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未成年这一群体作为社会体系组建机构的基石,其个人发展情况关系到未来整体社会体系的运转。故而,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关系所造成的破坏这一社会问题历来是被广泛关注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7年)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犯罪情况的统计(详见下图),我国未成年犯罪比重占刑事犯罪总量仍存在一定比例,且无数据变动规律,这说明未成年犯罪仍是需要防控的重点。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罪犯情况 |
年 份 |
(单位:人) |
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 |
刑事罪犯总数 |
|
青少年罪犯 |
不满18周岁 |
18岁至25岁 |
1997 |
526312 |
199212 |
30446 |
168766 |
37.9 |
1998 |
528301 |
208076 |
33612 |
174464 |
39.4 |
1999 |
602380 |
221153 |
40014 |
181139 |
36.7 |
2000 |
639814 |
220981 |
41709 |
179272 |
34.5 |
2001 |
746328 |
253465 |
49883 |
203582 |
34.0 |
2002 |
701858 |
217909 |
50030 |
167879 |
31.0 |
2003 |
742261 |
231715 |
58870 |
172845 |
31.2 |
2004 |
764441 |
248834 |
70086 |
178748 |
32.6 |
2005 |
842545 |
285801 |
82692 |
203109 |
33.9 |
2006 |
889042 |
303631 |
83697 |
219934 |
34.2 |
2007 |
931745 |
316298 |
87506 |
228792 |
33.9 |
2008 |
1007304 |
322061 |
88891 |
233170 |
32.0 |
2009 |
996666 |
302023 |
77604 |
224419 |
30.3 |
2010 |
1006420 |
287978 |
68193 |
219785 |
28.6 |
2011 |
1050747 |
282429 |
67280 |
215149 |
26.9 |
2012 |
1173406 |
282990 |
63782 |
219208 |
24.1 |
2013 |
1157784 |
265439 |
55817 |
209622 |
22.9 |
2014 |
1183784 |
249576 |
50415 |
199161 |
21.1 |
2015 |
1231656 |
236341 |
43839 |
192502 |
19.2 |
2016 |
1219569 |
204657 |
35743 |
168914 |
16.8 |
恰逢社区矫正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着眼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应当将社区矫正制度作为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有力抓手,积极坚持并拓宽思路。且在我国建设法治体系的大背景下,更应关注西部民族地区未成年的发展情况,对其中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积极适用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惩治、教育、挽回。其中,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习惯法作为宝贵的法律资源,更是民族地区法治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应当对少数民族未成年犯受矫人员寻求更优设计,探寻更为匹配的社区矫正措施。
基于民族地区的地域、文化、信仰、民族问题等参考因素,在民族地区实行社区矫正,应体现其与一般社区矫正工作的差异性。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应做到充分挖掘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宗教习俗等因素,攫取当地有利资源并结合该民族特性创造出新的司法行刑方式,创立更符合民族特性的社区矫正模式,以此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刑罚现代化是刑罚在传统的基础上有方向地变迁的过程,结合本土法治资源,运用民族力量参与矫正过程,将服刑人员置身于习惯的民族环境中,以其自身所熟悉的民族习惯法中的“惩治措施”作为矫正基础,将国家制定法的精神融入其中,以此来获得更好的司法收益,这也是在民族地区推行刑罚现代化的有力推手。社区矫正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社区治安稳定,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也有着不可小觑的力量。在民族地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借助习惯法的力量及民间规约来实现矫正的有效性,这就要求民间力量应当成为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主要资源,将社区矫正制度与民族社会力量结合,将未成年服刑人员置于熟悉的社区内,既避免了国家制定法的直接、暴力,也能成功的将民间习惯法融合,不仅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有序运行,更使得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获得更好的矫正。对保持民族地区的有生力量,维护民族地区的社区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这样,我们对这些少数民族未成年犯有更为合适的“少数”处理方式,也会比单纯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更为有效,获得更好的司法收益。也能够让制定法和习惯法协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调查背景、目的及方法
在推进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要废除过去“盛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健全“新颖”的社区矫正制度,并且不断完善惩治和矫正犯罪的相关法律,使之相配套。
因而,笔者对S省Q市、W市,Y省R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访谈并对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调研走访,对被调研的未成年犯的矫正实施效果进行了解,对未成年犯矫正过程中存在地问题进行了剖析,进而探寻更为适宜的解决方法,提出有效可采的解决方案。再对调研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后,认为在被调研地等西部民族地区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与一般社区矫正项目进行区别,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做到“不落窠臼”,如加大民族法文化中的社会力量参与、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减轻司法行政机关负累以优化社区矫正管理措施、并通过恢复或重建工读学校等举措来缓解当前困境。
(一)调查背景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国际上较为普遍适用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及完善相关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具有实际意义。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有关调查统计,截至2013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在这一数据统计中,留守儿童的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率的70%,并且这一现象还有逐步上升的趋势。而在我国西部地区,更是存在大量劳动力外出南下务工,留守儿童诸多的现状,在西部民族地区内这一现状更为凸显。
自我国引入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开展试点工作至2016年这近15年时间以来,从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规模来看,现有社区服刑人员已达70万人;从社区矫正制度实施效果来看,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大约为0.2%左右。而从本调研报告中的调查样本S省的总体数据来看,截至2017年12月底,S省全省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达1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4.4万人,再犯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说明社区矫正制度取得了预期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彰显了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生命力。
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以及适宜的法制土壤生存环境,能够对服刑人员进行较为成功地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尤其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来说,社区矫正制度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更为缓和、有益,通过社区联动矫正,安抚其在矫正期间面临的社会压力。但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相对国外较晚,各项理论研究和制度供给还不充分,实践中还存在着适用率低、矫正力量不足、司法行政机关重视监管工作而不重视教育矫治等诸多问题。例如,在实践中,一些司法行政机关为探寻具体的服刑方式而创设颇具争议的“社区服务”。
(二)调查目的
本次调研怀揣着多重目的:首先,较为全面的了解Q市、W市以及R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工作、家庭、人际、社会、生活等状况,以便准确评估上述三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并以实证分析视野下的社会调查方法来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法,希冀向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实务部门提出有效对策建议。其次,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舶来品”,在西部民族地区还面临着民众的怀疑与排斥。因而,拟通过此次调研过程获悉民众对这一制度设计的认知,对民众进行宣讲、引导,牵引其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从而获得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认知、认同,以期结合西部民族地区实际,进而参与该制度建设。
(三)调查方法
本次调研以时间线为基础,通过两阶段来完成:
调查对象:S省W市、Q市和Y省R市部分司法所的在矫未成年犯
第一阶段:在2016年7月-9月期间,采用问卷调查方法进行调研,向被调查对象发放问卷。调查问卷共设计了24项选择题(包括多选),从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的性别、年龄、学历、所犯罪名、服刑期限等问题入手设置选项。
第二阶段:在2016年10—2017年4月期间,对被调研地的部分基层司法所进行实地走访;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情况;个人参与社区矫正志愿帮扶活动;与矫正人员进行个别交流、帮扶等活动进行调研。
三、调查数据所映射的未成年犯矫正情况
为追求数据真实性与有效性,在不泄露被调查对象的隐私下,所有调查问卷均通过被调研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发放,交由未成年犯填写并按手印后,再行交付当地区(县)司法局,由当地区(县)司法局再转交笔者。最终发放问卷210份,收回210份,收回问卷全部有效。该210份问卷数据所映射的被调研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基本情况如下:
图1 您所犯罪的罪名
上图显示,在被调研地Q市中,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犯罪中,约占比70%;在被调研地W市中,未成年人犯罪高度集中在涉及侵犯财产犯罪,约占比80%。不过,在被调研地Q市中,未成年犯所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也存在一定比例,两者各占15%左右,主要涉及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而在被调研地W市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约各占10%,据Q市同比而言相对较少;而在被调研地R市中,未成年犯所犯侵犯财产犯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呈现出基本持平的态势。
据图反映,在三处被调研地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较其他犯罪而言占比最低。而从被调研地未成年犯罪总量来看,Q1、Q3区(县)犯罪率处于Q市未成年犯罪高发区域,这与两区(县)的经济因素、地域发展有着密切联系。Q1区为Q市的市中区,经济发达,是S省的重要经济发展城区,而Q3县则Q市人口大县,常驻人口总量过100万。而S省W市以及Y省R市均为少数民族聚集地,地域广阔,民风彪悍,为旅游城市,流动人口较多,未成年留守人员也相对较多,故而未成年人犯罪率偏高,具有一定代表性,并且犯罪也多是由于经济原因、追求刺激引起。
图2 您犯罪时的年龄
数据显示:除被调研地Q1区、Q8县外,犯罪时在16—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犯占总数的70%左右,而犯罪时在14—16周岁的未成年犯总量则相对偏低,这说明被调研地Q市未成年犯大多数都在16岁以上,结合图1,能说明Q市未成年犯一般能正常就学,整体环境较为稳定,未成年犯罪较为容易管控、预防;而在被调研地W市中,16—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犯占该市未成年犯总数的近58%,占主导地位,14—16周岁的未成年犯达到近42%的状态,呈现出较为相近的犯罪态势;在被调研地R市中,14-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与16-18周岁未成年犯基本持平,说明R市未成年犯呈现出一种犯罪较为集中活跃的态势,二者较为容易交叉影响、感染,这一现象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此,结合图1(您所犯罪的罪名),能够反映出在被调研地W市、R市中,受旅游城市及留守儿童因素的影响,W市、R市未成年犯都呈现出相互影响的态势。通过实地走访调研也发现,被调研地未成年人辍学情况较多,认识事物较为感性,容易受外界刺激,整体环境较为松散,因而未成年犯罪也较为容易滋生,涉及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情形也相较而言多一些,且少数民族未成年犯也有一定比例存在,对此就牵涉到矫正措施的执行,本文将在后续中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图3 您的性别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总共210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被调研地Q市共有148名未成年犯,其中女性总计6人,具体分布是:Q2区、Q3县、Q5县、Q10县各1人、Q7县2人;在被调研地W市中,共有46名未成年犯,女性有8人;在R市中,共有16名未成年犯,女性有2人。统计数据表明,在被调研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男性数量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远远超过女性数量,并且,这一现象也符合一般犯罪现象,男性始终较为感性,容易引起犯罪,女性则较为理性,犯罪率较低。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将矫正工作的重心主要放置于男性上,且女性较少,更容易有效的施行矫正措施。
图4 您的文化程度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中,各市(县)60%以上的受矫未成年犯的学历程度达到初中学历,这也与图2(您犯罪时的年龄)相呼应。要注意的是,处于初中时期的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上和社会化转变过程中的特殊时期,这一时期通常表现出的未成年人特质有:自我控制能力较低、对新鲜事物好奇心重、有关社会经验较少、有关社会认知较为粗浅、对刺激性事物模仿性较强、相互之间攀比心较严重、对社会和家庭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等特点,易受外界影响。此外,通过数据反映,在被调研的未成年犯被矫正人员中,小学学历的约占25%,处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除Q4、Q6、Q9、R四市(区)所占比重极低以外,其他各市(区)均存在一定比例矫正人员,这说明在被调研地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被矫正人员总体文化程度不高,结合图2(您犯罪时的年龄)的分析,说明未成年人犯罪与是否就学以及生活环境有着密切联系。
图5 您的父母是否离异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的三市未成年受矫人员中,父母未离异约占总数的60%,父母离异的占比约有40%,二者之间相差并不大,存在20%的差异。这说明父母离异与否,对被调研地的未成年犯是否走向犯罪道路影响因素并不重要。
图6 您认为自身犯罪的主要原因是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中,未成年在矫人员自身犯罪的原因约70%主要集中于一时冲动、哥们义气,这也是青少年时期身心发展特点及其性格使然,也符合图3(您的性别)、图4(您的文化程度)的调研说明,在三观及法商的养成过程中,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刺激性因素的摄入及影响,做出违反社会合约的冲动举动,触及法律底线,往往酿成“过于自信”不利后果。
图7 您是否曾在监狱服刑或被劳教或被行政拘留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中,除Q6县以外,其余区(县)未成年犯至少都存在20%及以上的人员曾有被刑事处置或行政处罚的经历,尤其Q5县达到57%、W市达到60%。说明此前的刑事处置或行政处罚等处置对一些未成年犯的司法收益并不理想,未发挥出预期效果。所以,笔者将会在后文探讨社区矫正制度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未成年犯的影响。
图8 您现在接受的刑罚是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中,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的刑种主要是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其中,从总体来看,85%的在矫人员的原因是被判处缓刑,因而采取社区矫正,而因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被采取社区矫正所占比重很小。而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重刑人员不得适用,这说明从一般情况来看,被采取社区矫正制度的未成年犯大多都犯轻罪,可以被有效教育、惩治,使其回归社会。
图9 您的矫正期限是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中,3年以上矫正期限的未成年犯大约占总数的30%,说明大多数未成年犯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接受矫正,仅少数未成年犯被矫正期限较长;大约50%的未成年犯的矫正期限处于1-3年,大多数未成年犯能够在较为适宜的时间内被矫正回归社会;而约有20%的未成年犯的矫正期限不足1年,从矫正期限总体来看,未成年犯所接受的矫正期间一般都在3年以下,这与图8(您现在接受的刑罚)显示的未成年犯大多被判处缓刑是一致的。
图10 您目前的工作状况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的三市中,约有40%的未成年犯选择了“打工”,且大多前往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约有20%的未成年犯选择“自主创业”解决自己的工作,约有25%的未成年犯从事“其他”,选择了“在校读书”的仅为15%的未成年犯,这说明在受矫未成年犯的这个群体中,大多想早日步入社会,而不愿意选择就学,这与他们的文化程度和年龄都有一定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Q10县中,有60%的未成年犯的工作状态较为突出,是“其他”,表明他们既没有“在校读书”,也没有“打工”或选择“自主创业”,我们对其具体状态无从得知,这就成为了一个较为不稳定的因素,我们无法较为准确的对其进行分析。
但需要注意的是,社区受矫人员能否再就业、再进学校读书,与其能否重新融入社会,是否选择再犯罪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因此,世界各国的司法机关都高度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工作,但因其本身的犯罪经历,用人单位不愿意录用社区服刑人员,这也使得他们在就业、择业时容易被歧视,这是一个需要用制度设计或方法来保障、解决的问题。
图11 社区矫正对自己学业、工作的影响
由于社区矫正制度规定了受矫人员需要按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因而其人身自由会受到一定限制。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的210名未成年犯中,认为社区矫正对自己的学业、工作“影响很大”的仅占10%,有65%的受矫未成年犯认为“有一定影响”,但有25%的受矫未成年犯认为对其“没有影响”。这说明在受矫未成年犯中,还存在主观上的认识偏颇,其并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对其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进行的规制。
所以,在实践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社区矫正这一刑事司法制度的宣传力度,在突出对社区受矫未成年犯的教育、保护的同时,使其认识到是社区矫正是一种严肃的刑罚执行方式,需要其认真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而不是对其的“社会谴责”,更不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不处罚或行政处罚。
图12 您认为犯罪与学校的教育关系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中,约有50%的未成年犯受矫人员认为未成年犯罪与学校教育“有关”;认为未成年犯罪与学校教育“关系十分密切”的未成年犯仅占20%左右;认为未成年犯罪与学校教育“无关”的未成年受矫人员约有30%。这与图4(您的文化程度)所表明的情况是相印证的——大多数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的学历为中小学学历,这一情况就说明中小学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的认知中,他们认识不到学校教育对法商及三观培养的重要性,容易忽视规则、违反规则。
图13 上学时,学校是否开展法制教育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中,有40%的未成年受矫人员认为学校“很少进行”法制教育,45%的未成年受矫人员认为学校“有时进行”法制教育,仅9%的未成年受矫人员认为学校“经常进行”法制教育。
总体来看,认为“很少进行”法制教育的未成年犯受矫人员存在一定比例,比如Q6县中,认为“很少进行”法制教育的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的比重达到了80%。这一情况不得不引起司法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为什么未成年犯受矫人员认为法制教育“很少进行”。所以,日常生活中,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教育体制削弱了素质教育、法制教育,这也导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底线一再被削弱,法制教育这一“软任务”仍存在疏漏。
图14 您最乐意接受的矫正措施是
数据显示:总体而言,在被调研地三市中,大部分未成年受矫人员还是偏好于“个别谈话”、“思想汇报”或“心理辅导”类的矫正措施,其他矫正措施被接受的程度较低,但这类矫正措施容易流于形式,教育性虽然足够但缺乏惩治性,从中可以看出未成年犯受矫人员一般更愿意选择较为温和、注重其隐私、缓解其心理的矫正措施。
为坚持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也规定: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因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注重未成年犯的隐私保护和心理疏导工作。但同时也应注重“矫正”这一根本之意,不能偏保护而疏忽“矫正”,应对未成年受矫人员在惩治中教育、在教育中惩治,二者有机结合。
图15 您对目前的工作状况是否满意
数据显示:总体而言,被调研地三市中,对目前工作状况“比较满意”的未成年犯受矫人员占比75%。仅Q6、Q9县的未成年受矫人员对其目前的工作状况“不满意”的比例偏高,结合图16(您对目前的生活状况是否满意)其他各市区、县“不满意”比例较为均衡,说明Q6、Q9只是个案异常状态。
图16 您对目前的生活状况是否满意
数据显示:从总体来看,被调研地三市的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约有70%对目前自己的生活状况“比较满意”,结合图15(您对目前工作状况是否满意)Q6、Q9县“不满意”的比例依然偏高,这说明在这两个县内,这种“不满意”属于个案异常状态。
图17 您主要从什么途径获得生活来源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中,通过父母或自己工作来获得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约有80%,选择依靠亲戚或依靠朋友及其他的存在一小部分,而通过政府或者会机构救济的则很少,这一情况与图10(您目前的工作状况)的状况相呼应,说明一个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是预测、衡量、控制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有效方式。
图18 你对未来是否有明确目标和信心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中,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的目标和信心的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约有60%,而这一部分人大多有自己的工作,生活较为稳定,对自己目前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较为满意,再犯罪率偏低。而对自己的未来处于“不知道”状态的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约有30%比例存在,这说明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加强对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的内心教育工作,树立其自信,让其融入社会之中。
图19 您目前担心自己的问题有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中,未成年犯受矫人员最为重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其“社会声誉”、“人际关系”、“学习和工作”、“就业问题”,反而对“生活来源”、“身心健康”并不在意,这一点与图17(您主要从什么途径获得生活来源)相映照。
图20 您目前最需要的一项帮助是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中,认为自己目前需要“学习就业技能”的未成年犯受矫人员有40%,“需要帮助”占比较低的选项为“帮助自己认识错误”、“法律教育”、“得到亲人理解”,除去“其他”,“继续求学”和“关心自己生活”占比较低。这说明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犯受矫人员更关注的是自身未来融入社会的问题,能否有较为稳定的生活和不错的就业机会是他们内心衡量的标准。
图21 在矫正期间遭遇的最大困难是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中,未成年犯受矫人员在矫正过程中,其面临最大的困难较为突出的是“就业困难”。占比较低的是“与亲朋的关系”、“心理不适应”、“其他”,而“就学障碍”占比普遍较其他“困难”较低,这一点与图11(社区矫正对自己学业、工作的影响)相一致,说明在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就业与前途适中是未成年犯关注的两个重点,应当着重观察跟进。
图22 在矫正过程中,您是否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行为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中,未成年犯受矫人员没有发现或经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腐败或不公正的行为占比普遍较高。说明被调研地三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范,未成年犯受矫人员在矫正过程中能够得到公正的监管、教育与帮扶。
图23 矫正期间您是否遇到法律纠纷
数据显示:在被调研地三市的未成年犯受矫人员中,在矫正过程中未曾遇到法律纠纷的占比90%以上,说明未成年犯受矫人员在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监管规定。
图24 司法所对您的矫正方案是否适合
数据显示:总体来看,在被调研地三市中,大部分未成年犯受矫人员认为对其的矫正方案“非常适合”或“基本适合”。表明在被调研地三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获得了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的认可。
四、实地走访映射出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
在实地调研走访、与工作人员访谈及相关的教育帮扶活动中,课题组发现在被调研地三市(S省Q市、W市、Y省R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对被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以及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为避免与成年人“交叉感染”,应当对他们分别关押,进行管理、教育。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宣告缓刑的、被假释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协助司法机关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但在被调研地三市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虽然司法行政部门对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分开进行教育,但在教育方式上,窘于实际工作问题,较多地方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都是统一集中管理,并未做出相区别的规定,一些教育、惩戒措施也大多相同,这也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具有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矫正项目匮乏。如,如司法所人手不足、场地不够,无法落实大规模的集中教育工作;矫正基地大都设立在当地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地,矫正工作多以打扫卫生等简单劳动为主,使得矫正过程流于表面,无法获得矫正效果。总的来看,当下的矫正工作主要着眼于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就业技能培训、指导等,而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以及有效的矫正措施进展缓慢。
(二)专业矫正机构和矫正人员匮乏
理论上来说,为保障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的矫正效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应当由具备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背景知识的人才组成,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法学素养,并且能够与未成年犯受矫员沟通,进行帮教的能力。
但是在课题组走访过程中发现,在被调研地三市的司法所中,十分缺乏专业的矫正机构和矫正人员,这些实际情况即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又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反映来看,这一现象并不局限于本课题调查地,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
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待遇一般偏低,并且一般没有编制,且由于其自身的工作、生活等原因,没有过多的时间精力、专业知识、丰富经验等去认真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这远远不能达到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要求。并且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组成人员大多由退休的民警、干部、及大学生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从业人员组成复杂,而且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真正能够贴近服刑人员内心、观念、生活习惯的社区矫正人员又很少,导致一些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制度及工作人员产生抵触心理,无法达到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初衷。
对此,从S省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学历基本情况来分析:
在S省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学历构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S省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人员,以“大本”和大专学历为主体,研究生学历处于绝对少数的状态,偶尔还有中专/高中学历的执法人员在内。这说明在S省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中,高端学历(指研究生及以上)的执法人员仅占少数,主体以“大本”和大专学历为主,而且其中法学研究生更是“稀有”,这对社区矫正这一司法制度来说是绝对的人才缺失。而且根据地域的行政级别和经济发展情况,各市拥有的人才还呈现出极大的不同。大多数研究生学历的执法人员集中在S省A市,而在C市、X市、Z市中,完全没有研究生学历的执法人员作为人才支撑。
这仅是西部地区一个省的人才现状缩影,尤其在S省内存在着多民族自治州,在社区矫正方面存在大量专业人才缺口,亟需补充。
(三)对未成年犯监管困难,司法人员面临巨大职业风险
从图10(您目前的工作状况)的数据以及相关的调查活动中不难看出,在本课题调查样本中,许多未成年犯受矫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回到其各自的户籍地后,大多数的未成年犯受矫人员选择“打工”、“自主创业”,且其中大多选择前往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这给未成年犯受矫人员的监管工作带来不便,使得“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司法人员被问责,面临巨大职业风险。
而只有少部分的未成年服刑人员选择了继续“在校读书”,但这也涉及到诸多问题。如,对校方来说,担心允许、接纳未成年服刑人员入学会影响其他“正常”的学生或教学工作而不愿意接受;对未成年服刑人员自身来说,担心其他同学知道自己处于矫正过程中,而不被接纳自己或被排斥等;对社会来说,若未妥善处理这一批未成年服刑人员,可能导致其再次回流进入社会,再犯罪风险提高等。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得一线司法行政人员被问责,使得一线司法行政人员处在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
尤其对一线司法行政人员来说,他们手中并无“执法权”,不能像警察那样直接采取相应措施,所以我们殷切期盼《社区矫正法》的早日出台,并解决社区矫正的用警问题,明确社区矫正姓“社”还是姓“检”的问题。只有自身有“执法权”,社区矫正才有力量,才能更好地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
五、对被矫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社区矫正宣传与普及,增强公众认知、认同
一种制度、一部法律想要被人民所接受、认同,其制定、颁行只是起点,更为重要的是使人民认识到这种制度、法律设计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属性。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力度,让社区矫正的逻辑结构被民众所认知,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让民众认识到社区矫正制度不是对未成年犯的纵容、不处置,而是一种教育、挽救措施,社区矫正制度这一法律设计对于未成年犯来说,既可以改善现状,又可以减少剥夺自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远离再犯罪。
(二)加强法治宣传、加强文化学习和就业技能培训
根据此次调查可以发现,大多数未成年犯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法治宣传的薄弱,而青少年正是未成年人树立“三观”的重要时期。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不仅重视青少年在这一特殊时期的“情商”、“智商”,更要培养其“法商”,以使“三观”和“三商”协同促进,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
(三)设立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项目,大力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惩罚一个不知道自己错在哪儿的人是毫无意义的。未成年人司法应当关注的是未成年行为人本身而不是犯罪行为本身。应当主张关注如何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状态,而不是对积极主张对其犯罪行为本身的报应和制裁。
在社区矫正当前实践过程中中,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采取的教育、改造、矫正措施大多主要集中于公益劳动、思想教育、生活指导等。客观地说,这些项目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治暂不能说是具有针对性、特色性,遑论有效性。就域外可借鉴的经验而言,美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转向、缓刑、中间的惩罚、早期的释放、假释;英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式则更为多样,主要有:保护观察、缓刑、假释、社区服务、宵禁等。基于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有现实可能性及其必要性,进而根据未成年罪犯的特点,丰富社区矫正方式。
为强化“矫治”,避免矫正“同质化”,我国各地均遵循“区别对待”原则,探索对被矫人员设立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矫正项目。如,惩罚性服务、家庭监禁、禁毒矫治、宵禁、电子定位监控、半开放式工作等矫治方式。只有使未成年犯从心理上受到“矫治”,让其知道自己错在哪儿,社区矫正这一制度设计才能发挥其工具价值。
因此,我们更需要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地矫正方式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形成阶梯化管理模式,以便采取相应的教育、矫正措施。对犯轻罪而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我们对其采用一般的监管措施,以第一阶梯的矫正项目为主,主要体现教育性和非监管性,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对犯重罪而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我们对其采用严格的监管措施,采取第二阶梯的矫正项目,主要表现为非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矫正项目,如进行集体学习教育、定期向有关机关报告等;而对屡犯而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我们则对其采用特殊的监管措施,启用第三阶梯的矫正项目,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矫正项目,包括电子监禁、要求进入特定的学校进行学习等。做到对未成年犯层次化、分类化、详细化、阶梯化监管,针对不同程度的未成年犯,采取不同模式的监管方式。
(四)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同时确立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办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执法主体,面对繁重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往往难以优质地完成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主要体现在,从管理方面来说,管理人员相对匮乏,经常出现一名司法管理工作人员面对几十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局面;从对未成年犯矫正方面来说,目前缺乏为未成年犯提供专业服务、协助的机构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机制,使得矫正力量单薄;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现实需要来说,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都存在一定管辖范围,往往出现因管辖范围过小而无法满足服刑人员基本流动需要及司法行政机关因跨地域管辖的矛盾,难以保证矫正方案贯彻实施的连续性。
而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解决实践中大部分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问题,将“监管矛盾”淡化,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能力、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协作能力,同时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将家庭、学校、社会联系在一起,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落到实处。
并且,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队伍是满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引进社会力量参与,使得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得以落实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应鼓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职业培训,培养自身有生力量,在这些有生力量的参与下,才能符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需求,做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
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监管是基础,矫正是核心。只有拥有一支强有力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才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教育、挽救为主导的司法功能。以此调动社会力量,发动社区、单位及相关机构,构建一个有效的、联动的监管网络,不仅有利于节约刑罚资源,还可以减少矫正对象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增强对象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改造教育效果。
(五)恢复或重建工读学校,同时警惕过度“去工读化”
对未成年犯罪来讲,工读学校正好可以承接惩罚与矫治的桥梁作用,但自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工读学校的强制入学制度改为自愿入学制度以后,工读学校生源锐减,招生规模大幅萎缩。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工读学校地位就更加尴尬,不复以往“盛况”。
“工读”是工读学校的教育定位,是工读学校得以成为一种独立教育类型的法理依据,也是工读学校区别于普通学校的根本标志。但在现在,工读学校呈现过度“去工读化”,即在学校名称、招生、教学上向普通学校靠拢。如,一些学校摘掉工读学校的名字,改为普通办学模式或在普通学校中专门设立一个班级作为“工读”班级,虽然这些方式保护了未成年犯的隐私,但过度弱化了惩治与矫正的色彩。
根据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全国工读学校通讯录》记载,截至2015年全国只有81所工读学校,这与曾经工读学校的“盛况”相去甚远。诚然,我们需要对未成年犯以柔和的方式对待,帮助其悔过自新积极融入社会,但我们也不能因为矫治而忘记或舍弃惩罚的功能。现今的工读学校过度“去工读化”实质上削弱了未成年犯罪预防工作,动摇了工读学校存在的基础。因而,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由司法行政部门与教育部门等相关部门积极合作,恢复或重建工读学校,发挥工读学校应有功效,在对未成年犯的惩罚与矫治中探寻合适的“中间道路”。
但是,根据以往对工读学校发展的探讨,我们要认识到工读学校也存在弊端,会对未成年犯“标签化”,不利于未成年犯对社会的回归和教化。但如果一味的“去工读化”又会使得工读学校丧失其尊严,沦为尴尬境地的产物。因此,为避免这一矛盾,在现在的社会实务中,有些地方采取“虚拟工读学校”的做法,来缓和工读学校的发展与“去工读化”。所谓“虚拟工读学校”,是指不专设工读学校,也不在某一学校内专设一个班级对未成年犯管理,而是由未成年犯在其本身就读学校、班级内就学不改变,由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配合,对未成年犯相关情况进行保密,司法行政部门跟踪监管。笔者认为,这种“虚拟工读学校”对现在工读学校的发展来说是更为合适的,而且也更容易获得教育和监管的功效,是对未成年犯的惩罚与矫正探寻路径中可行、合适的“中间道路”。
(六)因地制宜,探索“少数”特色矫正方式
从法律人类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法律都植根于一种文化;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角度来看,一切法都是由特定的社会生产力所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尤其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聚居较多,地域辽阔、风俗复杂,因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习惯法,在该地域广为流传、适用,至今仍有较强生命力。
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发展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正在广泛的覆盖,但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着:社会认知及认同度比较低、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不够完善、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薄弱等问题。这都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各民族存在历史文化差异。并且,由于存在着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这一现状,各民族之间对某一问题的处理方式还有不同。如,流行于藏区的“赔命(血)价”习俗、黔东南苗族侗族“说理”习俗等。
可以看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的制定法很难打破固有的、成型的、传统的民族法治文化,加上基层司法机关执法观念相对陈旧、人员配备缺少和村落距离行政机关较远等实际情况,如果全部按照国家制定法的规定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那么相应的救济时间就会被延长,加上证据意识淡薄、救济成本增加等因素,尽管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救济行为最终还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因此,如何在广阔的民族地区让社区矫正制度规范适用便成为一个首要面对问题。民族习惯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舍弃的,但是当习惯法与制定法相冲突时,我们必须要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与执行力为前提。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将少数民族习惯法更妥善的融入国家法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这一建设需要更好的媒介来搭建,恰好由于社区矫正制度的非监禁矫正方式的特点,使其可以承担这一媒介职能。根据民族特色,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逐渐以规范化的民族特色的矫正方案来替代原始的民族民间自决方案,使得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得以更好的施行,获得更好的效果,让社区矫正制度在民族地区焕发新的活力。
因此,从实际角度出发,社区矫正制度在民族地区实行就势必要受到当地民族法治文化、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根据少数民族社会构成要素来看,如,彝族中存在的“家支是彝族社会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社会集团组织。它是保留有原始氏族组织的躯壳,内部严禁通婚并以父子联名的系谱作为一条链条贯穿起来的父系血缘集团组织。”这种父系为主的血缘关系体现出一种群体性、伦理性,对内具有权威性,如德古[]的存在,让彝族群众在发生纠纷、处理矛盾时首先向德古寻求帮助,以期解决纠纷,让争议双方满意,其他群众信服;藏族是一个宗教性和民族性高度统一的少数民族,无论是刑事纠纷还是民事纠纷,当地藏族群众都更偏向于首先向寺庙中的高僧大德寻求救济,这些高僧大德、僧侣、活佛、堪布、经师等在民族地区所发挥的效用要比直接适用某一法律制度的效果来得更为有效。
可以看出,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都是国法的外延,二者在处理民族法律问题时各有利弊。我们既需要维护制定法的权威和国家意志,也需要考虑习惯法的灵活性和实际的可接受性。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习惯法与制定法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冲突。“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不管一种生活的方法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法子去应付新问题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法和习惯法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人们对社会管理模式的需求。
从而,笔者探寻,可否对民族地区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独特的矫正方式,构建适合本地区地域发展模式的具有相应民族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若只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单纯的适用传统的矫正模式或将其他地区的矫正模式拿来适用而不加变通是毫无意义的,应根据各民族特点,建立不同的适合各民族的个性的矫正模式,以期来获得更好的司法上的“代际正义”。
1.从参与力量方面来讲
对信仰伊斯兰的未成年犯可以邀请阿訇、毛拉等;对藏族的未成年犯可以邀请寺庙的高僧大德、活佛等宗教社会力量的参与;对彝族的未成年犯可以邀请德古、家支内德高望重者等;对苗族侗族的未成年犯可以邀请族内土司后人、耄耋者等社会宗族力量的参与。
2.从矫正模式方面来讲
积极探索打造民族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模式,注重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的信息化目标,提升司法所与矫正中心的应急反应能力,以应对民族地区广袤地形与管理不便的问题;在少数民族相对集中地区建立符合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习俗等要素的专门面向少数民族的矫正机构,以方便工作,因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如若单纯以常规的社区矫正模式来工作,将很难达到预期效果;配备专门面向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吸纳、培养一批少数民族社会工作者,组建一批为少数民族未成年犯受矫人员进行帮扶、教育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并且制定具体、详实的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规范、规定。
3.从矫正项目方面来讲
创新教育方式,突出民族特色,迎合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生活环境,更贴近民族地区未成年人,从思想上进行近距离矫正。因为刑罚的目的从来不都是惩罚,而是教育。在各民族地区都有其主体少数民族,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突出辖区内少数民族法治文化建设,将辖区内各少数民族的法治历史、传统道德、易发案例、名言警句、服刑人员心得等元素结合社区矫正制度植入执法观念与被矫正群体,编写统一集中学习教材,通过道德、民族习惯、法律并结合具体案例、相关事例,让少数民族未成年服刑人员接受法治文化、传统文化的洗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法律法规教育,形成崇尚道德、法律的良好范围,使少数民族未成年犯更好的接受矫正,并且灵活运用少数民族特色,使社区矫正制度在民族地区发展更进一步。
其次,创新帮扶模式,突出实体就业引领,积极探索多元化帮扶机制,努力拓宽帮扶渠道。如,一是建立临时救助机制,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矫正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资金,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减轻、控制在犯罪率。二是建立就业指导室,了解个人就业需求,开办相关工作技能培训,为求职者和用工方搭建桥梁。
并且,从调查样本S省所采取的社区矫正“4+X”矫正小组[]建设及在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采用地“1+3+3+1”模式[]来看,以上提出的设想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可以有效地利用我国广大的民族力量,尤其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民族聚集的土壤上,创新地运用民族力量,结合社区矫正制度,让未成年犯从心理上认同被矫正、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在其受到法律强制力的约束的同时又受到民族内部的管理。
结 语
诚如上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惩治有着其特殊的作用,其广泛的社会参与化和矫正个别化为本文提出的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未成年犯采取“少数”矫正方式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在各地都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发展道路的大背景下,各种发展模式都有其生命力和可采性。
针对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的群体,在社区矫正的模式下,我们较其行为本身更关注的是行为人本身,只有从根本上教化未成年犯,惩罚一个知道自己错在哪儿的人,这一制度才有其生命力。在社区矫正的大框架底下,根浴不同的社区环境,推行不同的社区矫正制度,在采取的具体措施、程序和方法上找寻制定法和习惯法的结合点,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和地方习惯法的平衡,能够让社区矫正制度既不失法律的威严又具有人性的温良。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