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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晨军大创项目申报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3-25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申报书

项目类别: 创新训练

申报级别: 校级

项目名称: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调查研究—以降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研究对象

人: 冶晨军

所在学院: 法学院

年级专业: 2017-法学

联系电话: 18683129712

   箱: 2280940668@qq.com

指导教师: 赵跃

校外导师:

填表日期: 20190412

 

 

宜宾学院教务处


 

 

1.申报书请按顺序逐项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空缺项要填“无”。

2.填写时字体统一用宋体,可以改变字体大小等,但要确保表格的样式没有被改变;填写完后用A4纸张双面打印,不得随意涂改。

3.项目类型指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创新训练项目要求本、专科在校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业训练项目要求本、专科在校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创业报告撰写等工作。创业实践项目要求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基于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项目名称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调查研究—以降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研究对象

项目类别

创新训练

项目所属一级学科

法学类

项目起止时间

2019-04-12

2021-04-12

申请项目经费(元)

20000

负责人信息

姓名

冶晨军

性别

专业

法学

电话

18683129712

情况简介(特长、获奖、社会实践情况等,限200字)

1. 作为学生会干部,有高度责任心、细心、耐心;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可以带领团队高效完成课题。

2. 立志考研,具备学术研究的热情与激情。有发现与解决问题的态度与能力。

3.日常自律,高分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思想积极,具备研究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有创新项目经历,并且在挑战杯中获得过校园二等奖,参加党校学习,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平时认真学习,具有上进心。

 

学生团队情况

姓名

性别

专业

手机

邓双喜

法学

13662773290

肖滨然

法学

18081393028

范禹

法学

18113828119

冶晨军

法学

18683129712

 

团队简介(特长、获奖、社会实践情况等,限200字)

1.团队成员范禹以530分的高分通过四级,480分的高分通过六级考试具备为团队查阅和翻译外文资料的能力,且极具发散性思维。

2.团队成员邓双喜学习日语多年,有为团队查阅和翻译日本文献的能力,其对于学习研究抱有的严谨态度,项目调查极大帮助。

3.团队成员肖滨然,虽然是大一学生,但平时学习刻苦努力,高分通过四级,有着较好的专业基础知识且已通过党校第35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性格开朗大方,做事认真严谨,有着多年的团队领导能力与沟通

团队成员之间能够相互合作优缺点互补团队向心力较强同时团队成员均具备很好的文书写作能力能够对资料进行很好的整理与编辑对问题能够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能力较强每个成员都能够为项目研究贡献自己协作能力的力量,是一个强大的团队,能够承担此课题的研究。

 

 

教师负责人信息

姓名

赵跃

性别

职称

助教(高校)

电话

15182404384

情况简介(研究方向、科研获奖情况等,限200字):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成员,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与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论文类:发表学术论文10篇,其中《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两点疑问》一文发表于北大中文核心期刊。2017年参加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学术会议,撰写论文两篇,分别获得大会论文集三等奖。项目类:主研项目4项,参研项目4项,学术会议3次。

与本课题相关的项目有:2018年四川省犯罪与防控研究中心课题《治本安全观统领下未成年人预警行为治理研究》,已立项;2017年四川省教育厅课题《社区矫正再犯人员人身危险性评估》,已立项;2015年四川省社区矫正中心课题《循证矫正理论研究》,已立项;

 

指导团队情况

姓名

性别

职称

手机

邓中文

教授

13388385901

 

项目简介

(限200字以内,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概括项目研究主要内容、特色与创新等关键内容)

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显著上升,而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无论所犯何种罪行都不需要受到处罚。由于存在这一阻却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后不积极改正反而更加猖獗。在此情况下,对此进行研究,提出降低到13周岁的观点并配之以一系列措施,希望以此来减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

 

 

 

主体内容

一、研究现状和选题价值

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2016年伊始,在北京举行的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发表了《关于遏制校园暴力伤害事件的提案》提案中以校园暴力为视角介绍中国青少年犯罪情况并简要分析了青少年暴力事件频发的原因,针对这现象明确提出了“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时间关于校园暴力的话题再度回归公众视野,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问题也再度成为热议。近年来,我国经济文化快速发展,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提前,未成年犯罪时有发生。未成年对其自身犯罪有着明确的认知,对刑事责任年龄也有清晰的认识,他们自身明知其不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故而更加猖狂。由于具备阻却事由,他们逍遥法外,这对未成年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对受害人也不公平。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形势严峻,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犯罪主观恶性也在增加,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对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际上,未成年犯罪问题同样严重,未成年犯罪、毒品犯罪与环境污染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

我国刑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其处罚功能只是途径之一,用以保障利益的最终实现。为此,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如下划分并作为判断是否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为此,我国划分刑事责任

 

为四大年龄阶段:

1、我国刑法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负责任的年龄段即年满16周岁。

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负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行为人在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触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八种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实体原则以及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程序原则成为我国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政策。少年司法制度的定义开始分成广义和狭义,少年司法制度除了狭义上指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的法律制度,也包括广义的少年福利、保护及权益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或准司法制度。这与其理念的完善有直接关系。虽然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教育多过于审判惩罚,但就我国目前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性质而言,基本可以界定为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具有刑事单一化的特征。

2.国外研究现状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十二铜表法》, 它根据当时社会的背景初步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首先, 它将婚配年龄作为刑

责任年龄的分界线, 但其最初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其次, 《十二铜表法》最早规定了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并使该制度逐步受到各国 的普遍关注。

1.美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美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制度源于罗马法,因没有设立统-的联邦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致,每个州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了刑事责任年龄,也有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州,这些州是沿用普通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美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判断处于一定年龄段的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套规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兴起国家侵权理论,呼吁对于未成年应该实行救助而不是惩罚,少年司法改革席卷美国,美国所有的州都设立了少年法庭,其目标是帮助未成年人,刑事法庭中无罪推定、质证等权利在少年法庭中均不适用,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也不再受关注,随之美国很多州都废除了关于未成年人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有一部分州,也保留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近几年,美国的未成年犯罪低龄化和犯罪化越来越严重,少年司法制度与社会现实不相符合的现象引起了人们对少年法庭的不满,越来越多人呼吁应恢复“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2、日本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少年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日本于1922年4月15日制定了《少年法》。1948年又制定了《儿童福利法》《少年院法》、《少年审判规则》等少年法律,由此构建了现代日本少年司法制度。2000年10月31日,日本通过了《少年法修正案》,将负刑事责任年龄由16岁修改为14岁,并加强了少年案件

审判的正当程序和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有完备的少年司法体系。日本少年司法机构有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家庭裁判所(法院);矫治机构有少年鉴别所、少年院、少年刑务所(监狱);保护机构有地方更生委员会、保护观察所;儿童福利机构有儿童商谈所、养护设施和教养院。少年犯罪预防体系形成网络。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官方机关与民间组织相结合,少年司法机构活动与地区性社会组织活动相结合。

3、德国少年司法制度

德国的《少年法院法》规定了少年案件的处理机构、诉讼程序及处遇内容,是一部集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为一体的综合性少年法,主要适用对象为犯罪少年,是少年刑事法律的代表。以5编125条的规模分别规定了少年法院法的适用范围、少年犯罪、处分与惩戒措施、少年法院及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等内容。

此外,德国针对少年实行拘留制定了《少年拘留执行条例》。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保安处分的少年或青年的刑罚,虽然《少年法院法》中也作了相关规定,但主要还是适用《刑事执行法》。由于对少年刑罚的执行仍与成年刑罚一样适用《刑事执行法》,无法体现少年刑罚执行的特殊性,德国正在讨论立法通过专门的《少年刑事执行法》,最新的草案已经出台。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面的少年司法制度法律体系

4、英国少年司法制度

2001年,英国首次确定“严格监督与监视计划”的概念。最初,严格监督与监视计划仅针对屡教不改的青少年罪犯,之后,严格监督与监视计划被逐步推广使用。严格监督与监视计划被认为是针对屡教不改和严重的青

年罪犯的最具创新意识的社区矫正计划,同时也是针对青少年罪犯的最严格的非拘押措施。该项计划严格监控青少年的行为,全面分析其犯罪的根源,减少保证期间内青少年的重新犯罪行为。这项计划由当地的青少年犯罪工作队负责实施,某些个案由其与合作伙伴共同实施。英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

实施该项计划的组织机构健全。严格监督与监视计划由青少年司法理事会保障资金,实施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青少年犯罪工作队负责,并与青少年法庭建立密切的关系,向法官提供当事青少年的调查评估报告,给法官作出判决提供参考。

有专业的工作队伍积极投入。在英国,对青少年犯罪后的评估由专业的队伍组成,该队伍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对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心理辅导,对他们进行客观的评估,向法庭提交一个全面的评估报告等等。

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监视措施,多种监督方式并用。在英国,针对不同情况的当事青少年采用跟踪监管、电子监控、声音确认、智能警察监视等不同的监视方式或几种监视混合使用的方式进行监督、监视,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值得借鉴。

(二)选题价值

1、理论意义

(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进而能够引发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能够弥补目前理论研究的不足之处,完善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体系。

(二)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不仅给受害人、犯罪人家庭带来不良影响,更给我国社会秩序带来危害。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研究,能够更好的应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的现实,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指导实践。

(三)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研究,进而能够完善相关制度,更好的发挥刑罚与非刑罚制度的配合作用,不仅有利于惩罚犯罪,而且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作用。

2、实践意义

(一)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确定,能够将侵害他人、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划归到犯罪的范围内,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追究犯罪人责任,从而使犯罪人打消犯罪念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理论指导实践。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为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于犯罪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刑罚化与非刑罚化措施的完善,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正,为其操作的现实性提供了可能。矫正措施的多样化为各类犯罪案件提供了更加正确性的措施与手段。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二、未成年犯罪分析

      1.犯罪原因

2.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立法建议

      1.降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2.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配套措施

(二)主要内容

1.犯罪现状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动机具有贪利性特点,这实质是人类弱点的一种表现。青少年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绝大多数为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犯罪。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又受到一些不健康的影视作品的不良影响,并且年少气盛,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不仅不计后果,且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文化程度较低、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高、所犯罪名比较集中、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共同犯罪居多且兼具偶合性等特点。其中, 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这一特点在近年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尤为突出。如:2018年12月2日晚,湖南省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学六年级男生吴某康,持刀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在家中——而且在审讯中说: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2018年最后一天,湖南衡南三塘镇13岁的罗某用锤子杀害父母后逃离,在事发30多个小时后,在大理被警方抓获。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日益严峻

2.犯罪原因

家庭教育的缺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

家长越来越重视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需求而忽视了孩子的精神需要。一些家长对于孩子过分的溺爱,使孩子们养成了骄横、狂妄和贪图享乐的不良习惯

学校德育的没落: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教育也染上了功利化,大部分学校已经忘记了教书育人的宗旨,丢弃了对学生进行德育,法制教育以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光荣使命。

社会环境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进一步的被西方社会观念所影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

社会道德教育滞后,青少年思想意识不强,辨别能力差青少年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不能够分清罪与非罪。

3.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

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其触犯何种罪行,均不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现在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明显,而实际上在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已经成熟,已经具备辨别是非能力与认知能力,这就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怪状。同责不同罪,犯罪要趁早心理明显,明知故犯现象屡禁不止,导致我国犯罪增多,他人、社会法益受到严重的践踏,我国社会秩序陷入严重混乱。这种放纵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犯罪不受惩罚,从心理上没有引起未成年人的重视,他们并不会因此而改正。与此同时,受害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这客观上也引起了受害人的不满,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法律规范之间又缺乏有机联系,刑罚化与

非刑罚化缺陷突出,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不统一,缺乏专业的矫正人员;收容教养的条件也不明确,工读学校存在不足等等。

4.降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本人赞成降低未成年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并且认为将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3周岁是非常合理的,理由如下:

1.13周岁在中国大部分地区是未成年人小学到中学年龄的分水岭。我国《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由此推算,一般小学生12岁小学毕业,13岁时一般已经是初一或初二的学生了。很明显,小学生和初中生在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方面是不一样的,初中生的能力会更强一些。因此,将13周岁作为一个犯罪行为的分水岭,是科学的,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

2、从心理学上看,心理学研究表明,13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有相当的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早在1980年,美国学者格里索和马努格安做过一个关于儿童对美国米兰达规则的理解程度的实验。其结果表明13周岁的少年,智商在70以上的,就与14-15周岁的少年一样,能够很好的理解米兰达规则的含义。因此,13周岁的少年智力正常者,具有理解米兰达规则的行为能力,这项法规对于13周岁智力正常的少年是可以适用的。

3、我国刑法对于预防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降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到13周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却成了部分心智成熟的未成年人践踏法律的“武器”。近十年来,10―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造成极大

社会影响。因此,降低绝对刑事责任年龄,给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已满13周岁的刑事处罚,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预防再犯,预防他们走向更大的犯罪。同时,也可以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通过一定的刑事惩罚,警示其他没有犯罪的未成年人。

4、降低未成年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到13周岁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但有更多的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定的更低。从国际形势来看,我国应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5.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配套措施

当然单纯的将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并不能够很好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应设立一些其他制度来规制犯罪。惩罚犯罪只是一种手段,通过惩罚犯罪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才是立法的目的所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监管以及犯罪后的惩罚,应当采取双向结合的方式。不仅要完善刑罚化的处理方式,更要施以非刑罚化的处理方式呢,这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形式政策,而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改善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犯罪后的监管,应当贯彻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首先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加强家庭教育和管教。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多与家长疏于管理和教育有密切关系。父母的言行举止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观念。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使未成年人由恶向善转变,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家长加强对其的管束和教育,并定期向专门机构报告。

(3)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司法机关还可以要求未成年犯罪人所在地的学校、单位、街道或者乡镇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专门机构做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4)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其跟踪监督,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定期进行法制教育,强制其定期汇报思想状况,以及可以采取其他有利于改造未成年的措施进行监管。

(5)充分发挥社区改造的作用,完善社区性保护处分,使其多样化。可以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其改正。还可以对其发布禁止令,禁止其进入特定场所或者接触特定的人,禁止其离开一定的地方,牢牢把其固定在视线范围之内,还可以让其进行社区服务,要求其在指令场所完成一定量的劳动,使其在劳动中得到帮助和受到教育。

(6)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当刑罚执行完毕释放时,犯罪记录应当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这样做能够更好地消除犯罪人的心理顾虑,使其积极改正。

(7)发挥工读学校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工读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矫正有很大的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与工读学校发展现状存在严重不匹配现象,工读学校的法律定位没有完全厘清、相应规范标准模糊不清,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之处已经阻碍了工读学校的发展。因此,应完善工读学校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读学校的任务、性质,促使其更好的发挥改造作用。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中外比较分析法,通过国内外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相关制度的对比发现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以此来突出对该课题的研究。

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指出了我国当前面临的问题,通过多方面的分析,提出刑事责任年龄中完全不负责任年龄应该降到13岁的标准。

实证调研方法:实体走访法院与检察院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计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且犯罪倾向于暴力化犯罪,针对此问题展开讨论研究。

文献阅读法:通过检索国内各种数据库与相关文献,在阅读、分析文献的基础上得出研究主题的研究现状,为此项目的研究提供学术、理论基础;同时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演绎和比较分析,得出相关结论。

多维度,全方位:社会发放问卷调查、校内发放问卷调查,向专家老师咨询。

四、项目特色与创新

一)创新

研究内容的创新。本研究针对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目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发挥专业优势,将现实中未成年犯罪问题低龄化趋势的表现归结在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完善上,在选题上具有创新性,系统的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对于理论与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内容上对多方面进行考虑,对于未成年犯罪深入探究。

研究思想的创新。在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与惩罚方面,不单单依靠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制,还依靠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充分体现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障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实现。在惩罚上从工读学校、社区矫正等手段进行论证;在教育方面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角度出发,探究不同教育对未成年的不同影响。

(二)特色

提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降低到13岁。针对我国未成年犯罪现状,存在多种观点。有人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该降低,有人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必须降低,但在降低的标准上又存在着不同的标准。该研究从多方面阐

述了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同时鲜明的提出了降低到13岁的标准,并阐述了理由。既不赞成降低到12岁的标准,也不赞同不降低的观点。

研究方式特色。课题组从国内外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和国内外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比较,通过对比二者的不同方面及各自特色,从而更加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对我国制度进行深刻讨论,完善立法。

五、预期目标与成果

(一)预期目标

通过开展本项研究,希望达到如下具体目标

1、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当前,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的不足使得未成年人心理扭曲,特别是一些留守儿童由于长时间缺乏管教,当他们一时间受到管教后很难接受,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让社会上更多人给予他们关爱和尊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避免走上犯罪道路,做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2、使法律系统更加规范化。通过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配之以一系列的人性化措施,可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及他们犯罪后的矫正,避免在未成年人心里留下阴影,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在条件成熟时,加强未成年人特别法的建设,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特别法体系,实现未成年法律系统规范化。

3、锻炼成员个人能力:让成员学会以自己的专业结合社会时政,理论联系实际。为了探讨司法所规范花建设的合理化具有针对性的建议进行大量的文献阅读,到各地司法所了解他们的工作模式,锻炼实践能力。

(二)预期成果

以调研报告结题。通过此次研究,完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对于犯罪后的未成年人起到一定的保护,并及时改正错误行为,走上正确的道路。同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妥善解决我国未成年犯罪问题,改善我国未成年犯罪现状,保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未成年犯罪案件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项目成员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及适用进行讨论交流,并将团队形成的调研报告和学术成果与法学专业的其他学生进行交流与探讨,分析和提出相应的改进办法,同时也将借鉴其他相关项目研究的先进经验。

六、参考文献和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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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马治远.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7(12):160+149.

[23] 贺艳梅.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探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05):35-36.

[24] 张媛,李小龙.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的意义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7(06):286+292.

[25]Byung-Sun Cho:Juvenile Delinquency in Korea,2013,73

[26] Ramona Rupeika-Apoga:Financing in SMEs:Case of the Baltic States"2014(2)

七、研究进度与任务分工

(一)研究进度

1、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5月—12月)

(1)搜集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2)借鉴他人研究成果,对比分析,改善自身的不足之处。

(3)团队成员在指导老师的引导下,通过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展开讨论与论证。对调研中所获取的素材进行总结和组织讨论,收集不同的意见和见解。

2、调研阶段(2020年1月—10月) 

(1)对团队成员进行分工,明确各自的任务,各自进行相关方面内容资料的采集,然后团队进行交流合作,发表看法。

(2)进行实地调研 。可以通过走访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类别及犯罪人自身状况,提出针对性措施。

(3)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通过实地采访,向当地人民发放问卷,搜集群众人民的意见,了解他们的看法。

3、发展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1月)

(1)进一步完善调研资料,制定相关方案。

(2)对比国内外未成年犯罪案件,总结相同之处,制定一些针对性的措施。

4、总结阶段(20211月—4月)

将所有资料进行整理,撰写调研报告,对各阶段进行总结和分析,做好结题工作,申请结题验收和研究成果的鉴定。

(二)任务分工

    负责人冶晨军负责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查询,整理,有关中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文献资料,以及有关中外法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分工,引领和监督本项目的进行和开展,主要负责项目的研究现状和主要内容。

     组员邓双喜和范禹负责收集,查询,整理近年来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因未及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提起公诉的典型案例,构思项目总体研究思路,负责本项目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组员范禹和肖滨然负责收集,查询,整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措施,通过收集过来的资料,负责选题价值和项目特色和创新。

     全体组员通过交流,讨论,一起负责本项目的其他部分,完成本项目。最后对项目进反复修改和更正

八、已备条件和保障措施

一)学生及实践基础

团队成员同为法学专业学生,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对于法律方面有着极大的兴趣爱好,同时注重在生活中发现问题,对于近几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给予很大的关注,并且针对不同的案件能够表达自己的看法,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实践问题。项目的成员每个人都具有不同的实践经验和优势,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参加各类比赛,并且获得很

荣誉证书。团队成员敢于挑战,在生活中也积极向上,有着很多实践经验。项目负责人组织过很多活动,并且自身也参加过调研、志愿者等活动,也申报过课题,课题实际调查研究与相关资料分析方面具体一定优势。同时,与人沟通能力较强,有着良好的交际能力。

二)项目支撑平台

1.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该中心设在宜宾学院法学院,中心成员大多是法学院任课教师。能给予项目成员足够的专业指导。

2.在新的发展时期,宜宾学院围绕“创新型应用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综合大学”的办学目标,实施 “人才建校、教学立校、科研兴校、服务强校”的发展战略,这为我们项目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3.法学院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宜宾市司法局、翠屏区司法局等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建立了近20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我们的实地调查研究提供了场所;学校图书馆和电子阅览室提供大量的文献资料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文献支持;同时宜宾学院还有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宜宾市法学院法学研究所,也为我们完成该课题提供了条件。

(三)指导教师科研项目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成员,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与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论文类:发表学术论文10篇,其中《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两点疑问》一文发表于北大中文核心期刊2017年参加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学术会议,撰写论文两篇,分别获得

大会论文集三等奖。项目类:主研项目4项,参研项目4项,学术会议3次。与本课题相关的项目有:2018年四川省犯罪与防控研究中心课题《治本安全观统领下未成年人预警行为治理研究》,已立项;2017年四川省教育厅课题《社区矫正再犯人员人身危险性评估》,已立项;2015年四川省社区矫正中心课题《循证矫正理论研究》,已立项。

九、项目经费预算

1、文献资料购买:4000

2、资料印刷:2000

3、差旅费:8000

4、咨询费:2000

5、数据采集费:3000

6、其他:1000

7、总计: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