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简介(创新训练研究内容、目的意义、具体目标、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等) (一)研究内容 1.网络诈骗犯罪主观目的认定的司法现状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犯罪并非我国刑法规范意义上的一类罪名,而是依据犯罪学研究的特点进行归类划分的犯罪类型。中国上网计算机数量、上网用户人数的增幅位居世界前列。计算机网络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同时也使各种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犯罪行为滋生蔓延,愈演愈烈。 网络诈骗案件具有高科技性和高智能性,犯罪成本低,传播范围广,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复杂化、技术化。因为重视程度不够,相关立法的缺失等问题,造成了网络犯罪侦查难的现状。2015年至2016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量呈上升趋势,2016年较2015年同比上升51.47%,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多为无业人员。从诈骗类型看,网络诈骗占比75%位居第一。而从涉及诈骗金额的占比看,网上购物诈骗占比59%位居第一,其次是网上商业投资诈骗占比21%。 2.主观目的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 对非法占有的的主观心态难以认定 网络诈骗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之一,主要就在于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和合同违约等情形,而这又取决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或“不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非法占有作为主观心态,往往是难以直接认定的,需要通过诸多的客观事实加以辅证和推定,进而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制下定罪处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罪与非罪,涉及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一般认为,要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司法工作人员脱离客观行为寻求主观要件要素内容的思维误区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存在多元化以外,有关办案人员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方法、外化客观行为要素等问题的认识与把握并非一致。虽然近年以来,刑事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不少人均提出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但由于办案人员对推定的机理、规则、司法价值以及局限性等问题缺乏足够清楚的认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难题并未随着推定方法的简单引入和运用而得到彻底、根本的解决。因此,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往往较大,造成审判难。司法机关长久以来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过于依赖不善于根据客观事实判断主观内容。 3.主观目的认定的完善建议 1) 通过分析外部客观事实作为主观目的认定的一种方法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或者事实,主观事实是指用来说明行为人内部心理要素的内容,如目的、动机和态度、能力等。客观事实是指表现于外部的事实,如人的外在活动及结果、行为主体及身份、对象、手段、方法、时间、地点等。客观事实是可以通过人类感官直接感知或认知的,而主观事实只能通过外部资料进行间接判断,主观事实的证明难度显然更大。实践中,主观事实不能仅仅通过直接证据,或口供来加以证实,而往往需要通过其他的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并依靠推论(推定)的方法加以辅助显现。德国有学者指出,“在查明故意、特定意图和动机等心理要素时会遇到很多很大的困难,只有从外部事实及心理学上法则进行必要的反推,才有可能解决这些问题” 。台湾学者亦认为,“深藏于内心的主观事实,不像外表的行为可以直接看见,并直接表述于审判者面前,他人无从窥见其内心,只有从其他情况事实,间接地推论方可得知”。因此,主观事实的证明难度大于客观事实,而且主观事实除了依靠传统的认定方式,即从证据本.身直接加以判断外,甚至还需要大量地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定或推论,即使用的是一种间接认定事实的方法。进一步地讲,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是主观内容,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凭借行为人的口供才能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证据即客观事实来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罪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因此,通过客观事实来认定主观目的是最基本的途径。 2) 通过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推定 主客观相统一虽然没有规定为刑法基本原则,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其根据只能是其实施的活动及其相关的情况。因为人的活动是人的主观思想的外向化和客观化,并反映了人的思想即人的自由意志或人的主观目的。 在认定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立足于其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并综合各种犯罪事实,运用严谨的逻辑论证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即达到相应的证明程度才可以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此同时,要杜绝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即口供主义或唯危害结果(财产损失数额)论。在具体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时必须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其自身的条件以及其他已存在的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当被确认为已经实施或者准备实施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行为时,只表明其心理态度符合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条件,具有了形成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但却并非表明其必然地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还要看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因为这才是构成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决定性条件。只有行为人已经实施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有效控制的行为,并且因其意志以内的原因已经造成权利人对财物失去控制的结果,这时非法占有目的才完全得到确认。 (二)目的意义 1.现实意义 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常大。 通过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调查研究,结合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寻找出有效的打击和预防网络诈骗犯罪这一新型的作案方式的方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网民的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虽然近年来政府对网络安全环境的治理力度逐渐增大,但是网络诈骗行为依旧存在,且受害群体范围有蔓延的趋势。因此,通过深入的分析网络诈骗犯罪并对其进行深刻的剖析,分析当前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社会现实意义。 2.理论价值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即使存在程序漏洞,如果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那么网络诈骗其实也不一定那么容易得逞。而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网络世界道德失范,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没有现实世界中那样有形有体、可触可感的界限和障碍,一些上网者便认为可以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不受约束,甚至有时越过了“界限”也浑然不知。很多公众也认为网络世界不过是“虚拟”的,在这个世界中的所作所为也都是虚拟的,不具有现实的危害性。他们可以认同现实界的盗窃与诈骗,但对于网络世界发生的这种行为却不不以为然。所以此项目的研究可以将网络诈骗犯罪从虚拟的网络世界带入现实社会,对其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使社会大众认识到网络诈骗犯罪依然受到法律的监控,并且在未来法律还会逐渐完善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监控漏洞,为网民提供更加安全的网络社会。 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适用于诈骗罪,但是我们仍然应该切记切勿贪图便宜,保持警惕之心。广大网民在进行网络交易前,要对交易网站和交易对方的资质进行全面了解,尽量和一些大的正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合作。如发现以这些大网站名义发出的中奖类信息要及时通过官方网发布的电话进行核实。很对罪犯就是利用人们对腾讯、淘宝等大网站的信任而进行诈骗的。通过对此次项目的研究加大网民的警戒心。 (三)具体目标 1.通过分析影响主观目的的认定因素,努力探讨主观目的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南。通过此次项目的调查与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就现有的网络诈骗犯罪中关于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就现有问题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并提出对其的防范措施。此次项目的研究和探讨都是基于事实案列的基础上来进行分析的,通过对多种案例的研究与分析,研讨出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理内容缺乏可视性和可把握性,须通过具体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实践效果去判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对诈骗犯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或者事实,主观事实是指用来说明行为人内部心理要素的内容,如目的、动机和态度、能力等。客观事实是指表现于外部的事实,如人的外在活动及结果、行为主体及身份、对象、手段、方法、时间、地点等。客观事实是可以通过人类感官直接感知或认知的,而主观事实只能通过外部资料进行间接判断,主观事实的证明难度显然更大。实践中,主观事实不能仅仅通过直接证据,或口供来加以证实,而往往需要通过其他的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并依靠推论(推定)的方法加以辅助显现。 2.综合以上的文本结论和事实的研究结果,分析现状及原因,努力形成具有司法指导价值的调研报告,进而为毕业论文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此次的研究与探讨得出的有价值的报告力争发表出有价值的优秀论文,力争被司法机关采纳。同样为考取研究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 网络诈骗犯罪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受到十分的关注,但是因为网络诈骗犯罪还属于新型犯罪类型,所以国内外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都还处与表面阶段。在国外,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观点的论文十分少,并且基本上都是大概笼统的分析,并未就某一具体构成要件做出分析,所以在关于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方面的研究也就更加稀少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网络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实证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主要资料比较匮乏,这些现象在此次的项目开始之初的查阅文献过程中颇有感触。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的实证研究仅出现在少数的名家论文中,而且其在论文中所占据的比例少之又少,这些论文的研究点主要集中在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很少关注网络诈骗犯罪,基本上都是一笔带过的,这种现象也是导致网络诈骗犯罪的增多的一种因素。目前有关网络诈骗犯罪的的文章主要有:李轩的《网络诈骗犯罪浅析》、肖利《关注网络诈骗犯罪》、聂巍《网络诈骗犯罪浅析》、孙铁成《计算机犯罪与法律》、张越今《网络安全法的探索》、粟明辉《网络经济犯罪特点及侦讯对策研究》、刘守芬,孙晓芳《论网络犯罪》、冯卫国,张立宇《网络犯罪及其相关问题》。但是这些论文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将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素,基本上是关于社会和网络诈骗犯罪的关系来写的,很少有将网络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单独作为一篇论文来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