆吸纳存款和放贷。从1998年7月至2000年1月,他们以高息非法招揽储户200余户,吸纳存款累计达1 018.5万元,发放贷款累计376.5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30余万元贷款未收回。
问:姜俊平、黄银明二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通过本案主要思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的界限。
答题思路:姜俊平、黄银明二人的行为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被告人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三门峡经贸区向阳农村合作基金会”,私自刻制业务专用章,印制票据、存折、储蓄单等,向社会大肆吸纳存款和放贷,实质上承担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功能,应当认定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存在紧密的联系,最大的区别在于本罪只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则是非法设立机构的行为,不以其设立后实施的吸存和放贷等业务为前提。
15.被告人李某某(原宁夏工商联会长、宁夏商联公司董事长)在任商联公司董事长期间,筹建宁夏商会大厦(这是成立商联公司的主要目的),因资金短缺,李遂于2004年4月26日与陕西鼎诚房地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约定,由其全面筹划商联公司的融资项目,并代理销售商会大厦商铺的经营权。商联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以出售尚未开工的宁夏商会大厦商铺经营权,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与大量客户签订合同,累计吸纳资金1 878.9万元。
问: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答题思路: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商联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是决定出售商会大厦商铺经营权、吸收公共存款的主要决策人之一。商联公司在明知不具备吸取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超越经营范围,以出售尚未开工的宁夏商会大厦商铺经营权,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6.欧某,某娱乐城职工,2006年10月12日晚,其在服务员更衣室捡到同事易某的钱包1个,内有建设银行卡、邮政储蓄卡及易某的身份证。欧某根据易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猜出银行卡密码后,于10月13日先后从建设银行、邮政储蓄所取走易某的存款4.1万元,并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
问:欧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答题思路:欧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欧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冒用的,符合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可参见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 (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7.被告人鲍鸿玺自1995年起担任北京华川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及北京四川经贸大厦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在其任华川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00年8月、2001年5月未经公司集体研究,也未向主管部门汇报,擅自决定以本公司的名义为陈川粤公司提供45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因陈川粤公司未如期偿还贷款,法院判令华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致使华川公司损失260余万元。
问:鲍鸿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答题思路:鲍鸿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鲍鸿玺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实际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公司集体研究,也未向主管部门汇报,擅自决定以本公司的名义为陈川粤公司提供45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应当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丙的行为属于强迫他人自杀的情形,构成故意杀人罪。
2.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该男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参考答案:某男的行为属于欺骗他人自杀,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3.甲上厕所时,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
4.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5.甲男与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骂声不止,甲便唤来自家豢养的大公狗,在有许多围观村民的情况下,甲扒下乙的裤子,使其当众赤裸身体,并叫狗扑在乙的身上。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甲男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6.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参考答案: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7.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甲构成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
8.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9.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10.梁某(女)与郑某某谈恋爱3年后,郑某某提出断绝恋爱关系。梁某知道郑某某与其分手是因为和她的同事廖某某恋爱了,非常气愤。一日,梁某见到郑某某,要求郑某某不要和廖某某谈恋爱,被郑某某拒绝。梁某便掏出自己带的毒药,威胁郑某某,仍然被郑某某所拒绝。梁某在绝望的情况下,将毒药喝下。郑某某见梁某喝毒药,转身而去。梁某服毒后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郑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1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甲的行为应定何罪?
参考答案:绑架罪。
2.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3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3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3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3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抢劫罪。
3.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抢劫罪和诈骗罪。
4.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抢劫罪。
5.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李某某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李某某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李某某上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李某某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参考答案:诈骗罪。
6.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抢夺罪。
7.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抢劫罪。
8.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盗窃罪。
9.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盗窃罪。
10.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诈骗罪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被告人甲、乙、丙同丁,身带4支自制火药枪,分乘三辆偏斗车外出。因乙、丙二人同乘一辆偏斗车违章,其车主被义务交通员罚款5元。甲对此不满,要义务交通员退回罚款,双方发生争执。某市公安局巡警吴某等人见状上前制止,将甲带进休息亭审查。丁知道甲身带火药枪,提出把甲弄出来,随即将自己携带的两支火药枪拿出,递给丙一支,自己持一支火药枪闯进休息亭,用枪对着巡警喊:“不准动,把人放了!”同时,乙、丙二人也分别持火药枪站在休息亭门外两侧。甲趁机掏出火药枪对着巡警,与丁一起退出休息亭。后被捉拿归案。
问题:四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甲乙丙丁构成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2.被告人刘建场、李向华为倒卖火车票,采取每张车票加收15元至30元不等手续费的方法,购买大量车票加价倒卖牟利。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抓获了两被告人,并当场收缴了长沙至北京西、长春、沈阳北等地的火车票110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5万元。
问题:两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刘、李构成倒卖车票罪
3.被告人肖某将存放在家中的罂粟杆、叶、壳搓碎后掺入红糖、麻糖等物,兑水熬制成1050克褐色膏状物作为鸦片,然后委托本村村民、被告人黄某代为销售。两被告人以此方法销售1050克掺假鸦片。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送检可疑鸦片中检出鸦片的主要成分为吗啡和可待因,其含量:吗啡0.66%,可待因0.13%。”
问题:两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
两被告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
4.甲在一块其拥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修建住房,在尚未搬入时,乙以对该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为由强行搬入该房居住。甲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胜诉,并责令乙腾出该住房。判决生效之后,因乙未搬出,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执行后第二天,乙又强行搬进该房屋居住。此后法院在甲的申请下又进行了两次强制执行,但乙均在执行后又搬进该住房。
问题: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5.张某知道陈某、石某从某机械厂盗窃价值人民币1080元的铸铁块,却将这些铸铁以800元钱的价格收买下,张某又以930元钱的价格将铸铁卖给一铸件厂。
问题: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6.被告人杨某独资开办的天马文化用纸厂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随干渠内的供水流入水库,致使某市北城供水系统被污染,供水中断三天,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问题:杨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杨某构成污染环境罪
7.被告人张某请无证的林某送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林某当场死亡,车上的张某、陈某、王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林某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张、陈、王三人就商量决定让有驾驶证的陈某承担下来。某县交警大队民警林某等收受张某等人2000元后按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认定陈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02年2月,张某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问题:张、陈、王三人的行为成立妨害作证罪还是保险诈骗罪?
参考答案:保险诈骗罪
8.张某与王某谈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时意见不一发生争吵,王某拿起小板凳欲砸张某,被王的妻子及儿媳劝阻。张某觉得很丢面子,便打电话给女婿、儿子、外甥等人,要他们立即来帮自己出口气,后张某的女婿、儿子、外甥等人手持棍棒到王某家将门踢开并冲进屋内砸坏了王某的桌子、锅灶、碗盆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130元。
问题: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参考答案:构成;但可能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9.被告人何某在网上向台湾人吴某购得淫秽光盘26张。何某收到淫秽光盘后,将这些淫秽光盘作为母盘进行复制,共复制了771张淫秽光盘并销售至北京等地,得赃款人民币61893元。2003年4月至5月,被告人何某又让吴某分两次从台湾邮寄淫秽光盘89张,均被海关查获并扣押。2003年5月21日,海关缉私局将何某抓获。
问题:何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0.被告人甲组织女性为一些女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构成组织卖淫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李某某谎称自己是某军队院校主管招生的领导,手中有计划外招生的指标,凡符合条件的,交8万元就可以到军校读书。部分考生家长信以为真,向李某某交了费用。由于李某某根本没有招生指标,在骗取了120万元后逃跑。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李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罚。
2.赵某某自己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轿车,为了逃避养路费和高速费,便让别人为自己的轿车伪造了一副武警的车辆牌照,并给其朋友也伪造了5副武警的车牌。赵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赵构成伪造、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和诈骗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1.孙某某系某国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于2013年3月擅自从该事业单位办理认证事项的收费款中取出5万元,给本单位已经退休的老领导出版个人书籍。孙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孙某某构成贪污罪。
2.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参考答案:某甲构成受贿罪。
3.被告人王某系某法院院长。王某准备在本市某山区为自己购置一套商品房,由于缺少资金,便指使本单位会计取出公款10万元现金,以备购房时使用。期间,王某一直将该笔公款存放于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其后,由于种种原因,王某想买的房子最终没有买成,王某于7个月后将10万元公款退还本单位,后案发。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1.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期间,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收受某有限责任公司赞助款,擅自决定对该公司1997年至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不进行稽查,并指使稽查人员下达错误结论,致使国家税收损失657645.92元。
问题: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被告人张某,某县经委科长,兼本县软件开发公司总经理,在与A网络有限公司股东刘某洽谈购买刘所持有的A网络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过程中,没有进行任何的咨询、论证和核实,就与刘签订了购买股权协议,共向刘指定的A网络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汇入协议规定的2000万元,导致2000万元国有资产被骗。
问题: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但鉴于张某既具有科长身份,又具有本县软件开发公司总经理身份,如果该公司是国有公司,则张某可能同时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对此,可按照处理竞合犯原则处理。
3.王甲酒后驾车致使三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承办此案民警王某、陈某接受王甲代理人的宴请。王某、陈某没有到急诊医院和救治医院调取被害人病历,而是让鉴定部门先出具临时伤情鉴定(该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办案参考),认定三被害人均为轻伤,最后对王甲按一般交通事故以行政处理结案。
问题:王某、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某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原局长宋某,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先后12次非法审批骗税分子薛声勇、薛惠璇、陈东升、韩钢等人12笔出口退税业务,给国家造成26915837.87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
5.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政保股股长蒋志岩、政保股教导员赵维亮、政保股干警龙宪华在查获特大盗窃犯罪嫌疑人后,见财起意,故意放走已被其控制的犯罪嫌疑人,私分赃款人民币30万元、港币57000元、日元7万余元。
问题:三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私放在押人员罪。但由于三被告还私分了30万元赃款,可能还成立贪污罪。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现役军人某甲利用边防执勤机会,携带81式自动步枪和数十发子弹越境进入他国。后被他国边防军抓获,并被遣返回国。
问题: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军人叛逃罪。
2.现役军人某甲因为感到军训太辛苦,自己承受不了,便串通战士乙、丙伺机偷跑回家。在甲的鼓动下,甲、乙、丙三人利用部队野营拉练之机逃跑回家。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逃离部队罪。
3.负责守备弹药库的战士某甲利用看守军用仓库的便利条件,从弹药库偷出大量军用物资并卖给他人。
问题: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盗窃军用物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