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简介(创新训练选题背景、研究内容、目的意义、具体目标、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等) (一) 项目选题 1.选题背景 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行法律援助的试点,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首次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完成了制度的基础构建工作。无论是在近年的人大会议还是两会,国家都一直强调完善我国法律援助机制的重要性,并在财政和政策上不断予以完善。 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大,律师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法律援助的推行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 2.选题目的和意义 (1)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使人民的纠纷能及时有效的解决。 (2)健全法律援助机制,促进我国完善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法律援助服务的推进,使更多群体能够得到法律援助,行使自己的权利。 (3)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现实途径。不论是在宜宾还是全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都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体现。 (4)填补政府法律援助短缺,保证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5)顺应教育改革潮流,为法律援助服务培养更多实务性人才,从而解决法律援助管理不到位,秩序混乱的情况。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评价 1. 国际基层法律援助的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迄今为止,法律援助制度已在140多个国家建立。纵观来看,国际发展趋势主要分两种: 1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导的模式。 a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国家一级的法律援助委员会作为独立机构与大法官部一起分担法律援 助的管理职责,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其传统提供服务的模式为“司法保障”。 b美国的联邦政 府向法律服务公司提供资金,州、县和市的政府另行向其各自管辖区内的法律援助计划提供资金。 c加拿大吸收了英美两国的经验教训,根据其国内各省的不同情况,形成了各省不同的法律援助制度,并且实行由 联邦和各省按协议分担费用的制度。 2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导的模式。 a意大利在各级法院内设办公室处理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由法官指定辩 护人进行辩护。 b荷兰按上诉法院管辖地区在区域内的主要城市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在委员会以下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在郡这一级设立法律援助协会和基层法律援助中心。 c在西欧的德国和瑞典等国,通过广泛使用法律保障来解决法律援助、特别是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 总体来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时间长,理论研究较为深入,实践经验多,制度体系完善、健全。 (2)我国发展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起步晚,但是发展快。自1996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发展较为迅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之后十几年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逐渐增加,受援对象数量逐年增加,我国法律援助逐步步入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在法制化发展方面和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宜宾市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宜宾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通过十多年的发展,法律援助不断得到发展。2015年,宜宾市法律援助服务15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2万件,调解矛盾纠纷17.8万余件。虽然近几年,宜宾市法律援助已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但是还是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 1法律援助机构资金不足,资源短缺。 2偏远的县城法律援助很不完善,很多人无法得到帮助。 3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短缺。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弊端和困惑: 1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整体水平不高。 2我国国内各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均。 3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广度和深度都有待提高 4立法层次不高,体系不完整 ,与其他相关法规之间不协调 5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 针对我国当前的法律援助现状,学界也给出了几点建议: 1建立合理的法律援助模式,建立以专职援助律师为主,社会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为辅 的法律援助模式。 2建立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 来源制度. 3尽快进行中国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 4把握世界各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应注重和加大对国际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和交流力度, 5在援助经费有了保障的前提下,应规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偿性。增强律师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对我国的总结:我国法律援助存在机构和从业人员队伍萎缩、法律服务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办案数量和业务收入逐年下降、缺乏政府扶持等问题。美国采用的因地制宜的方式值得我国借鉴,其特别强调以非诉讼为主和刑事案件的模式与我国存在一定差距,但其在资金来源上的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将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方式,坚持以政府拨款为主,多种其他渠道并存。重视对非诉讼方式援助和对刑事援助,逐步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在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和体系问题。 2. 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对法律援助的研究,普遍都提出我国法律援助业务职能交叉混杂、管理组织相对松散等问题。总体上都认同我国法律援助由政府主导,要从立法上进行改革的方式。 在立法层面上,林莉红,黄启辉在《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中提出了政府有宏观和微观上的职责,政府要确定法律援助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石云提出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的立法机制。 在经费方面,各学者普遍提出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种集资方式并存的模式。但我国在其他方式集资上还存在问题,过多的依赖政府拨款。 在发展方式上,普遍提出了因地制宜的理念。郑惠云和杨宇浩例举了北京市跨地区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提出特殊地区特殊管辖,个别案件指定管辖的机制。 在服务和援助主体上,普遍提出我国法律援助存在队伍素质偏低,组织管理松散等特点。杨明臣就提出,要鼓励法学生参加,促进服务主体多元化,提高法律援助整体质量。应扩大法律援助主体范围,根据其经济水平划分法律援助的不同层次,满足不同层次的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在资源分配上,就我国存在的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多,贫困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少这一怪圈,各学者大都认可要结合因地制宜的方式进行改善。李巧玲学者在《推进甘肃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中提出,要“整合资源,部门联动,推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因地制宜”做好普法工作。 在施行模式上,各学者都提出要创新援助模式,建立符合时代的新型法律援助机制。吕枫丽在《探索民生保障中的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中就提出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长效机制”。 综上:我国理论学界都意识到我国法律援助的研究存在政府领导不到位、立法机制不健全、资源短缺未解决、服务质量不达标、服务模式太混乱等诸多问题。问题不解决,法律援助服务也将停滞不前。与国外法律服务实践模式明确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服务研究显得理论空洞,对于具体出现的问题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本项目研究中将针对法律援助资金,人员,施行模式等多方面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三)研究目标: 1、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设计符合当地特色情况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是法律援助方案,从人员构成、经费来源、工作机制、援助机制、申请模式、援助对象的筛选等方面与导师进行深入反复交流,修改模型。将设计的法律援助服务系统方案交予相关专家评析,设计宣传推行方案。 2、通过在宜宾市进行小型实地模拟实验,从而发现特色法律援助服务系统在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评估其实际运营中的风险,据此提出更好的风险管理体系。依托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并借助宜宾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拟从人员构成、经费来源、工作机制、援助机制、申请模式、援助对象的筛选等方面重构适合宜宾特色的法律援助服务制度,切实提升宜宾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四)研究内容: (1)服务对象:传统上的法律援助对象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但是如何给弱势群体一个准确明晰的定位,现在大部分研究中都未涉及,这一方面也没有引起研究者们的关注。这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农村弱势这个大范围展开,范围过大再加上没有具体划分的有效方法,反而使得援助对象不明确,大大降低了法律援助在我国法制建设当中的作用。在本研究项目中将通过区域划分,贫困认定等方式来明确我们所说的法律援助服务对象。例如:参加法律援助保险购买的用户,拥有农村低保的农民等,本项目在接下来的研究过程中会有更加明确具体的援助对象划分和定位。 (2)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的功能:传统的法律援助服务的功能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救济,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这是由于法律援助在我国形成初期法律毛盾还不够繁多,人民的法律意识也还未完全开发,但随着中国不断发展,法治化进程的不断进化,人民法律意识开始觉醒,法律援助的需求量空前浩大。而传统的无偿法律援助由政府出资的模式已经无法应付当今的法律援助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新的模式与方法,让法律援助具有更完善的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中国法制进程中的作用。本项目研究中除了发挥法律援助的救济援助功能,还将通过不同的模式发挥法律援助的普法功能和基层法律完善功能。 (3)服务范围:以前的基层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多是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基层法律从援助得到基层法律援助研究者的高度重视。但是随着中国法治化的逐渐完善,法律服务必将受到更多广大群众的青睐。本研究中将宜宾市作为试点,通过宜宾现有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如宜宾学院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宜宾学院工作站等来实施法律援助新研究。将法律援助扩展至农村和各个社区,建立片区式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从而将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扩大到宜宾市的整个基层民众。 (4)服务收费:我国的基层的法律援助大多强调的是无偿救济,但由于大部分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较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往往是“贴钱办案”,过多地提倡“行业奉献”,挫伤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难以控制案件质量,因而这种制度导致的就是法律援助工作者逐年减少。因此本研究项目中除了少数确实家庭十分困难的适用无偿救济外,仍会有相应的收费,但是这种收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律师收费制,而是通过基层民众购买法律援助保险等方式,在法律服务结束后携相关证明到相应机构领取法律财政补贴。以达到基层民众打得起官司,而法律援助工作者乐意为民众打官司的局面。 (5)收费补贴适用情况:无偿与法律援助保险相结合的补贴政策,在研究具体实施过程中会有更加详尽的办法来规定补贴适用情形。 (6)基层法律特色服务:律师推荐制,补贴法律援助保险制 (7)法律服务的后续服务 (8)设计目的和意义 (五)研究方法: 本项目采用公共管理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实证分析法,实际走访调查法以及图表,图形,数据等常用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宜宾市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制度现状,存在问题和原因所在,未来发展前景,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