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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乾利教授指导刑法学硕士研究毕业论文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3-25 [来源]: [浏览次数]:

 

绪  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与监禁行刑相比,社区矫正制度的优势逐渐为刑罚学者所认识,发展社区矫正的优势在于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有利于行刑处遇的人道化、有利于节约国家行刑资源。从2003年我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我国如火如荼开展了近13年,13年来,首都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值得参考和借鉴的做法,所以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首都模式”和“上海模式”成为了国内其它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实践工作的标杆。

“北京模式”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维稳理念下的严格管理;监狱民警全程参与社区管理;40-50岁的协管员作为社会力量辅助开展社区矫正;建立“中途之家”对“三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众所周知,社区矫正三大职能为教育、帮扶、监管,但北京模式基于首都维稳压力,主要侧重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强调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及威慑性,简单地将将监狱矫治制度复制到社区矫正方面,缺乏“人道主义”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把矫正对象定位为“罪行较轻、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若从维稳理念出发,把矫正对象定位为对北京市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的群体,就会与《通知》中的界定相悖。过度强调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以强化管理的危机感、紧迫感和严肃性,以及强制力,但会与这一群体的现实状态相矛盾,影响刑事政策制定的准确性,以及长远的社区矫正效果。

“上海模式”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为:“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强调“教育改造”这一性质,侧重于社区矫正的帮扶性和非监禁性。主张“以政府为为主导、社团自主运作为基础、社会多方参与”的基本理念,实现专门机构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推动民间社团的自主运作。但上海位于中国经济高度发达地区,经济实力雄厚,社区环境良好、建设成果显著,基层组织和社会文明发展成熟,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基础。这种模式只有在具备以上适用环境的地方才有借鉴价值。

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差距。在以四川省为代表的广大农村偏远地区,“首都模式”和“上海模式”缺乏适用的环境。在农村地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配套及保障不足、法治观念滞后的情况下,利用社区刑罚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的理念在老少边穷的西部农村地区还未得到深入开展。一方面,四川省农村社区经济欠发达、缺乏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大部分乡镇司法所只有1-2名工作人员,甚至还有“无人所”。另一方面,大多数司法所工作人员学历偏低,很少有人是通过司法助理员等公务员考试进入体制内,他们没有接触过刑罚执行工作,也没有受过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熏陶,缺乏社区管理矫正经验,这些现实问题与社区矫正的人才需求相差甚远。使得司法所社区矫正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的社区矫正最早是从城市社区开展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和城市相比具有起步晚、社区整合资源力度弱、研究队伍少等特点。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己经成为制约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全局的关键性因素。也许有人会说农村社区矫正已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如江苏省“枫桥模式”,但“枫桥模式”是以成熟的社区环境为支撑的。而四川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社区发育缓慢,“农村第三部门”缺失,使得这一模式难以适合四川省农村地区。因而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研究更加任重而道远。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部分省份司法行政部门也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事实细则,而学术界则主要围绕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基本概念和理念、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检查监督等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学术研究,并产生了一些学术价值较高的专著。如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的《社区矫正通论》、刘强教授主编的《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主编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何显兵教授主编的《社区刑罚研宄》、张昱、费梅萍合著的《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吴宗宪等人合著的《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刘强、姜爱东等人编撰的《社区矫正评论》、翟中东主编的《社区性刑罚的崛起与社区矫正的新模式-国际的视角》。

国外社区矫正研究历史更为深远,成果丰硕,如果从1841年美国波士顿奥古斯特开展对犯罪人的保护观察起算,社区性刑罚、社区矫正已经经历了150多年历史。国外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对于研究国内农村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下列著作多次被被研究社区矫正的国内学者所提及。1.[美]大卫·E·杜菲著:《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吴宗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2.[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著:《矫正导论》,孙晓雳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3.[美]罗伯特·J威克斯·、H·H·A库拍著:《各国矫正制度》,郭建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4.[英]格里·约翰斯通、[美]丹尼尔·范内斯主编:《恢复性司法手册》,王平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根据上述文献介绍,西方的社区矫正经历了产生、发展、调整、再发展的历史进程,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探索刑罚执行改革,经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和探索,非监禁式刑罚逐渐成为了主流行刑方式。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从这些国家和地区可以看到,有的国家根据自身情况,设立符合本国社区矫正需求的管理体制;有的因人而异选择刑罚措施;有的健全风险评估工具,预防服刑人员再次犯罪。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做一个梳理,可以发现,他们的社区矫正研究和实践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社区矫正实践优于立法,以实践不断推动立法的发展;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就是刑法罚执行方式之一;三是将社区矫正与其他法律并列,确立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总之,国外社区矫正的研究及其制度给予我们诸多的启示,比如,为避免监狱行刑的弊端,很有必要建立半开放式的监狱或出狱中间站,作为监狱与社会之间的缓冲地带,让罪犯向社会人转变更加容易;要完善出狱人的保护救济制度,让服刑人员顺利重返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要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要加强社区矫正立法,等等。

2015年12月14日13:00分,笔者从CNKI中国知网搜索,发现专门研究农村社区矫正的硕士学位论文3篇,即《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问题和对策研究》(梁琦,湖南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论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模式的完善》(魏雪梅,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对黑林镇社区矫正工作展情况的调查研宄》(陈雷,兰州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发现专门研究农村社区矫正的学术论文20篇,即《新农村建设契机下农村社区矫正制度实施法律问题研究》(王菲,《经济与法》2014年第5期)、《“老少边穷”地方社区矫正发展研究-以广西XL县为例》(陆天舒,贡太雷,《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2期)、《论中国农村社区矫正之模式与路径-以浙江省风桥镇为例》(曾贊,《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农村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出路》(丁明亮,《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社区矫正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建构》(武月冬,马艳丽,《人民论坛》2011年第2期)、《中国农村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一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为视角》(张旭光,《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社区矫正框架下的农村社区建设刍议》(张旭光,《农学学报》2012年第9期)、《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研究一一以农村流动人口罪犯为逻辑起点》(李长健、辛晨、徐海萍,《唐山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一个山区农村社区矫正的模式一基于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中的社区矫正调查》(许振奇,《中国司法》2011年第11期)、《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一以公共产品理论和枫桥经验为切入点》(陈立峰,《经济视角(下)》2010年第6期)、《论农村社区矫正的理念重构》(陆红、束丽莉、陶国中,《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第三部门”缺失语境下我国农村社区矫正模式一安徽省杜集乡社区矫正实证分析》(何韬,《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农村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研究》(李长健、辛晨,《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中国农村社区矫正的困惑一以枫桥为例》(孔一,《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人民调解》2011年第11期)、《江苏农村社区矫正模式探析》(陆红、姚思慧,《中国司法》2013年第5期)、《河北省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策略》(张凯、张东,《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可行性研宄》(杨黎黎、李金,《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20期)、《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研究》(张银宇,《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上述文献对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做了如下研究:

在农村社区矫正现状方面,张旭光认为,与城市社区相比,我国农村社区面积广,国家权力资源分配不充分,对整个社会的资源整合能力弱。杨梅认为,开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以下优势:第一,“乡土社会”更适合矫正工作;第二,农村社区社会关系简单,有利于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韦锋认为,农村经济组织获得了相应的主体地位和自主经营权,农村社区运行机制由行政推动型向村民自治型转变,使农村社区矫正具备了物质基础。

关于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何韬认为,最突出的就是财政资助少,专业矫正人员少;丁明亮认为,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问题有:第一,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农村空巢现象越来越严重;第二,农村社区村民报应刑思想根深蒂固,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存在排斥感;第三,农村社区“小官巨贪”现象严重,干群关系不和不利于社区矫正开展;杨梅认为,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问题包括:第一,重刑主义思想根深蒂固;第二,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第三,各部门的工作配合不畅;第四,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到位。张凯认为,农村社区矫正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农村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不合理,相关部门配合不顺畅;第二,矫正措施单一,缺乏模块化、专业化的矫正措施。

在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对策方面,武月冬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农村地区矫正工作:(1)做好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农村社区村民对社区矫正制度认可度;(2)加强农村社区软件和硬件建设,为农村社区矫正建立成熟的社区环境;(3)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从而解决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4)实施“人性化”矫正方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拓宽经费保障。张旭光认为,中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模式要“以政府为主导,以村民自治为依托”,具体做到四点。一是积极培育农村第三部门;二是利用好农村社会的熟人体系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三是整合各种可以组合的社会资源,形成矫正合力;四是加强对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上述国内外社区矫正研究成果为本论文的撰写提供了宽广的视角,成为本论文写作和以后研究的坚实基础。但国内外关于农村社区矫正的研究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城乡差异较小,社会资源分布相对均衡,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和艰巨性不像我国这样凸显。目前,也有少部分学者对我国关于农村地区社区矫正进行了研究,但还存在系统性不强、完善措施的针对性较差、实证研究较少、缺乏可供的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等问题。本文将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切实推动农村社区矫正的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观点创新,对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现状、模式及对策进行系统梳理和阐释,以期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尽绵薄之力。

三、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法

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尽最大努力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四川省农村社区矫正的现实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硕士毕业论文,力争为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样本。

(二)比较研究法

社区矫正诞生于西方。时至今日,我国刑罚的整体思想仍然受到来自欧美发达国家的强烈影响。要研究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现状,必然要对西方国家农村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研究和对比。

(三)文献研究法

要对农村社区矫正制度做一个更加深入的研究,离不开社区矫正相关论文、著作的收集,只有通过阅读大量社区矫正书籍,才能把握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研究现状和进度,才能使研究成果精准、具有说服力。

第一章  农村社区矫正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含义

英国著名人类学家弗雷泽说:“一个时代对于新知识积累的总和所贡献的数量很小,一个人所能增添的数量就更少了;忽视那些已经大量积累起来的知识,吹嘘我们自己可能增加上去的点滴知识,这种做法除了不知感恩以外,还暴露出愚蠢或不诚实。”因此,笔者认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区矫正的界定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都是社区矫正研究成果的积累过程。要研究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模式,那必然要对社区矫正的内涵做一个合理的界定,社区矫正作为西方“舶来品”,也叫社会内处遇制度,属于社区性刑罚的一种。不同的研究者基于不同的价值立场,目前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很多,正如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杜菲所言:“社区矫正的概念如此模糊,使人犹如盲人摸象,未能一窥全貌。”。学术界将社区矫正的概念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功能说。该学说主要从社区矫正的功能出发。如凡是具有减少服刑人员与社区相隔绝功能的措施都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第二种,性质说。该学说主要从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质出发,强调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属性。第三种,地点说。地点说主要强调的是社区矫正活动的矫正场所。第四种,对象说。该学说主要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对社区矫正进行界定。例如:王顺安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是指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依法对法院和其他矫正机关裁判为非监禁刑措施的服刑人员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活动的总称第五种,综合说。综合说观点糅合了上述四种学说,对社区矫正作出了一个综合的概念。这是目前我国官方所采纳的观点。2003年7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社区矫正定义为:“我国当前所讲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矫正,并促使其顺利重返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这个官方观点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是综合了性质说、对象说和地点说的观点而对社区矫正作出的定义。

准确而科学的定义是行动的指南。笔者认为,综合说观点比较全面地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界定,因此社区矫正的科学定义应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利用相关的社区资源,在社区内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综合说观点精准的指明了社区矫正的刑罚属性和社会属性,一方面体现了刑罚的执行性,另一方面指出了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

二、农村社区矫正的概念

(一)农村社区的概念

研究农村社区矫正,必然要对社区这个概念做一个梳理。1981年,美籍华裔社会学者杨庆堃在众多社会学资料中整理出了140多种有关社区的定义。在这些众多概念中,最具代表性的社区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弗迪南·腾尼斯所提出。1887年,弗迪南·腾尼斯在《社区与社会》(Gemeinschaft and Gesellschaft一书中提出了“社区”的概念,这也是人类社会学领域内最早出现“社区”概念的标志。弗迪南·腾尼斯认为,社区是具有相同价值取向、基于情感、内心倾向而建立起来的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由同质人口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他认为,在社区里,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密切,彼此相互信任,能够邻里相望、荣辱与共,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弗迪南·腾尼斯的社区概念仅仅强调了社区的社会功能,并没有涉及到社区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即地域性。20世纪初,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罗密斯将德文“Gemeinschaft”翻译成英文的“community”,“community”一词源于拉丁语“communitas”,有地域性的含义,这让“社区”很快成为了美国社会学的主要概念。通过对西方学者众多“社区“概念的梳理整合,笔者发现,国外社区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在共同的地域内生活中所构成的社区群体;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是具有共同价值的人组成的社会群体;第三种观点认为社区是居住在一定地域内的人意思自治的共同体;第四种观点认为社区是具有共同归属感和认同感的公共生活区域

1933年,费孝通先生等一批燕京大学的年轻学者将英文“community”翻译成“社区”,于是“社区”这个概念在我国首次出现,他认为,社区是若干社会共同体或组织聚集在一定的地域里,形成一个生活上彼此交融的生活群体。我国社会学者孙立平认为,社区就是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是多种社会关系的结合。我国学者郑杭生认为,社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四个要素:一是地域性,社区以一定的地理空间为基础;二是社区的存在离不开具有一定人口数量;三是社区生产、生活过程中会形成一定的价值准则;四是社区的核心内容是社区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各种相互关系。通过对上述社区概念的梳理,可以看出,这些概念主要强调社区的功能性和地域性。我国官方所采纳的观点为地域性观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在200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认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足以说明我国目前的“社区”还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区域,其政治色彩尚未完全褪去,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还比较薄弱。通过对社区的梳理,笔者认为,可以对农村社区给出如下定义:农村社区是指在一定地域内,由一定数量的人口形成的以农业生产生活为主要活动的生活共同体。

(二)农村社区的特征

农村社区矫正的开展离不开农村社区这个环境因素,这说明农村社区矫正要取得良性发展必须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约有7亿人口生产、生活在100万个村庄。作为农村人口的社区服刑人员,约占我国现有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70.1%。由于城乡二元制经济的差异,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在经济文化发展落后,农村地区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整合能力比较薄弱。鉴于此,只有建设一个符合农村社区矫正价值目标要求的社区环境,才能顺利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发展,笔者认为,能够迎合农村社区矫正中的农村社区应该具备以下五个特征:

1、包容性。包容性是指在农村社区矫正中,要着力于建设一个体现和合文化价值观念的农村社区。“和合”是指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等诸多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以及在冲突、融合过程中各要素组合为新的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合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强调多元融合而非一元独存,主张在和平相处中共同繁荣。社区矫正的根本目标是改造好的社会人,这个目标要求社区必须具有包容性。因为不具有包容性的社会环境会增加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的难度,而且不具有包容性的社区环境可能诱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踏上犯罪的道路。这正如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所说:“刑事政策中比较严重的一个困难就是,我们尽力使罪犯能够重返社会,尽管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心,但时过境迁,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面临的正真惩罚才刚刚开始,走出监狱后,社会群体对他们的排斥,使他们的生活全部都被打上了犯罪的烙印和标签”

在广大农村地区,报应刑观念根深蒂固,绝大多数人对社区服刑人员都秉持排斥态度,往往希望司法机关对这些服刑人员严惩,因此这部分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势必会收到排斥和挤压,这也造就了他们的孤独和自卑感,这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难上加难。因此,开展农村社区矫正必须要建设诸多具有包容性质的社区。

2、社区危险防控性。近年来,在法治意识不断发展和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向农村推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罚适用方面更加人道,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判处缓刑、管制刑和适用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数逐年上升。随着非监禁刑罪犯人数的增多,相应的社会问题必然会产生,如一些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出现的乱想备受诟病,漏管、脱管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大了问题的紧迫性。农村社区矫正语境下的农村社区必须具有危险防控性,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首先,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总离不开一定的地域,而社区必然首当其冲,因此危险防控措施必然要在农村社区中得到体现;其次,只有整合民力、警力等多方资源,方能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再次,农村社区是开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媒介,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必须依靠农村社区来完成。

3、物质保障性。农村社区作为农村社区矫正的主体和平台应当具有物质保障性,以便帮助农村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难题,从而使他们意识到没有被社会所抛弃。这正如大塚仁教授所言:“行刑的本质不是创造好的受刑人,而是创造好的社会人”,笔者认为,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属于罪犯不假,但是他们仍然属于弱势群体,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在被确定为有罪或执行刑罚以后,他们的生活、感情和生活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缺乏社会的帮扶,他们很有可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社区的物质保障功能应把这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纳入重点考虑的特殊群体

4、教化功能性。我国大多数农村社区村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浅薄、经济发展落后,所以极容易发生一些纠纷及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开展农村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就是要搭建一个社区教化功能平台,充分利用各种组织和机会开展法律常识、心理知识、农业科技等方面的知识讲座,提高村民的精神需求。通过农村社区的教化功能,积极引导农村社区服刑人员自我反省,让他们实现由罪犯向守法公民的顺利转型。

5、村民自治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任务主要包括3项:一是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二是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三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各方面的社会帮扶。从社区矫正任务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的刑罚执行活动,更是一种修复社会关系、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的社会工作。鉴于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长率高于专职矫正工作者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独木难支,因此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充分调动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等中介力量的积极性。在广大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开展还缺乏社区矫正不可或缺的矫正主体---民间第三部门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在这种语境下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着力于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培养

(三)农村社区矫正的概念

通过对农村社区的概念及其特征的梳理可以发现,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相比,他们都有着自身独特的属性,笔者认为,农村社区矫正和城市社区矫正都属于社区矫正的范畴,2003年7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社区矫正定义为:“我国当前所讲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矫正,并促使其顺利重返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实际上就是学术界所说的综合说观点。

根据综合说观点、农村社区的概念及特征,笔者认为可以对农村社区矫正作出如下界定:农村社区矫正是指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利用农村社区的各种社区资源,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及帮扶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

三、开展农村社区矫正的优势

农村社区的开展离不开农村社区这个特殊的地域环境,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较城市社区矫正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

(一)传统文化留存度高

农村社区中的人际关系相对简单,村民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共同信仰和共同风俗根深蒂固,人们一直深受传统文化的熏陶;而城市商业社会则是一种典型的陌生人社会,这种社会形成的人际关系以理性契约和法律为基础。因此,中华文化中关于人际关系中的精华部分在农村社区中保留最为完善,这为开展农村地区社区矫正提供了优质的土壤。

(二)人际关系密切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区仍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家庭是农村社区的基本单元格, 邻里之间关系亲近,容易沟通。而社区服刑人员最在乎的就是礼义廉耻和熟人监督的舆论严厉,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必然能让社区服刑人员自律。在熟人的监督下,社区服刑人员就会养成好的行为习惯。更容易早日重返社会。

(三)更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

农村社区分布呈现零星状态,与外界相对隔绝,社会治安状况优于城市。我国刑法中的“禁止令”规定:对于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农村社区不容易受到外界不安宁因素及部分城市社区社会不良风的印象,这显然更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教育和帮扶

第二章  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现状

就目前学界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成果来看,和社区矫正理论相比,社区矫正实证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望尘莫及,为了深入了解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现状,笔者对四川省绵阳市Z县、宜宾市珙县G所、南溪区D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B所、高县W所、兴宁县Z所、长宁县D所、南溪区N所7个基层司法所进行了实证调研,本次调研于2015年12月底完成,主要采取两种途径,一是问卷调查法,笔者引用了四川省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的调查问卷,该问卷一共包含32个选择题,从社区服刑人员的性别、职业、所犯罪名、志愿者帮教活动、矫正内容、矫正模式、收监执行等问题设置选项,对Z县部分乡镇司法所和宜宾市珙县G所、南溪区D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B所、高县W所、兴宁县Z所、长宁县D所、南溪区N所7个基层司法所进行了问卷调查;二是实地走访,笔者在硕士研究生导师带领下对Z县部分乡镇司法所、宜宾市上述7个司法所、乐山市市中区部分司法所、眉山市彭山区部分司法所进行了实地走访,与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

一、绵阳市Z县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现状

2006年,四川省启动社区矫正工作,2010年在全省展开,根据四川省及绵阳市的部署,Z县从2009年开始试行社区矫正。截止到2015年2月,Z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28人,解除162人,现在册266人,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一)绵阳市Z县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现状调查与分析

为确保数据真实性,在不泄露被调查者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所有调查问卷均通过Z县司法行政部门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填写完整后交付Z县司法局,Z县司法局移交给课题组。一共发出问卷100份,回收99份,99份问卷全部有效,该99份问卷数据所映射的Z县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基本情况如下:

2-1  社区服刑人员性别构成

 

数据显示:Z县266名社区服刑人员中,女性只有30人,这个数据表明: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男性人数远远大于女性。因此,无论从社会危险性还是人数总量来说,Z县农村社区矫正的重点关注对象应为男性社区服刑人员。

2-2  职业出路

 

从上图可以看出,59%的社区服刑人员选择外出打工,值得一提的是有8%的人无业,15%的人选择其他,这部分人面临的问题是重返社会比较困难,这是一个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需要重点予以关注。

2-3所犯类罪

 

上图表明:Z县社区服刑人员所犯罪名65.8%是财产类犯罪,同时,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和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也有一定的比重,危害公共安全累犯罪所占比重最低,仅为1.9%,其他类犯罪比重也较低。这表明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犯财产类犯罪现象较为常见,这也意味着Z县社区矫正应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

2-4  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刑罚分布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判处刑罚分布上,社区服刑人员所判处刑罚的种类主要为宣告缓刑(78%),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Z县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的主观恶性较小,基本上愿意积极配合社区矫正。

2-5  社区矫正队伍人员构成

 

从上图可以看出,Z县社区矫正队伍薄弱,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32个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完成,专门从事社区服刑人员的专业司法助理员很少,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参与积极性较低。司法助理员的大部分时间除了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所以,基层司法所实际是“一人所”,有的还是“无人所”。其次,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综合性学科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但是Z县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中,大多是以法学专业为主,这显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需要。

2-6  目前接受的矫正项目

 

从上图可以看出,Z县农村社区矫正主要侧重于监管,在矫正项目上主要采取集中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宣讲、按时报到,定期汇报等),没有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分段教育,这没有遵循刑罚个别化、矫正个别化的传统,效果欠佳。课题组与该县司法行政部门深入交流,发现Z县乡镇司法所缺乏专业社区矫正队伍,加之Z县社区矫正志愿者和专业社工人数较少,这导致Z县农村乡镇司法所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捉襟见肘,难以形成矫正合力。

2-7  目前的矫正模式满意度

 

从上图可以看出,Z县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对当前Z县的社区矫正模式表示基本满意,但是大多数评价水平集中在一般,说明Z县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深入推进有待加强。

2-8  社区矫正对象人均工作经费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划拨到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经费应该是1500元,但是在Z县实际操作中,32个乡镇司法所仅有3个达到1000元以上,有27个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均工作经费在800-1000之间,没有超过1500元的乡镇。这说明Z县社区矫正人均工作经费远远低于全国标准,由于矫正经费短缺,许多具有针对性和个别性的矫正活动根本无法进行,工作经费低制约了Z县农村社区工作的开展。在调研中,还发现,乡镇司法所工作隶属司法局,但却驻地乡镇府办公大楼,大多数社区工作只有在有限的办公场所进行。更为尴尬的是,Z县大部分司法所的办公室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宣告场所,这导致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不重视,认为法院判处社区矫正,仅限于每个月报到,办个手续,缺乏对违法行为的深刻认识,刑罚执行的威慑性和严肃性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诠释。

2-9  社区矫正对您工作的影响

 

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须按期报告、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等规定,人身自由必然会受到一定限制。上图数据显示:Z县266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10%的人认为社区矫正对工作“影响很大”;有65%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社区矫正对工作“有一定影响”;有25%的人认为社区矫正对工作“没有影响”。这说明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主观认识上还存在问题,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还需要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在突出对社区矫正人员人文关怀的同时,需要其明白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需要遵从相关的监管规定。

二、宜宾市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现状

(一)宜宾市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现状调查与分析

绵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在四川属于中等偏上地区,为了支持文章观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笔者于2015年11月-12月20日对宜宾市珙县G所、南溪区D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B所、高县W所、兴宁县Z所、长宁县D所、南溪区N所7个基层司法所(一下进行了调研,之所以选择宜宾市作为调研对象,一是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数据更能反映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现状,二是宜宾市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中做法独到,有较多借鉴的地方。在这部分,笔者将按照问卷调查选项设计的顺序将调查结果汇总如下:

1、7个基层司法所所在乡镇经济状况

长宁县D所、南溪区N所、南溪区D所经济发展较好;临港B所、高县W所经济发展一般;珙县G所、兴文县Z所经济落后。

2、2015年社区矫正基本情况

珙县G所共收矫0人;南溪区D所共收矫9人,其中缓刑犯8人、假释犯 0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管制犯0人;临港B所共收矫19人,其中缓刑犯19人、假释犯 0人、暂予监外执行0 人、管制犯0人;高县W所共收矫24人,其中缓刑犯20人、假释犯2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管制犯1人;兴文县Z所共收矫2人,其中缓刑犯1人、假释犯0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管制犯0人;长宁县D所共收矫8人,其中缓刑犯7人、假释犯0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管制犯0人;南溪区N所共收矫88人,其中缓刑犯83人、假释4犯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管制犯0人。

3、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

珙县G所1人;南溪区D所2人;临港B所1-2人;高县W所1-2人;兴文县Z所1-2人;长宁县D所1-2人;南溪区N所3人及以上。

4、司法所长兼职情况

珙县G所兼任1个乡镇司法所长;南溪区D所兼任1个乡镇司法所长;临港B所兼任1个乡镇司法所长;高县W所兼任1个乡镇司法所长;兴文县Z所兼任1个乡镇司法所长;长宁县D所兼任1个乡镇司法所长;南溪区N所兼任1个乡镇司法所长。

5、司法所辅助人员数量

珙县G所0人;南溪区D所1-2人;临港B所0人;高县W所0人;兴文县Z所1-2人;长宁县D所0人;南溪区N所1-2人。

6、司法所辅助人员从事农村社区矫正年限

珙县G所无司法辅助人员;南溪区D所司法所辅助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年限为1年;临港B所无司法辅助人员;高县W所无司法辅助人员;兴文县Z所司法所辅助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年限为1年;长宁县D所无司法辅助人员;南溪区N所司法所辅助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年限为3年以上。

7、司法所辅助人员待遇

珙县G所、临港B所、高县W所及长宁县D所无司法辅助人员;南溪区D所、兴文县Z所、南溪区N所司法所辅助人员月薪待遇为2000-3000元。

8、司法所所长学历

珙县G所所长为中专;南溪区D所为本科;临港B所为专科;高县W所为本科;兴文县Z所为专科;长宁县D所为本科;南溪区N所为本科。

9、司法所执法工作者来源

珙县G所为司法助理员;南溪区D所无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临港B所为司法助理员;高县W所为司法助理员;兴文县Z所无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长宁县D所有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但已被政府抽调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南溪区N所无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10、2015年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出路

珙县G所2015年未接收新的服刑人员;南溪区D所9人均在家务农;临港B所在家务农0人、外出打工0人、做生意4人、其他15人;高县W所在家务农14人、外出打工0人、做生意0人、其他10人;兴文县Z所在家务农1人、外出打工0人、做生意0人、其他1人;长宁县D所在家务农5人、外出打工0人、做生意2人、其他1人;南溪区N所在家务农5人、外出打工73人、做生意10人。

11、2015年解矫人数

珙县G所解矫2人;南溪区D所解矫5人;临港B所解矫12人;高县W所解矫1人;兴文县Z所解矫0人;长宁县D所解矫1人;南溪区N所解矫26人。

12、与公检法联动协调情况

珙县G所与公检法联动协调基本不顺畅;南溪区D所与公检法联动协调解非常顺畅;临港B所与公检法联动协调基本顺畅;高县W所与公检法联动协调基本顺畅;兴文县Z所与公检法联动协调基本不顺畅;长宁县D所与公检法联动协调基本顺畅;南溪区N所与公检法联动协调解非常顺畅。

13、2015年变更居住地矫正人数

珙县G所变更居住地矫正0人;南溪区D所变更居住地矫正1人;临港B所更居住地矫正0人;高县W所更居住地矫正2人;兴文县Z所更居住地矫正0人;长宁县D所更居住地矫正1人;南溪区N所更居住地矫正1人。

14、社区矫正志愿者来源

珙县G所来源于其他人员;南溪区D所、临港B所、高县W所、兴文县Z所、长宁县D所及南溪区N所的社区矫正人员均来源于当地村委会成员。

15、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活动成效

调研数据现实,仅有南溪区N所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活动成效非常明显;珙县G所、南溪区D所、临港B所、高县W所、兴文县Z所、长宁县D所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活动成效一般。

16、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控手段的配备(手机或手环)情况

珙县G所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均未被佩戴电子监控设施;南溪区D所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佩戴了电子监控设施;临港B所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佩戴了电子监控设施;高县W所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均被佩戴电子监控设施;兴文县Z所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均被佩戴电子监控设施;长宁县D所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佩戴了电子监控设施;南溪区N所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均被佩戴电子监控设施。

17、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是否进行了分类监管、教育与帮扶

珙县G所与南溪区D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均分类监管、教育与帮扶;临港B所、高县W所、兴文县Z所、长宁县D所及南溪区N所全部都实行分类监管、教育与帮扶。

18、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措施

珙县G所、南溪区D所及南溪区N所3个司法所主要采取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社区服务、实地走访等4种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临港B所、高县W所、兴文县Z所、长宁县D所4个司法所主要采取电子监控(手机定位、腕表)、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社区服务、实地走访等5种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

19、服刑人员最乐意接受矫正措施

调研数计现实,珙县G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乐意接受的矫正措施为单独谈话和上门走访;南溪区D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乐意接受矫正措施为个别谈话、思想汇报、心理疏导、社区服务、志愿者帮教和集中教育;临港B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乐意接受矫正措施为个别谈话、思想汇报、社区服务、集中教育、上门走访;高县W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乐意接受矫正措施为个别谈话、思想汇报、心理辅导、社区服务、集中教育、上门走访;兴文县Z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乐意接受矫正措施为思想汇报;长宁县D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乐意接受矫正措施为思想汇报、社区服务、集中教育、上门走访;南溪区N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乐意接受矫正措施为个别谈话、思想汇报、心理辅导、社区服务、志愿者帮教、集中教育、上门走访。

20、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担心自己的问题

珙县G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担心自己的社会名誉、今后生活来源、刑罚执行完毕后自身就业问题;南溪区D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担心自己的社会声誉、生活来源、就业问题;临港B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担心自己的社会声誉、生活来源、身体健康、就业问题;高县W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担心自己的生活来源、身体健康、就业问题;兴文县Z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担心自己的生活来源、就业问题;长宁县D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担心自己的生活来源、学习和工作问题;南溪区N所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担心自己的社会声誉、生活来源、人际关系、就业问题。

21、服刑人员目前最需要的帮助

珙县G所服刑人员目前最需要的帮助是关心自己生活;南溪区服刑人员目前最需要的帮助是对人生观与价值观进行指导;临港B所、高县W所、兴文县Z所、长宁县D所及南溪区N所服刑人员目前最需要的帮助是学到劳动技能以就业。

22、对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的主要形式

珙县G所集中教育主要形式为学习法律、政策与道德教育、强调纪律、抄写法律条文;南溪区D所集中教育主要形式为学习法律、政策与道德教育、强调纪律、参观监狱等警示教育、抄写法律条文;临港B所集中教育主要形式为学习法律、政策与道德教育、参观监狱等警示教育;高县W所集中教育主要形式为学习法律、政策与道德教育、参观监狱等警示教育、抄写法律条文;兴文县Z所集中教育主要形式为学习法律、政策与道德教育、强调纪律;长宁县D所集中教育主要形式为学习法律、政策与道德教育、参观监狱等警示教育、抄写法律条文;南溪区N所集中教育主要形式为学习法律、政策与道德教育、强调纪律、参观监狱等警示教育、抄写法律条文。

23、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方案

珙县G所、南溪区D所及南溪区N所已经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方案;临港B所、长宁县D所及高县W所部分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兴文县因为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尚未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方案。

24、开展心理矫治情况

珙县G所、临港B所及高县W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未开展心理矫正;南溪区D所、兴文县Z所及南溪区N所已经全面开展心理矫正;长宁县D所已对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笔者了解到,是否开展心理矫正工作主要基于该基层司法所是否配备了具备心理学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25心理矫治设备设施以及心理疏导人员配置情况

珙县G所、临港B所、高县W所未配备心理矫治设备设施以及心理疏导人员;南溪区D所、兴文县Z所、长宁县D所及南溪区N所部分配备了心理矫治设备设施以及心理疏导人员。

26、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通过实地走访,笔者了解到宜宾市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面临诸多困境,珙县G所、临港B所及高县W所认为农村社区矫正缺乏统一教育读本、教育形式单一、缺乏个别化、针对性教育、心理危机干预走于形式;南溪区D所、兴文县Z所及南溪区N所认为农村社区矫正缺乏统一教育读本、教育形式单一;长宁县D所认为农村社区矫正缺乏可供借鉴的模式。

27、宜宾市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目前迫切需要的帮扶措施

珙县G所、南溪区D所、临港B所、兴文县Z所、长宁县D所以及南溪区N所认为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目前最需要的适应性帮扶措施是解决(外出)就业与生活困难问题;高县W所认为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目前最需要的适应性帮扶措施是解决(外出)就业与生活困难和低保问题。

28、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了分类(根据犯罪类型、社会危险性、犯罪主体而进行的分类)教育矫正情况

珙县G所、南溪区D所、高县W所、兴文县Z所及南溪区N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已经实施了分类教育矫正;临港B所、长宁县D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部分实施了分类教育矫正。

29、分段(入矫、日常、解矫)教育矫正情况

珙县G所、南溪区D所、高县W所、兴文县Z所及南溪区N所针对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已经实施了分段教育矫正;临港B所及长宁县D所针对部分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了分段教育矫正。

30、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及项目情况

上述7个基层司法所所在乡镇均没有试行政府购买岗位和项目,这也正是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缺乏针对性、个别化项目的结症所在。

31、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来源

珙县G所及兴文县Z所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临时性拨款;南溪区D所、临港B所、高县W所及长宁县D所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有政府的专项资金、工作补贴等;南溪区N所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没有得到落实。

32、目前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珙县G所认为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南溪区D所认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问题无法解决制约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开展;临港B所认为在农村社区矫正方面缺乏可资借鉴的模式;高县W所认为基层人手严重不足是社区矫正目前存在的最大难题;兴文县Z所认为农村社区矫正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工队伍;长宁县D所及南溪区N所认为社区矫正队伍缺失与经费得不到保障是制约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两大难题;

(二)宜宾市农村社区矫正成效

从上述调研情况可以看出,四川省宜宾市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一定的深入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机制逐步健全

宜宾市珙县G所、南溪区D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B所、高县W所、兴宁县Z所、长宁县D所、南溪区N所至少有一人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值得一提的是长宁县各乡镇均成立了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为社区矫正的领导机构。县司法局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一起对社区矫正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这解决了部分难题。

2、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

宜宾市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监管、帮扶、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文书格式,规范了档案管理,确保社区矫正依法规范执行。四川省自从2005年开始就已经在相关的区域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全面开展的时间为2009年。到2015年7月,全省共有二十多个市,一百八十多个县以及四千多个乡镇开展了此项工作。2014年5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及四川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对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宜宾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各种规范性文件17项,这些文件让农村社区矫正更加规范化。

3、农村社区矫正任务基本得到落实

在教育方面,宜宾市完善了教育矫正措施和方法,重点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劳动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引导,这些措施增强了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的悔罪意识,有利于他们早日重返社会。

在监督管理方面,根据调查显示,宜宾市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大多被了佩戴电子监控设备(手机或手环),宜宾市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普管、宽管、严管”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为了保证监管力度和效果,宜宾市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电话核查、实地抽查的办法。有效防止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在帮困扶助方面,基础司法所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人低保范围,解决了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存问题。鉴于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最担忧(外出)就业与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司法所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他们就业谋生技能,为他们顺利重返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章  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面临的困境

通过对绵阳市Z县及宜宾市7个司法所的调研,发现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这些问题基本上代表了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面临的共性问题。

一、矫正项目单一,矫正队伍严重不足

 笔者认为,由于矫正项目的价值是矫正具体的服刑人员,所以矫正项目是方向性的,指向具体的、个别的犯罪分子。由于不同的服刑人员,其犯罪的原因不同,因而“矫正需要”不同,那么矫正项目就应当有所不同。矫正项目模块化、专业化是刑罚一般预防理念的发展。换句话说,就是社区矫正项目的指定应该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真正矫正需求。矫正需求评估是矫正项目的前提。如果将矫正项目比作“药”,矫正需求评估便是专业医生。那么何为“矫正需要”?“矫正需要”就是社区服刑人员真正需要矫正的地方,如交际能力、知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等。矫正项目的设计者们使用“Criminogenic Needs”这一概念表述“矫正需要”。如果直译“Criminogenic Needs”,其汉文是“犯罪性需要”。因而在开展农村社区矫正之前,应该对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需求评估,而不是采取“一刀切”主义。梳理西方社区矫正项目种类,笔者发现西方矫正项目种类多、专业性强,有劳动技能培训类、教育类、重返社会帮助类、认知行为矫治类、社会交往技能类、情绪控制类、解毒类等等,但在四川省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大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了提高矫正效率和受众范围,往往只采取集中说教的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未针对个体制定专门的“矫正套餐”。这无疑让矫正流于形式。

同时,笔者在与基层多个司法所工作人员交谈中发现,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严重不足。目前,大多数乡镇都有司法所的办公地址,但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除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其他大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大部分司法所一般仅有1-2人(个别地方还有“无人所”的存在),超过3人的司法所寥寥无几,在这种困境下,基层司法所不太可能集中主要精力来负责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一般采取“定期汇报、建立档案”的工作流程。

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一般是当地社区、街道、居(村)委会工作人员,退居二线的人大、政协领导,以及部分在校大学生。但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志愿者队伍具有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的缺陷,部分志愿者工作方法又简单机械,使得矫正帮教活动“有名无实”,大多都停留在“登记簿”、“志愿册”上。

二、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机关缺乏紧密的衔接机

社区矫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基层司法所,忽视各个环节之间紧密配合,必定独力难支,无法形成矫正合力,这已经在很多城市社区得到了验证。通过与绵阳市Z县、宜宾市部分基层司法所、眉山市彭山区部分司法所、乐山市市中区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深入交流,笔者发现,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机关的联动协调机制不健全、各部门职责不明晰。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上是由司法所一家承担。司法所与公、检、法的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司法所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接有待加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非监禁刑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而对社区矫正的考察监督则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非监禁性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分离有利于实现权利的平衡,从而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但这样的机制也容易造成两个机关互相推诿,相互扯皮现象的发生。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矫正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重视,认为具有执法权的派出所都不管自己,那没有强制执法权的司法所自然也无权管理自己,这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服刑人员面前缺乏威慑力。所以当社区服刑人员不服监管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苦口婆心得进行沟通或者思想教育,但沟通和思想教育并不具有强制威慑力。这种情行极易造成脱管、漏管、无人监管现象的发生。派出所对不配合司法所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放之任之,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自由散漫,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僵局。

(二) 司法所与法院的配合与衔接有待加强

在调查中发现,实践中部分法院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并没有按规定参考司法局作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据乐山市市中区某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即便司法局开展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也不一定会采纳,因为这个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法院来说仅仅具有参考价值,这使审前调查评估的严肃性大打折扣,这样的调查报告根本达不到帮助法官准确适用非监禁刑的目的,导致一些并不适合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放在社区进行矫正,给社会和社区带来潜在的危险,这些情况不利于社区矫正的开展和罪犯的改造,也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三)司法所与检察院之间的衔接有待加强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中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利;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召开联席会议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数据共享。但在调研中显示,绵阳市Z县基层司法所2015年度因为社区矫正工作和检察院相互衔接工作召开会议0次,宜宾市虽然显示衔接较为紧密,但大多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公文往来的形式。

三、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难度大、帮困扶助难

调查数据显示,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在生活出路方面,有60%以上的人选择外出打工维系生活,有6%的人选择自主择业,这印证了农村地区社区矫正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得农村社区矫正中“有档无人”,“有人无档”的现象比较普遍。农村社区服刑人员选择外出务工主要因为以下两点:

一是农村经济落后、就业机会少,只有外出务工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养活自己;二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希望在陌生人社会中接受改造,以免承受熟人圈子中的排斥压力。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务工,容易造成社区服刑人员漏管、脱管的情形的发生。针对这一弊端,宜宾市和绵阳市都在积极推进异地委托矫正管理制度。但由于异地委托矫正管理制度在全国大多数地区都处于试运行阶段。因外出打工人员居无定所,受托方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社区服刑人员的现象十分常见。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规范外出务工监管制度,使其趋于合理、合法、统一、有操作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就业帮扶是社区矫正的三个主要任务之一,这说明了农村社区矫正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刑罚执行活动。它还具有恢复罪犯社会功能、帮助罪犯重新投入社会的社会属性。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由于农村社区矫正队伍人员缺失、偏监管和教育、忽视帮困工作的重要性、农村社区未设置专门的帮困救助基金等因素导致了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帮扶难度大。

四、社区矫正依附于政府推动,缺乏主导性

一般而言,一国的法治进程有两种选择模式:社会演进型和政府推进型。社会演进型是指一国的法治化进程是社会自发的产物,法治进程的直接动力主要来自社会本身而非政府推动,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意识逐渐沉淀的过程;而政府推进型则是指一国的法治化是在政府推动下进行的,法治目标主要由政府设计,法治进程主要依附于政府推动。导致一国选择不同法治模式的关键因素在于“市民社会”基础的有无,一个国家具有成熟发达的市民社会,其采取的自然是社会化演进模式;相反,其实现法治化目标的道路往往是政府主导的模式。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和新农村建设给农村社区带来了契机,但是这并没有改变中国传统的“大国家,小社会”的一元化社会结构,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社区正处于传统的依附性社会向现代的自治型市民社会的过渡阶段。而四川省农村地区正是上述情景的真实缩影。四川省农村社区存在资源整合能力弱、社会服务功能差、国家依附性强的缺陷。然而,从城市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来看,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就业、教育等困难离不开社会公共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农村社区在这方面显然是苍白无力的。在农村社区矫正方面,我国已有成熟做法,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枫桥”模式。该模式的显著特点就是“依托村民自治”,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和服务功能开展农村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依托村民自治可以这样理解:以公共权力为主导,以村民自治为原则,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虽然四川省广大农村社区不具备枫桥这样的成熟社区,但是一味依赖政府推动,不充分发挥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永远不可能深入发展。

五、农村社区矫正模式还停留在传统模式阶段

社区矫正的“传统模式”(Conventional Model)如果从1841年美国波士顿奥古斯特开展对犯罪人的保护观察起算,社区性刑罚、社区矫正已经经历了150多年历史。梳理社区矫正的发展史,社区性刑罚经历了重视、关心社区中罪犯的刑罚福利时代、旨在降低人口的监禁替代时代、强调刑罚公正的社区惩罚时代与将公共安全放在第一位的新一代社区性刑罚时代,而社区矫正也经历了重视“改造”阶段、关注“矫治”阶段、强调重返社会的阶段、重视“惩罚”阶段、关注“社区安全需要”阶段。社区矫正发展的不同阶段决定了社区矫正的目的有所不同,所以在各阶段社区矫正的模式也有所不同。在调研中发现,绵阳市和宜宾市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侧重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这是典型的社区矫正传统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围绕对农村社区中的服刑人员开展人身、行为监督,主要目的就是预防其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应当侧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还是帮助?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贝卡利亚认为:“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他们是一些明达的建筑师,使自己的大厦以自爱为基础平地而起,使普遍利益集中地体现个人利益。他们任何时候都不会被迫使用片面的法律和混乱的措施将普遍利益同个人利益割裂开来,以恐惧和猜测为基础建立起公共幸福的虚伪形象。”这说明在刑罚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现代刑罚已经不再单纯的追求惩罚犯罪,追求狭隘的报应,而是追求报应、威慑和矫正一体化的综合刑罚目的。笔者认为,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影响下,被害人与犯罪分子对话,这种做法被认为犯罪分子可以从了解被害人的需要方面受益,从而降低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风险性。进一步讲,社区矫正在发挥监管职能的同时,也应该以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为目标,因为除了死刑外,所有的罪犯最终都要回归社会。为了避免出现刑罚执行完毕后罪犯与社会脱钩的尴尬局面,从刑罚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在侧重监管的同时,我们应该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

六、政府购买服务不足

通过调研发现,绵阳市和宜宾市都还没有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和购买岗位,在四川省农村社区第三部门缺失及志愿者匮乏的现实情境下,四川省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其中对执行社区矫正的主体进行详细的规定。如第8条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人民警察和执法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然而无论是社会工作者还是社会志愿者,实际参与农村社区矫正的人数很少,大多数基层司法所处于空白状态。为了解决矫正人员确实、矫正项目缺乏专业化的瓶颈,引入政府购买服务自然是不错的选择,一方面可以让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基层司法所“无人”的现实困难。值得一提的是,四川省自贡市、内江市等地都已经试水政府购买社区矫正非执法类公共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这值得借鉴。

七、收监执行难

根据宜宾市八县三区(含临港)169个司法所发放的调查问卷,笔者对在2015年存在收监执行的司法所进行了统计,如下:

 表:3-1宜宾市2015年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情况统计表

 

项目

 

所 名

乡镇人口(万)

乡镇经济情况

全年接受矫正人员

提请法院收监执行人数

法院最终裁定收监执行人数

收监环节与法院、公安关系

江安县红桥所

3.4

一般

2

2

1

基本顺畅

江安县迎安所

3.1

一般

5

1

0

非常顺畅

高县文江所

10

一般

24

1

1

基本顺畅

高县胜天所

2.7

一般

7

1

1

基本顺畅

高县庆符所

6.2

落后

46

1

1

不顺畅

珙县沐滩所

1.4

一般

5

1

1

基本顺畅

珙县巡场所

15

较好

46

1

1

基本顺畅

南溪区江南所

2.3

一般

9

1

0

不顺畅

南溪区刘家所

3

较好

28

1

1

非常顺畅

南溪区罗龙所

5.6

较好

11

1

1

非常顺畅

南溪区裴石所

2.3

一般

5

1

1

基本顺畅

筠连县筠连所

10

较好

56

1

1

基本顺畅

屏山县龙华所

2

一般

7

1

1

基本顺畅

屏山县屏山所

6.5

一般

28

3

1

不顺畅

兴文县九丝所

2.9

一般

0

1

1

非常顺畅

兴文县玉屏所

2

一般

2

1

0

基本顺畅

兴文县周家所

1.1

较好

2

1

1

非常顺畅

长宁县富兴所

 

一般

2

1

1

基本顺畅

长宁县龙头所

2.5

一般

8

1

1

基本顺畅

长宁县梅白所

2.4

一般

9

2

2

非常顺畅

翠屏区金坪所

3.8

一般

24

1

0

基本顺畅

翠屏区南广所

3.4

较好

27

1

1

基本顺畅

翠屏区邱场所

2.5

一般

7

1

1

基本顺畅

翠屏区思坡所

2.6

一般

5

1

1

基本顺畅

翠屏区赵场所

4

较好

33

1

1

基本顺畅

宜宾县柏溪所

15

较好

53

1

1

非常顺畅

宜宾县古柏所

2.7

较好

4

1

1

基本顺畅

宜宾县合什所

3.6

一般

 

1

1

基本顺畅

宜宾县龙池所

1.1

落后

2

1

1

非常顺畅

宜宾县隆兴所

2.7

一般

2

1

0

基本顺畅

宜宾县商州所

3

一般

11

1

1

非常顺畅

宜宾县柳嘉所

5.1

一般

28

1

1

基本顺畅

临港区白沙湾所

16

较好

19

1

1

基本顺畅

临港区沙坪所

11

一般

16

1

1

基本不顺畅

合 计(34所)

 

 

 

38

30

9非;21基;1基本不顺畅;3不;

  从表3-1可以看出,2015年宜宾市169个司法所中有34个司法所提请收监执行社区服刑人员38名,被法院裁定执行收监的30名。收监执行涉及提请、裁定、执行等多个环节,涉及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的协调,在存在提请收监的34个司法所中,他们认为与公检法机关协调配合情况如下图:

3-2 司法所个数及所占比例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在农村社区矫正方面,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难度很大,原因很多,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后,还未完全适应从行政机关转化为司法执法机关的角色转化。部分司法行政人员缺乏程序理念和证据意识,存在取证方式有缺陷,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导致撤销非监禁刑的证明力薄弱,法院不予采纳;二是目前法律法规对撤销非监禁刑的情形仅有原则性规定,无统一认定标准,这导致决定机关掌握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收监环节与法院、公安衔接效果不佳。

第四章  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绵阳市Z县和宜宾市7个基层司法所调研数据所反映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四川省广大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目前发展的一个缩影。笔者试图以绵阳市、宜宾市为例,以小见大,为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一些可行建议。在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矫正队伍缺失、矫正模式缺乏、收监执行难等现实困境下,如过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因此笔者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并对“枫桥模式”进行了扬弃,特提出如下完善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构建科学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承担监督考察社区矫正犯的工作、其他单位负责配合,并充分发动社会团体和社会资源参与的工作格局。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可用下图表示:

 

 

 

 

 

 

 

 

 

 

 

 

 

 

 

 

 

 

 

 

 

 

 

 

 

 

 

 

 

 

 

 

 

从上图可以发现,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是垂直管理的体制,农村社区矫正也离不开这个总的框架机构。但这有一个严重的问题,所有社区矫正的重担都放在基层司法所上,从《通知》可以看出,司法所在“三无(无经费、无人员、无执法力)的情况下,难以形成矫正合力,显得独木难支。更为严重的是大多数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体制无经验可供借鉴,大都照搬城市经验。在民间第三部门语境缺失的情况下,加之专业社工缺失、志愿者队伍流失,加大了农村社区矫正的难度。笔者认为,应该细化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让各部门分工明确,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以此减轻基层社区矫正的压力。据此,基层农村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可用下图表示:

 

 

 

 

 

 

 

 

 

 

 

 

 

 

笔者认为,这样细化管理有助于缓解农村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压力,同时也能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更好的体现社区矫正的第二属性。

在执行主体方面,社区矫正的第二属性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已经指明了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建构的选择模式。笔者认为“执法主体”是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惩罚性”决定的,而“辅助主体”和“补充主体”则是由社区矫正的第二属性决定。因此,笔者认为未来科学的农村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应该是由执法主体,辅助主体,补充主体三个部分组成,具体框架如下:

 

二、 加强农村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引入政府购买服务

在上文的数据中发现,四川省农村社区矫正基层工作队伍人数偏少,以宜宾市为例,截止2015年12月,平均每个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数为1,但是这个平均数不能代表每个司法所都有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在调研中发现,仍有部分司法所存在无人所的情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对缓刑与假释进行社区矫正,尤其是假释,有的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承担,如加拿大。有的国家设立保护观察机构,如日本、瑞典。还有的国家设立联合机构由有关机关、团体和个人共同监管。据此,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支专业化、专家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为了不断更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基层司法所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应鼓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专业技能培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川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破解当前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人手少、任务重、矫正方式缺乏针对性”等瓶颈,建议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政府购买服务体制。具体通过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两种方式落实,这样可以让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更多的社会中介组织力量参与到农村社区矫正事业中来。

2012年11月14日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将社区矫正列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系之中,表明了宏观层面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持。

2013年四川省自贡市颁发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公共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咨询、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定期走访等非执法类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两种方式落实四川省率先建立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非执法类公共服务新机制,为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这值得学习和借鉴。

三、建立农村社区矫正各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

2010年12月司法部已经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省份也建立了相应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虽然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执行权不再由公安机关行使,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承担任何社区刑罚的监督管理职责。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与公安机关、法院及检察院的衔接不紧密已经影响到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

在司法所与派出所衔接方面,为了体现社区矫正的刑罚属性,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招募社区矫正司法警察这类具有专业执法权人员,有了一定执法力的司法警察队伍,社区服刑人员自然会有所收敛;同时,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遇有漏管、脱管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处理,从而保证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司法所与法院衔接机制方面,首先,司法行政机关要尽职尽责做好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在收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该指定不少于两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送达委托的人民法院;其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准确地扩大非监禁刑的使用,完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多斟酌、多参考。

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应当依法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监督,为社区矫正联动执法创造良好环境。发现有违法情况时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四、全面开展异地托管制度

有些犯罪人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如果法院对他们判处社区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能会更好。比如:对于由农村社区邻里纠纷引起的一般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适用社区刑罚,有利于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对于有的被害人来说赔偿可能比监狱行刑更能缓解和消除矛盾。对于被告人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情况,适用社区刑罚可以维持家庭生计,避免家庭因为成员被监禁而支离破碎。但很少有学者对这个问题深入探讨,即受制于“犯罪标签”效应的影响,对于上述社区行刑人员来说,他们大多更愿意外出务工来履行赔偿义务,在信息化建设不完善的今天,这无疑加大了社区矫正的监管难度。这在上文第二部分的图表中得到体现,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难度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积极探索“异地托管”制度。

“异地托管”制度在国外一些地区很早就已经建立了。如美国明尼苏达州规定,协议之间可以输出和接收假释人员和缓刑人员,互相配合管理,并规定:“每个接收州都负有探视和监督输出州的缓刑人员和假释人员的职责,并且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应对他们采取与本州缓刑人员和假释人员相同标准”。

以此为鉴,对于“人户分离”的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以及为了避免熟人社会排斥而选择外出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异地托管”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一些地区已经进行了这种“异地托管”的尝试,例如湖北省《外出经商务工矫正对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将外出经商务工的矫正对象的矫正基本情况、所定管理等级及个案矫正的内容通告经商务工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机关。其中,矫正对象托管地地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由矫正对象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向经商务工地街道、乡政社区矫正机关发出《经商务工矫正对象监管、教育矫正委托书》,委托经商务工地矫正机关对该对象实施监管教育与帮助,落实日常矫正措施。矫正对象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须每季度向经商务工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机关了解经商务工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矫正对象经商务工地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则仍由矫正对象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直接管理,并通过经商务工单位和当地的有关部门了解该对象的情况。笔者经过走访发现,四川省成都市、攀枝花市、南充市、宜宾市都有了异地托管的做法,这种制度值得在四川省农村社区进一步推广。

五、强化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了保障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经费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语境下,应尽快确立社区矫正的财政保障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笔者在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交谈中发现,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反复谈及,社区服刑人员最担心的问题就是今后就业问题和基本生活问题。只有解决好农村社区服刑人的后顾之忧,才能让农村社区服刑人员早日重返社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强化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一是建立农村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农村社区矫正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因此地方财政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经费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中央财政部门提供给地方社区矫正制度的经费应当向农村地倾斜。补贴机制,从而使得专项经费能够合法、规范的使用。

二是拓宽社区矫正经费来源。应当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指导意见,在细则或指导意见中明确民政、社保等部门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多部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有利于将减轻专项经费紧张的压力。同时,社区矫正制度经费在以政府财政为主要来源的同时,还应当合法吸收农村第三部门的资金流入社区矫正工作中。

六、积极培育农村非政府组织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其本质特征就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农村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包括两种,一是非政府组织;另一种是志愿者。在四川省广大农村地区,非政府组织缺乏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导致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空间有限,因此,政府应当按照市民社会自治的理念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培育,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发展农村非政府组织必须坚持以村民自治为依托,因为村民自治有利于整合、挖掘农村社区的社会力量和资源

七、创新农村地区社区矫正模式

四川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社区发育缓慢、“农村第三部门”缺失,农村社区矫正的瓶颈已经制约了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四川省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需要创建一个适合本地区的四川教育矫正模式,而不能简单的照搬“枫桥模式”以及城市社区矫正模式。笔者在农村地区没有矫正模式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提出了“以危险评估为基础,分类分段跟踪式矫正为特色”的农村社区矫正模式,这个模式以实证分析为基础,迎合了广大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需求,它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具体模式如下:


 

                                

                                                                                                                                                                

 

                                                              

 

 

 

 

 

 

 

 

 

 

 

 

 

 

 

 

 

 

    为了更加深刻的了解这一模式,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上述农村社区矫正模式进一步展开论述,危险评估和分类分段跟踪式矫正是有机统一的,不能分离,危险评估是分类分段跟踪式矫正的前提。

    危险评估即对社区服刑人员再次违法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估,国内部分学者将它称之为“风险评估”,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危险评估”一词准确反映了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人身危险性和具有潜在危险的事实;而“风险评估”突出外界因素对自身可能造成的危害,而不是自身对外界可能造成的损害,这就不能反映出社区服刑人员给社会所造成的可能性危害。对犯罪人进行危险评估的思想早在龙勃罗梭时代就已出现,他在《犯罪及其原因与矫治》一书中将“犯罪人”的面向特点描述为:“颌骨突出,眼光倾斜,皮肤色素沉着,毛发丛生而卷曲,耳朵硕大。”随着社区矫正危险评估的深入实践,人们发现从面相来判断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性不具有可靠性,因此开始从人心理角度、社会角度对犯罪人进行危险评估,当代国际社会形成了很多危险评估工具,比较有代表性有美国的威斯康辛危险评估工具、宾夕法尼亚危险评估工具等。这些危险评估工具虽然评估内容不一样,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通过危险评估,让社区矫正机构合理安排社区矫正资源,有针对性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在社区矫正领域并无国家层面的危险评估工具。国内有学者设计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危险评估量表。但这只是学者的初步构想,为了不断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评估的科学性,国家应该设立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量表的评估、认证机构,对危险评估工具整体水平进行认证。

“分类矫正”即以社区矫正的目标和准则,根据危险评估结果将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分为若干类型,并处以相应的管理措施。分类管理体现的是刑罚特殊预防的基本理念。为了说明在具体矫正过程中如何运用分类矫正的思想,笔者以人身危险性和不同年龄为视角展开论述。

在人身危险性方面,贯彻因罪帮教,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暴力性罪犯和盗窃、抢夺、诈骗等侵犯财产型罪犯、寻衅滋事罪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在矫正期间仍不务正业、有多次犯罪记录以及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应该实行严管,通过选优配强监管帮教小组人员,加大监管和帮教力度,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矫正效果,对于过失犯罪、职务犯罪、交通肇事等过失犯,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的矫正对象,实行宽管,对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宽制定和落实矫正措施,并在就业上对其多关心、多帮助。

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社区服刑人员,遵循因人施教、区别对待,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方式。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循“区别对待”原则,设立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矫正项目。诸如禁毒矫治、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连续报告制度等矫正方式。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学界有人设计了“梯形结构”矫正项目体系,该体系第一步,采用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矫正项目,如训诫、赔礼道歉、父母管教等;第二步(第一步措施无效时),采取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矫正项目, 如定期报告、集体教育;第三步(第二步措施无效时)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矫正项目,如电子监控、宵禁等。实践中,也有一些实务部门针对未成年犯特殊情况,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或曰“私人订制”、“矫正套餐”,个别化矫正方案包括禁止从事的事项与必须履行的义务;对18-45周岁以上的人要加强集中学习、走访定位,密切关注其社会关系网,因为这部分人社会关系复杂,很容易重新犯罪。因而应增加集中学习的时间和走访次数。对于46-60岁之间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走访帮助其解决就业难题。由于这部分人大多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相对认识比较深刻,对这部分人应该采取较为平和的方式矫正。对于61岁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采取侧面管理,加强谈心,帮助其消除心结。这类人普遍文化程度低,多数生活较为困难,与子女的关系也比较疏远。因此在开展社区较正时应主要从他们的家庭着手。

“分段矫正”即教育矫正的内容在矫正的三个阶段应各有侧重点。分段矫正的依据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过程中的心理、行为和需求会不断变化。社区矫正过程分为入矫阶段、常规阶段、解教阶段,入矫阶段为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道后的一个月,解教阶段为解除矫正前的一个月,中间时间段为常规教育。在入矫阶段,社区服刑人员存在自卑心理,担心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拍拆,本阶段,社区矫正的内容应该侧重于认罪伏法教育和心理矫正,在教育和方法上应该以个别教育为主,通过发放学习资料、个别谈话与辅导,电话交流、走访的方法实施。常规阶段,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基于对未来生活的考虑和对长远目标的预期,对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法律知识、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较高。针对这种情况,本阶段的教育目标为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心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生存技能。教育内容主要是思想教育、时事政治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解矫阶段,由于临近解除矫正,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上有所放松和急切希望早日解除矫正。为了让其解矫后顺利重返社会,本阶段教育目标为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责任意识、就业技能培养。

“跟踪式矫正”是分类分段矫正的递进式延伸,是循证矫正的基本要求,所有的矫正项目不仅源于理论构建,而且必须有“矫正项目使用有效”的证据支持。只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跟踪式调查才能检验危险评估基础之上的分类分段矫正是否当然有效。

社区矫正制度从试行至今已经13年多,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势态,相关数据表明,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以下,这说明了社区矫正对中国的刑罚执行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制度起步则从2009年陆续开展,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都远不能和城市社区矫正相提并论,尤其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社区矫正更没有得到深入贯彻,这重制约了社区矫正纵向发展的进程。四川省农村社区矫正不能简单的照搬东部农村模式以及城市社区矫正模式,在没有模式可供借鉴的情况下,“以危险评估为基础,分类分段跟踪式矫正”为特色的农村社区矫正新模式值得推广和借鉴。 


   

一个先进的现代化法律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有赖于操作这些制度的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我国于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法律层面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里提到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2013年1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20144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愈加重视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已经成为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土地上要生根发芽,要得到深入推进,必然要处理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因为农村社区的发展直接影响到我国社区矫正的纵向推进。四川省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处于深入开展的关键时期,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全力配合、多管齐下。笔者相信,在完善的社区载体上,结合四川省农村社区矫正中面临的困境,运用多方面的举措,四川省农村社区矫正必然能迈出坚实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