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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莉芝大创项目申报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3-25 [来源]: [浏览次数]: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

申报书

 

申报级别: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项目名称:  网络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

                          ----以SY市为例

项目负责人:            赵莉芝            

所在学院:              法学院           

   业:               法学            

   级:              2015级           

联系电话:            15775968936         

   箱:       1394100898@qq.com        

指导教师:              邓中文            

填表日期:           2017年4月5日      

 

宜宾学院教务处制


 

   

 

1.创新训练项目要求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

2.申报书请按顺序逐项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空缺项要填“无”。

3.填写时字体统一用宋体,可以改变字体大小等,但要确保表格的样式没有被改变;填写完后用A4纸张双面打印,不得随意涂改。

4.项目支撑平台指支撑本项目开展的校内外教学实验中心、科研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等,表中填写有关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名称,可以多个。

5.申报材料需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

 


项目名称

网络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SY市为例

项目类别

创新训练

项目所属一级学科

法学

项目起止时间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

申请项目经费(元)

20000元

学生团队情况

负责人信息

姓名

赵莉芝

性别

专业

法学

联系电话

15775968936

情况简介(特长、获奖情况等):

赵莉芝同学擅长组织策划,且学习刻苦、办事高效,有较好的组织和沟通能力。 在校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有较强的沟通和办事能力。参与到2016年宜宾学院“模拟法庭”比赛,并取得优秀小组,参加了创新出创业的项目,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研究基础。

团队成员

姓名

 马玥

性别

专业

法学

联系电话

15775960162

姓名

 

性别

 

专业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专业

 

联系电话

 

团队简介:

团队由成绩优异、专业扎实、能力突出的法学专业学生组成,专业知识稳固,有很强的实际实践能力。 团队中每人都参与组织开展“模拟法庭”竞赛等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对项目的研究具有推进帮助。 团队人员都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对项目的研究具有专业的分析,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项目选题具有创新性和现实性,人员配置合理,团队合作顺利。

指导教师情况

负责人信息

姓名

邓中文

性别

职称

教授

联系电话

13388385901

情况简介(研究方向、科研获奖情况等):

邓中文,男,48岁,刑法学博士,法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刑法学(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法学教育,先后主持并完成省厅级课题2项,出版学术著作3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20余篇。多次获宜宾市社科优秀论文二等奖。2009年获全国律师协会颁发优秀论文奖。2010年获四川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第五届执法理论研讨论文二等奖。科研经验丰富,可以胜任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

团队成员

姓名

 

性别

 

职称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职称

 

联系电话

 

一、项目简介创新训练研究内容、目的意义、具体目标、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等)

 (一)研究内容

1.网络诈骗犯罪主观目的认定的司法现状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犯罪并非我国刑法规范意义上的一类罪名,而是依据犯罪学研究的特点进行归类划分的犯罪类型。中国上网计算机数量、上网用户人数的增幅位居世界前列。计算机网络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同时也使各种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犯罪行为滋生蔓延,愈演愈烈。 网络诈骗案件具有高科技性和高智能性,犯罪成本低,传播范围广,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复杂化、技术化。因为重视程度不够,相关立法的缺失等问题,造成了网络犯罪侦查难的现状2015年至2016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量呈上升趋势,2016年较2015年同比上升51.47%,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多为无业人员。从诈骗类型看,网络诈骗占比75%位居第一。而从涉及诈骗金额的占比看,网上购物诈骗占比59%位居第一,其次是网上商业投资诈骗占比21%。

2.主观目的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 对非法占有的的主观心态难以认定

    网络诈骗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之一,主要就在于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和合同违约等情形,而这又取决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或“不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但非法占有作为主观心态,往往是难以直接认定的,需要通过诸多的客观事实加以辅证和推定,进而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制下定罪处罚。案争议的焦点是罪与非罪,涉及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一般认为,要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司法工作人员脱离客观行为寻求主观要件要素内容的思维误区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存在多元化以外,有关办案人员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方法、外化客观行为要素等问题的认识与把握并非一致。虽然近年以来,刑事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不少人均提出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但由于办案人员对推定的机理、规则、司法价值以及局限性等问题缺乏足够清楚的认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难题并未随着推定方法的简单引入和运用而得到彻底、根本的解决。因此,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往往较大,造成审判难。司法机关长久以来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过于依赖不善于根据客观事实判断主观内容。

3.主观目的认定的完善建议

1) 通过分析外部客观事实作为主观目的认定的一种方法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或者事实,主观事实是指用来说明行为人内部心理要素的内容,如目的、动机和态度、能力等。客观事实是指表现于外部的事实,如人的外在活动及结果、行为主体及身份、对象、手段、方法、时间、地点等。客观事实是可以通过人类感官直接感知或认知的,而主观事实只能通过外部资料进行间接判断,主观事实的证明难度显然更大。实践中,主观事实不能仅仅通过直接证据,或口供来加以证实,而往往需要通过其他的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并依靠推论(推定)的方法加以辅助显现。德国有学者指出,“在查明故意、特定意图和动机等心理要素时会遇到很多很大的困难,只有从外部事实及心理学上法则进行必要的反推,才有可能解决这些问题” 。台湾学者亦认为,“深藏于内心的主观事实,不像外表的行为可以直接看见,并直接表述于审判者面前,他人无从窥见其内心,只有从其他情况事实,间接地推论方可得知”。因此,主观事实的证明难度大于客观事实,而且主观事实除了依靠传统的认定方式,即从证据本.身直接加以判断外,甚至还需要大量地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定或推论,即使用的是一种间接认定事实的方法。进一步地讲,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是主观内容,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凭借行为人的口供才能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证据即客观事实来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罪行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因此,通过客观事实来认定主观目的是最基本的途径

2) 通过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推定

    主客观相统一虽然没有规定为刑法基本原则,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其根据只能是其实施的活动及其相关的情况。因为人的活动是人的主观思想的外向化和客观化,并反映了人的思想即人的自由意志或人的主观目的。 在认定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立足于其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并综合各种犯罪事实,运用严谨的逻辑论证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即达到相应的证明程度才可以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此同时,要杜绝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即口供主义或唯危害结果(财产损失数额)论。在具体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时必须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其自身的条件以及其他已存在的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当被确认为已经实施或者准备实施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行为时,只表明其心理态度符合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条件,具有了形成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但却并非表明其必然地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还要看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因为这才是构成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决定性条件。只有行为人已经实施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有效控制的行为,并且因其意志以内的原因已经造成权利人对财物失去控制的结果,这时非法占有目的才完全得到确认。

 

   (二)目的意义

1.现实意义

 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大。 通过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调查研究,结合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寻找出有效的打击和预防网络诈骗犯罪这一新型的作案方式的方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网民的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虽然近年来政府对网络安全环境的治理力度逐渐增大,但是网络诈骗行为依旧存在,且受害群体范围有蔓延的趋势。因此,通过深入的分析网络诈骗犯罪并对其进行深刻的剖析,分析当前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社会现实意义。

2.理论价值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混乱。即使存在程序漏洞,如果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那么网络诈骗其实也不一定那么容易得逞。而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网络世界道德失范,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没有现实世界中那样有形有体、可触可感的界限和障碍,一些上网者便认为可以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不受约束,甚至有时越过了“界限”也浑然不知。很多公众也认为网络世界不过是“虚拟”的,在这个世界中的所作所为也都是虚拟的,不具有现实的危害性。他们可以认同现实界的盗窃与诈骗,但对于网络世界发生的这种行为却不不以为然。所以此项目的研究可以将网络诈骗犯罪从虚拟的网络世界带入现实社会,对其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使社会大众认识到网络诈骗犯罪依然受到法律的监控,并且在未来法律还会逐渐完善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监控漏洞,为网民提供更加安全的网络社会。

    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适用于诈骗罪,但是我们仍然应该切记切勿贪图便宜,保持警惕之心。广大网民在进行网络交易前,要对交易网站和交易对方的资质进行全面了解,尽量和一些大的正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合作。如发现以这些大网站名义发出的中奖类信息要及时通过官方网发布的电话进行核实。很对罪犯就是利用人们对腾讯、淘宝等大网站的信任而进行诈骗的。通过对此次项目的研究加大网民的警戒心。

 

   (三)具体目标   

1.通过分析影响主观目的的认定因素,努力探讨主观目的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南。通过此次项目的调查与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就现有的网络诈骗犯罪中关于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就现有问题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并提出对其的防范措施。此次项目的研究和探讨都是基于事实案列的基础上来进行分析的,通过对多种案例的研究与分析,研讨出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理内容缺乏可视性和可把握性,须通过具体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实践效果去判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对诈骗犯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或者事实,主观事实是指用来说明行为人内部心理要素的内容,如目的、动机和态度、能力等。客观事实是指表现于外部的事实,如人的外在活动及结果、行为主体及身份、对象、手段、方法、时间、地点等。客观事实是可以通过人类感官直接感知或认知的,而主观事实只能通过外部资料进行间接判断,主观事实的证明难度显然更大。实践中,主观事实不能仅仅通过直接证据,或口供来加以证实,而往往需要通过其他的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并依靠推论(推定)的方法加以辅助显现。

2.综合以上的文本结论和事实的研究结果,分析现状及原因,努力形成具有司法指导价值的调研报告,进而为毕业论文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此次的研究与探讨得出的有价值的报告力争发表出有价值的优秀论文,力争被司法机关采纳。同样为考取研究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

 网络诈骗犯罪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受到十分的关注,但是因为网络诈骗犯罪还属于新型犯罪类型,所以国内外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都还处与表面阶段。在国外,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观点的论文十分少,并且基本上都是大概笼统的分析,并未就某一具体构成要件做出分析,所以在关于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方面的研究也就更加稀少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网络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实证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主要资料比较匮乏,这些现象在此次的项目开始之初的查阅文献过程中颇有感触。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的实证研究仅出现在少数的名家论文中,而且其在论文中所占据的比例少之又少,这些论文的研究点主要集中在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很少关注网络诈骗犯罪,基本上都是一笔带过的,这种现象也是导致网络诈骗犯罪的增多的一种因素。目前有关网络诈骗犯罪的的文章主要有:李轩的《网络诈骗犯罪浅析》、肖利《关注网络诈骗犯罪》、聂巍《网络诈骗犯罪浅析》、孙铁成《计算机犯罪与法律》、张越今《网络安全法的探索》、粟明辉《网络经济犯罪特点及侦讯对策研究》、刘守芬,孙晓芳《论网络犯罪》、冯卫国,张立宇《网络犯罪及其相关问题》。但是这些论文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将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素,基本上是关于社会和网络诈骗犯罪的关系来写的,很少有将网络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单独作为一篇论文来写。         

 

 

 

 

 

 

 

 

 

 

 

 

 

 

 

 

 

 

 

 

 

二、项目特色与创新

1.通过对上百份网络诈骗犯罪事实案列的研究,对其进行归纳,总结影响主观目的司法认定的因素。

 本项目研究的特殊性使得研究内容和研究范围及对象也就有特殊性,所以此次项目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事实案列为基础,从案列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现有的网络诈骗犯罪的判例来看对犯罪分子的判刑及犯罪的认定主要着重与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运用的作案手段及犯罪方式、运用的网络诈骗方式、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犯罪数额等因素,但是对其的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基本上都只是作为一种普遍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笼统的带过,并未深究其犯罪主观目的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所以也就没有研究其犯罪主观目的的主要因素对于其司法认定的主要作用及其意义。就我们项目目前研究的来看,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不仅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有许多因素,例如:为公共利益而侵犯他人利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做了非法占有的行为等等因素。这些因素完全有可能影响其案件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从而导致案件整体的发生改变。所以此项目的研究通过对事实案例的研究将找出影响案件的主观目的的众多要素,从而改变其犯罪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在这个划时代的法律变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2.通过对事实案例的研讨寻找并作出具有具有司法建议的指导性调研报告

在此次的项目调研活动中,深入到公、检、各个案件管理部门,对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各类案件深入研讨得出有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普遍问题与特殊问题,就各个问题一一进行分析与总结,可以得出现阶段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在主观目的上的认定问题,查找出现阶段我国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司法认定主要原因,然后对这些原因做出合理性探讨及分析,结合实际现象和案例做出总结,将研讨方案再返回到实践中应用,最终形成有利用价值的、具有司法建议的、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3.通过此次的项目调研为毕业论文奠定基础,实现毕业论文真题真做,力争调研成果被全省法院系统采纳

此次的项目调研不仅是一次对项目调研过程的总结,也是整个大学学习过程的历练与总结,通过此次的项目调研,从各个方面锻炼自己的能力,如:学习、调查、分析、总结、实地调研等。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在社会中寻找自己。为了具有司法指导价值的调研报告及优秀的毕业论文,积极调研,结合实际,从原始数据中看清问题并积极解决问题,力争做出优秀的调研报告,此项目的调研成果可以被全省的法院系统所采纳,对法院的繁杂工作具有帮助和指导作用。在调研报告完成后,通过对项目的了解,以此作为毕业论文的题目,从项目研究的角度多方面分析与总结我国现网络诈骗犯罪的存在问题及其看法,以以案说法的方式做出分析与总结,力争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

4.研究方法的创新,通过以案说法的研讨方法对项目进行深入研讨

  法学作为专业性较强的一门学科,学习的目的就是在于在学习的过程中既能学习到法律知识及其对社会的作用,同样能在学习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能够致力于问题的积极研究,找到问题的解决办法。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完全有能力将一个犯罪的各项内容具体化。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学习法律知识不只是纸上谈兵如此简单,最重要的是能够通过实践的学习并结合实践学习到课本上并未谈及的知识。我们的研究证实基于此理念,在调查过程中深入各个公检法机关及人民群众中,多方面了解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对犯罪构成、犯罪主观目的及其司法认定做出切实有用的调查报告。此次项目的研究主要致力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主观目的及其司法认定,其研究内容具有突破性,不仅限于笼统的研究某种社会现象而是突破传统研究单独的一类犯罪。 通过对各地的实地走访,对案件进行实时的分析,以以案说法的研讨方式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剖析,做出就有实际价值的案例报告,为后面的调研报告奠定坚实的基础,以求做出优秀的调研报告。项目的研究方法不仅通过实体调查,还会通过网络调查,从多方面了解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主观目的。实地调查法是应用客观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对某种社会现象,在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实地考察,并搜集大量资料以统计分析,从而探讨社会现象。课题组将对我省的公、检、法地方实地调研,掌握我省的真实情况,取得原始数据和资料。积极参加有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研讨会,座谈会和专家交流会。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实践环节、结题和答辩、成果推广、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教师指导等;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

(一)前期的准备

1、收集相关丰富的资料梳理相关的问题分析课题方向,筹备项目计划。通过分析上百份份网络诈骗犯罪的事实案例及其判例了解目前网络诈骗犯罪的普遍现象及其司法认定。

2、根据指导教师和参与团队人员的专业情况,分为人员访谈组,资料收集组,信息整合组,明确各小组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

3、老师指导学生明确项目调查的内容。

(二)老师指导及组织实施、实践

 通过调研分析得出研究结论,整理调查资料,写出研究性报告初稿。以调查小组为单位,搜集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资料最为参考文献,在已经整理出的原始资料的基础上,撰写出相应的研究性报告初稿,字数10000字以上。教师根据学生研究报告初稿的内容,系统协调每一版块的内容,对其修改。

(三)结题和答辩

撰写20000字的研究报告并发表相关优秀的论文,整理调查材料用于结题和答辩。

(四)形成优秀成果

撰写研究报告,将团队的成果公开,充分发挥其研究价值,力争此项目的研究结果可以被全省法院系统采纳,为司法机关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做出贡献,同时也带动年轻大学生对其课题的兴趣和研究,使其具有鲜活力量。

(五)成果推广应用

   通过此次的项目调研,写出具有司法建议及指导价值的优秀的调研报告,力争可以被全省的法院系统所采纳,同时也为毕业论文奠定基础,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

四、项目支撑条件(1.学生对项目的参与兴趣和自身具备的知识条件、实践基础;2.项目支撑平台;3.指导教师科研项目等

(一)学生及实践基础

   团队成员构建:课题成员均为法学院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且收集过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对于农民工异地法律援助问题有着非常浓厚的兴趣。团队成员积极参与法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实践能力强,同时得到了相关的指导老师的带领指导,为我们完成该课题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和基础。
 (二)项目支撑平台

   法学院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宜宾市司法局、翠屏区司法局等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建立了近20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宜宾市法学院法学研究所,也为我们完成该课题提供了条件。此项目同时也是2017年四川省法律援助机构,四川省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调查研究的重点项目。

 (三)指导教师科研项目

此次项目作为四川省司法厅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联合调查研究的重点项目,在项目调研过程中可以获得各个调查基地的大力支持。指导老师邓中文先后主持并完成省厅级课题2项,出版学术著作3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20余篇。多次获宜宾市社科优秀论文二等奖。2009年获全国律师协会颁发优秀论文奖。2010年获四川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第五届执法理论研讨论文二等奖。

五、预期成果及交流

  通过此次调查研究分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结合实践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最终的调研结果方案,从学生,公检法,大众的视角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多方面问题进行解读,得出结论,做出合理性、实际性的分析方案。我们会将项目通过新兴互联网扩大交流范围,这样可以做到提醒广大网络用户的效果,在项目过程中就开始发挥作用,使得项目不仅取得书面上的效果,还有利与在实际中体现调查的有利性。

1.以实地考察的方式全面深入相关机构调查网络诈骗犯罪中关于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的实际情况,分析并总结调查过程中的网络诈骗罪的困难及特点。

2.分析并探讨网络诈骗罪的犯罪主观目的及其司法认定,撰写研究报告、写出优秀的学术论文。

3.举办座谈与讨论会,听取意见,形成可以实践的方案与司法实务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力争全省法院系统对调研成果的采纳和运用

 

六、经费预算

1、文献及资料购买:2000

2、相关材料印刷、打印费:5000

3、参加学术会议:4000

4、调查差旅费:5000

5、专家咨询费:4000

    综上经费预算20000

 

 

 

 

七、指导教师意见

  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表现形式多样,危害极大。网络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最大的困难在于主观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网络诈骗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必须依赖客观表现加以推定。申报者从实证案例入手,分析归纳网络诈骗犯罪主观目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该项目选题新颖,论证充分,有较强的创新价值。同意上报学校审检。

 

 

 

 

 

                                             指导教师签字:      邓中文         

                                                    2017年  5  月   15  日

 

 

八、二级学院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字(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邓中文                

                                                    2017年  5月  15   日

九、学校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

项目简介:

   在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网络诈骗犯罪成为不容忽视的挑战。徐玉玉案的出现更加引起了大众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视。本项目仅仅针对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来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从刑法学的立场就主观目的的司法提出自己的观点。本项目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深入各个司法部门,公检法等得到最基本的,最原始的资料,通过资料深入分析我国目前网络诈骗犯罪中关于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等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提出观点及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