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简介(创新训练研究内容、目的意义、具体目标、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等) (一)研究内容 1、研究内容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关系着国家、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权益,因此对法律执业者有较高的要求。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传统或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使命提出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五四讲话中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从而为新时期法学学科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培养更多优秀人才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明确目标,指引着法学教育的长远发展。那么需要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就离不开法学教育,只有好的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优秀的法治人才。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司法一词改为法律一词,说明今后从事警察、行政执法等人员也将纳入到国家统一的考试当中,它将标志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将真正形成。随着我国对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势必会对法律职业本身产生强烈的影响,对法学教育产生一定的冲击。那么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之际,它会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方面来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对法学教育潜在影响进行研究: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的促进作用。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从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来看,它的存在有着必要性,对法学教育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意义。表现为以下几点:其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会使法学专业成为一门精英学科,提升了法学教育的社会地位。同时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升高了门槛的要求,其必须是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它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即为法制建设培养专业化和系统化的法律人才提供有效的途径。其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会促进法学教育更加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重视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改变法学教育传统教学理念、传统教学方法,促进实践教学和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更接地气、更‘社会化’的法律人才。其三,促进法学教育毕业生中的大量人才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平竞争从而进入法律职业,体现了法律职业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更加公平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公平化将体现在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加强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了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使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就业前景树立更多的信息。 (2)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的不利影响。即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会继续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多年来,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可能性较大,机会也较多,使得法学专业颇受推宠,历年高考持续升温,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分数线常常居高不下,因而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始终占据较高地位,行情一直看好。如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出台,将会增加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而且考试时间也做了变动,只能在毕业以后才能参加考试,这样必然会有较高比例的学生不会选择法学专业。因此,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这一法律职业从职的高难度附加了条件,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将可能会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变为冷门专业,这显然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再加上准入门槛的提高,将数百万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函授教育等取得的法学本科,或兼有法学学士学位的同学均被关在门外,还有许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同样被关在了门外。其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可能将继续使学生成为“考试机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决定应考者将来就业方向,亦即决定其在法律界从业的可能性,对于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显然至关重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利于其求职,他们将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指挥棒下,更期望大学的法学教育贴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满足他们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热望。中国的教育为考试主导型教育,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想必也会如此,这样便会成为对法学教育造成不利影响一个因素,即不注重法律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只求完成规定的形式上的教学任务。当然,这是受中国式考试模式的影响。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推进措施。一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推进了法律职业岗位的增加,转而推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对其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岗位进行了说明,即除原先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外,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因此没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就不会有更多工作岗位的需求,就不能推动法律职业的发展,也就不能带动法学教育的发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架设了制度上的桥梁, 从而法律职业的发展带动法学教育的发展,最终推进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共同发展。二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推进了法学教育统一的培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规格和标准法律职业具有一体化的特征。从而有利于形成共同语言,共同思维模式和价值观一致的法律职业。法学教育统一的培养规格和标准, 为法律职业的一体化特征奠定了基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目标和任务的设计应考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要求,使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法学教育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奠定基础,最终使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主体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理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推进了法治人才的专业化和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提高考试准入门槛等,为高素质法治人才的专业化提供了基础。同时国家统一考试,并提高考试门槛,也为法律职业精英化奠定了基础。四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推进了法学教育中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相统一。在考试内容中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从而法学教育就会偏向实践教学,使得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相统一。 2、研究方法 本项目采用公共管理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实证分析法,实际走访调查法以及图表,图形,数据等常用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司法考试制度现状,存在问题和原因所在,从而研究国家法律职业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实施办法。 (1)文献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科学认识的方法。通过对司法考试制度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对法学教育影响信息。 (2)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也称"书面调查法",或称"填表法"。用书面形式间接搜集研究材料的一种调查手段。通过向调查者发出简明扼要的征询单(表),请示填写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来间接获得材料和信息的一种方法。我们将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获得相关材料和信息。 (3)实际走访调查法。我们将亲自到随机选取的地方,对当地的人群采取随机抽样调查,得到自己课题相关的各种数据。 (4)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我们将依据统计数据,建立数学模型,并用数学模型计算出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 (二)目的意义 自从我国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我国法律职业不断走向了规范化与职业化,为法检系统和律师行业输入了大量的人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考试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此次研究的目的与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法学教育对于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性。对比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存在的缺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推动法学教育中法律人才的培养,同时也会推动法学教育更加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法律思维,职业道德等的培养。 2、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进入法律行业的一种入门考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提高了准入条件等,为法学教育的发展以及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奠定基础。 3、本项目的研究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保障,为更多的法学学生提供一个导向,同时也让法学专业学生进一步理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更好的理解到法学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素养,提高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的专业素质。 4、本项目的研究有利于为将来的法学教育改革提供方向。研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从而分析今后法学教育的内容,有利于吸取司法考试以来存在的缺点,为各大高校今后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提供一个理论平台,改变传统各高校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教学目标的法学教育方法,提高法学教育能力,促进学生的理论加实践能力,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促进中国现代法治的发展。 (三)具体目标 通过开展本项研究,期望达到如下具体目标: 1、通过调查研究,找出适合用于教育法律的法学教育方法。为法律职业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提供保障,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奠定基础。 2、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产生的积极与消极影响。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怎样使法学专业成为一门精英学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会怎样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等。 3、对产生的消极影响,找到好的应对措施。如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会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时,我们应该实施那种具体行为来应对这一影响。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 1、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1)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导的研究现状 2002年3月21日,德国联邦议会审议通过《法学教育改革法》。该法于20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次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对大学生专业技能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强化法学教育的律师趋向,主要体现在教学内容、考试制度和预备期等方面的改革。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专长和职业前景来安排学习,并尽早确定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除此之外,为满足学生在未来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的工作需要,修订后的《德国法官法》第5条第3款第1句还特别强调,应全面培养学生在法律咨询实践中所必须的关键性技能,特别是谈判管理、沟通技巧、修辞学、解决争端、仲裁、听证理论以及交流能力。在考试制度方面,将原来的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更名为第一次司法考试,并分解为“大学重点领域考试”和“国家必修课考试”两个部分。在第一次司法考试的总成绩中,前者占30%,后者占70%。将选修科目的考试权移交给各大学法律院系的做法,有利于积极调动各个大学法学院系的积极性,强化其对学生的责任感,促进大学间的良性竞争,并且将大学的教育直接与学生的考试成绩相联系,克服原有体制下“大学只管教育而不管考试、各州只管考试而不管教育”的权责不清现象。在预备期各个站点时间分配方面,修订后的《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见习生预备期要接受比从前更多的律师职业训练。德国传统预备期制度,无论是在站点的数目还是性质上,或者是在考试的形式方面,都明显着眼于司法界,以培养成法官为目标。立法机关态度的转变,无疑有利于见习生更加深入的了解律师实务工作,培养必要技能。 2001年10月6日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一致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2002年临时国会又制定《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等,修改了《司法考试法》、《法院法》和《教育法》等,开始设立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美国式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必经流程。法科大学院是个独立于大学法学部而与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相连接的高度专门化和职业化的教育机关,其培养的“法务博士”同时从非法学和法学本科生中招录,招录考试统一为“无专业针对性的逻辑、表达能力的测试”,以培养具有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曹”职业的法律人才作为定位,并以此指导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日本教育的改革,是建立在逐渐扩大研究生教育、缩减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上。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方面,限制本科生报考名额,而法务博士在取得学位的同时即可取得司法考试的“特权”。这样,通过改革,日本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其教育模式更加接近美国的一元制的法律职业教育。但在改革实践中,法科大学院也出现了教育成本不断攀升、人才培养质量下降、司法考试通过率低的问题。 (2)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导的研究现状 1992年,Mac Crate在全美律师协会年会上发表了一篇长达338页的报告,对美国法学教育的两大领域,即实践性的法律技能与理念价值提出了批评,详细列举了面向法律职业和就业市场的法学教育在培养年轻律师时,亟需提高的技能包括: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法律问题研究调研、法律分析与推理、事实调查、咨询、交流、谈判、上诉与可替代的争议解决程序、法律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认识和解决道德两难问题等等。 2000年,纽约大学法学院院长John Sexton应邀在全美律师协会法学教育委员会成立100周年的庆祝大会上,作了题为“新千年的法学教育”的重要发言。他在这份报告中,全面检讨了美国法学教育现状,提出了21世纪美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以及应该采取的对策。Sexton院长说,从最为广阔的范围来看,本世纪的世界将会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相互依赖。“全球化与法学教育在许多层次上有交叉点。因为我们的毕业生将要在全球化的世界中实践,他们要知道全球化的事实是如何影响律师规定的运作,他们还要学会一套在多主权复杂社会中周旋的本领。” 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这是经济全球化和法律服务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全球化最突出的表现是,美国各重点大学法学院近年来纷纷增加外国法的课程,增聘外国法域的教师,扩大招收外国学生的人数。其目的是扩大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与外国律师合作的能力。Sexton院长进一步指出,法律职业“近年来专业化以令人眩晕的速度发展。今天,没有一个律师能够期望掌握所有的法律问题,面对所有的挑战。其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律师成为技术人员,他们高度专注于某一领域的知识、技能,而缺少了与其他领域专家的协作。” 2007年2月,卡耐基教学改进基金会发布了最新的题为“培养律师:为法律职业做准备”的报告,该报告倡议:法学院理应将学生所学习的法学理论、法律实践知识和职业身份进行综合。卡耐基报告发布后,全美法学院都在重新审视其课程结构与内容,以便能够更好地帮助学生“搭建理论知识和实践分析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为学生将来从事的法律职业做准备。为顺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培养能够与时俱进、具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能力的职业法律人,哈佛法学教育首先确立了改革的目标:“让学生能够处理复杂和事件密集型的问题,形成并评估解决办法、反思整个法律事业和法律研究与当代美国法律的前提和方法假设”,充分吸收“其他学科所提供的视角,以及设计高效和公正的法律制度有关的共同的理念与方法。” 在教学方式上坚持创新,不再依赖案例教学法,而是注意一个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即零散的规则学习,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实际操作能力方面的培训,其中讲授式课程和非讲授式课程几乎各占一半;坚持实践性、职业性与学术性、精英化结合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开设法律研究、律师分析方法、谈判、实务课、法律职业课作为哈佛法科教育特色的职业能力训练的同时,新增加拥有国际视野、以“研究——创新”为价值取向且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课程 综上所述,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目标可以说有三种模式:一是把法学教育视为专门培养法律人才的制度来实施;二是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一般教育来实施;三是可以看作是一种职业教育与一般教育相融合的综合性的教育制度。总体上来看,世界发达国家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层次都比较高,不仅有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整个职业教育被安排在包括素质教育在内的高等法科教育全过程中,而且其教育教学模式都有各自明确的目标定位。借鉴别国经验,面对社会需求,需认真思考,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从各国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来看,它所反映的是其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和时代背景以及法的基本价值观等,因此,与其说法学教育具有单一性,还不如说法学教育具有多样性。法学的各个领域也为实现全球化而努力,尤为突出的是法学教育,为了培养在世界竞争中能够脱颖而出的优秀法律人才,开始进行了制度上的改革。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引进了美式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同样,中国也为健全司法考试制度,即将把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恰恰也证明了需要适应法治时代、人文时代、全球化时代的法律人才。 2、我国研究现状及评价 以往的研究大多数基于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研究内容比较笼统,大多是关于现有司法考试制度的缺点以及对现有司法考试制度提出的建议,根据我们目前查阅的资料来看,我国目前司法考试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有考试准入门槛低,考试模式单一,考试内容偏倚,考试通过率低与特殊政策过度放宽。而现有的高校的法学教育一般为通识教育,所谓通识教育不单单是一种课程设置模式,它是一种教育思想、一种教育理念 、一种教育境界 ,其目的是培养人的自由、和谐、全面发展。大学提出通识教育目标,就是要纠正高校普遍存在的过窄的专业教育、过弱的文化陶冶、过重的功利导向、过强的共性制约的弊病。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非常不全面,甚至是支离破碎,通过这样的法律专业学习不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更不会产生潜移默化的法律职业道德。而法律文化的形成的前提也是建立在高校法学通识的基础上的,通过长时间,全方位的法学熏陶才能形成。但是目前很多高校法学教育已远远偏离了通识教育的轨道。而对以往的研究可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影响高校法学教育的办学思路。我国明文规定,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相关法律职业者,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被民间俗称为“中国第一考”,由此司法考试的难度可见一斑。在无形的压力下,高校法学教育的办学思路发生了变化 ,很多高校法学专业去掉了法学基础专业课程 ,法学理论课程,逐步与司法考试对接,演变成围绕司法考试来组织法学教育办学。 (2)影响高校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难度大,考察范围广 ,设计法律知识点众多,在考察法律专业同学法律知识的基础上 ,同时也涉及了关于法律实务方面的考察点,但是这种应试的法律实务考察不能真正的反映学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 、判断能力。高校法学教育以往的通识教育方法关注学生基本法律常识掌握的基础上更关注学生对法律实务的理解与操作,这种教学模式值得推广和发扬,但是面对司法考试这种教学模式却失去了作用。 (3)影响高校法学教育专业学生学习思想。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考试制度出台后,逐渐将学习的重心转移到通过考试上,因为无论从哪种意义上来分析,通过了司法考试,就等于找到了工作。在当前就业压力日益紧张的大环境下,法学专业学生追逐司法考试的心态无可厚非,但是这严重影响了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无视法学基础学科的学习,甚至只关心应试科目的课程,其他课程都不参加的不良现象比比皆是。 综上所述,社会在不断发展,在法治道路上法治人才严重短缺,只要改革才能改变这一现状。因此我国开始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将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但由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才刚刚开始,我国还没有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产生的影响进行具体研究,从而开始探索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这也是我们开展该项研究的原因之一。 3、文献综述 (1)朱梦羽在《美法两国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启示》中,阐述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正走在职业化的路上,飞速发展的法律服务市场也要求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变革。美国和法国分别作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代表,其法学教育模式尽管有巨大的不同,但背后亦有共通的理念。对基础能力的严格训练,高效灵活的课堂教学方法,浓厚的学习竞争气氛和与职业教育之间的顺畅衔接,是两国发达的法学教育共有的特点,对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具有启示意义。 (2)罗欢在《从中外司考制度的比较研究探究我国司考制度的完善》中,写明了我国目前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考试,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四者共同的准人资格考试制度。是从2002年开始实施的。它同其他许多司法改革措施一样,是我国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产物,是作为推动法官、律师等专业化与职业化改革的措施实行的,设立这项考试制度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入门标准,严把入门关,使我们的法律职业人员在一个较高起点上从事专业化非常强的司法职业。但从目前全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我国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效果还不理想。所以推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中国法治社会必经的道路。 (3)刘宗德、孙铭宗在《论台湾地区法学教育的沿革与改革》中,写明台湾地区历经清朝统治、日本殖民及国民政府时期,三个不同时代的法制背景,分别给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带来截然不同的影响。台湾地区在解除戒严统治之后,法学研究虽然逐渐蓬勃发展,但随着政治、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法学教育在发展上也面临诸多困境。法学教育的改革除应确认法律人之外,尚须定位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为何,才能从学校课程设计着手,秉持多元开放的态度,接纳各界意见,落实法学教育本土化,让法学教育呈现崭新面貌,发挥更广更深的影响力。同样,也是为法治建设,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发展提供帮助。 (4)孙鹏、潘俊在《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阐述了现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未对报考条件做出限制,考试模式单一,侧重记忆应试性考察,直接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在当前法律人才整体数量过剩,精英司法人才不足的背景下,司法考试应当要求报考者具有法学教育背景,采取一年两次的阶段性考试模式,对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职业技术、法治信仰、伦理道德等进行全面考察。考试形式上加大案例分析比重,严格控制考试通过率和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真正实现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形成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良好的互动机制。 (5)唐俐在《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平衡》中,对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平衡进行了分析论证。2002年确定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影响很大。司法考试对于通过率的限制使得法学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偏重于应对司法考试,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也确实存在着脱节现象。为达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平衡,一方面需要对司法考试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变革,从而与法学教育相契合;另一方面,法学教学内容及教学方式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以满足实践工作的需求并与司法考试融合。同时也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两者之间提供了一些观点。 (6)钉相顺在《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一书中,对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这方面作了尝试和探讨。对日本以及国外的相关制度作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和介绍,为建立和完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出了自己的努力。本书是他在过去研究成果和调研内容的 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完成的研究成果。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司法考试的选任制度,完善法律职业制度。正如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制度,大力倡导法律职业化等。 综上所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准入门槛,使我们的法律职业人员在一个较高起点上从事专业化非常强的司法职业,提高了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与精英化,从而推进法学教育更加标准化与专业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是法治道路的必经之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人才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只有改革才能促使法学教育的发展,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因而在社会的进步下和法治道路建设的催促下,以及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求下,司法考试制度必将改革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