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与思考
吴 兰
摘要:在行刑社会化、轻缓化、人性化的国际视野下,对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不仅可以避免监狱矫正的“交叉感染”与“标签效应”,还可以降低行刑成本、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同时,也适应了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宜宾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问卷、走访座谈以及帮扶活动,对宜宾市未成年犯矫正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剖析了宜宾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所存在的问题,并找寻有针对性的改进对策,尤其认为可以建立符合未成年特点的矫正项目与措施,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恢复工读学校等举措来缓解当前宜宾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困境。
关键词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政府购买服务;工读学校
引 言
人类社会刑罚发展史,是一个从野蛮到文明,从死刑、肉刑为主到以监禁刑为主,再到非监禁刑为主的发展过程,反映出一个国家刑罚制度的文明进步程度。作为顺应国际刑罚制度发展必然趋势的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相比更有利于服刑人员与社区保持密切联系,与其家庭和亲友保持联络,与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持一致,不至于因长期监禁而对社会不适应,减少在监狱服刑遗留下的污名、罪犯标签和“交叉感染”。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放到没有高墙、没有电网、没有岗楼的普通社区服刑,通过执法机关的矫治、犯罪人的忏悔、被害者的宽恕、社区的谅解、社会的包容、居民的帮助,达到教育改造刑事犯罪人的目的,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
在国家治理体系创新、建设法治中国、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而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 前述两个《决定》回应了社会关切,也反映出当前社会对社区矫正的高度关注与期待,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调查宜宾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背景、目的及方法
(一)调查的背景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法律地位。截止到2014年6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99.4万人,累计解除127.2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72.2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17%。【1】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运行中仍面临执法身份不明确、执法保障不足、部门配合不默契、组织机构缺失等难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四川省2006年启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010年在全省铺开,根据四川省的部署,宜宾市从2007年开始试行。截止到2014年2月,宜宾市社区服刑人员达到2380人,史上第一次超过该市关押罪犯最多的汉王山监狱。【2】在社区矫正对象中,未成年犯是其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矫正效果不仅关系到他们的未来,而且还关系着社会乃至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兴衰与民族的兴亡,因而社会各界都特别关注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而未成年犯罪在宜宾市呈现出多发状态。
为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挽救因失足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走访座谈、查阅卷宗、个别交流等方式,对宜宾市八县二区(说明:翠屏区包含临港经济开发区)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调查,在发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建议。
(二)调查的目的及意义
此次,对宜宾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的调查活动,目的在于全面了解宜宾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工作、生活状况,家庭、社会、人际状况和矫正效果等情况,便于准确评估宜宾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施情况及矫正效果,使我们更好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宜宾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的调查活动的意义:
1.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社区矫正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标签”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使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影响,使他们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2.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减少了对监禁罪犯所需要的监禁场所、设备、设施等经费,这有利于为国家节约财政资源,降低我国的刑罚执行成本,其次把那些没有必要监禁的未成年罪犯放在社区接受改造,使他们保持正常的家庭、社会关系,一方面由于人们亲眼看见他们的转变,使得在感情上更容易接受他们,有利于减少罪犯的对立情绪,同时也能解决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更快的融入社会,不与社会脱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未成年犯罪分子在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
3.“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的这一论断早已成为法律界的至理名言,也揭示了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的实践重要性。法学教育特别要处理好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而社区矫正作为“舶来品”,会遭遇民众的怀疑与排斥,通过对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澄清误解,在各种行刑理念的冲突与碰撞中确立社区矫正的价值导向,可以引导社会大众对未成年社区矫正的认可、支持并参与该制度建设。
4. 有助于深化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构建教学研一体化模式,推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将应用性理论与实证对策研究充分融入和高效服务于我国西部的社区矫正事业,服务地方,为地方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是宜宾学院确立的办学理念之一,通过此课题的调研,可以实现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
(三) 调查时间、地点及方法
1、调查时间:
2014年9-11月。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截止日期是2014年10月底。
2、调查地点:
宜宾市行政辖区。问卷调查,是在课题组制作问卷调查后通过宜宾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支队向宜宾市的八县二区的司法局进行的,具体而言,问卷调查包括了宜宾市的八县二区,即翠屏区(含临港经济开发区)、南溪区、宜宾县、长宁县、筠连县、江安县、高县、兴文县、屏山县以及珙县。
3、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方式。问卷总共设计了30项选择题,从被矫正人员的家庭、文化、学习、工作情况以及对社区矫正的看法、希望等方面入手设置问题,对八县二区共167名(以2014年10月正接受矫正的未成年服刑人员)未成年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了调查。为追求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在保证不泄露调查对象隐私下,所有调查问卷均通过八县二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发放纸质问卷,未成年服刑人员填写并按手印后现交付本地司法行政部门,再转交给我们。最终发放问卷167份,在宜宾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支队的协助下收回调查问卷167份,收回问卷全都有效。此外,还在教师带领下,还到了翠屏区、南溪区、宜宾县等地司法所实地查阅卷宗,走访、与未成年服刑人员及其帮扶小组座谈。
二、对问卷调查取得数据的剖析
图1 您的性别
上述数据显示:宜宾市八县二区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男性数量占主导,远远多于女性。统计数据提醒我们:未成年犯矫正工作重点应放在男性。
图2 您犯罪时的年龄是
上述数据显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犯罪时的年龄,除翠屏区和兴文县14-16岁的人员较多以外,其余区(县)16岁以上人员占总数的70%左右,说明未成年人犯多在16岁以上,这时期的青少年由于心理、生理不够成熟,易冲动,不能理性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图3 您的文化程度
通过上图可以发现:各区(县)60%以上未成年矫正人员是初中生。初中是人们三观形成时期,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树立不正确的三观而走上犯罪道路。
此外,小学生学历也约占20%,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除南溪区和高县外所占比重极低,说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总体文化素质不高。
图4 您的父母是否离异
从上图数字显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父母没有离异占总数的50%以上,甚至江安县、高县高达近100%,这说明父母是否离异对孩子是否走上犯罪道路影响不大。
图5 您是否曾有监狱服刑、劳教或行政拘留
上述数据显示:曾在监狱服刑、被劳动教育等人员除江安县为0以外,其他各区(县)占到了20%左右,尤其筠连县达到了57%。这说明刑罚、劳教、行政拘留等处罚对一些未成年的威慑作用不理想,还需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安置帮教,让其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本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图6 您所犯罪的罪名
从上图显示:我市未成年人犯罪60%左右是侵犯财产犯罪(主要包括抢劫、盗窃),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也不可忽视,各占15%左右,主要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等罪名,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比重最低,几乎为零。从八县二区未成年犯罪总量看, 翠屏区、宜宾县居于前列,这与两区(县)的经济发展、区域位置有着密切联系。
图7 您现在接受的刑罚是
统计数据不难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是被判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移交公安机关监管,故而此处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其中,90%左右接受矫正的类别是缓刑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所占比重很小。
图8 您的矫正期限
数据显示:大约50%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在1-3年;3年以上的大约占20%,但翠屏区、筠连县、屏山县较为异常,矫正期限3年以上的未成年犯均占40%以上,从总体来看,未成年犯的矫正期限较短,大都在3年以下,这与图八显示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大多被判缓刑是相一致的。
图9 您目前的工作状况
社区服刑人员能否就业与其是否重新犯罪、顺利回归社会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因此,世界各国的司法机关都非常重视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工作。但是,由于一些不利因素,社区服刑人员遭受着诸多就业歧视。
从上图我们可知:有40%左右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选择了“打工”(其中大多数是前往经济发达的其他地区),15%左右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自主创业”,20%左右从事了“其他”工作,而仅10%左右的人是“在校读书”,值得注意的是,珙县有60%左右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状况是“其他”。表明他们既没有“在校读书”,也没有“打工”或“自主创业”,这是一个不安定因素。
图10 社区矫正对自己的学业、工作的影响
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按期报告、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等规定,人身自由会受到一定限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社区矫正后认为对自己的学业、工作“影响很大”的占10%左右,认为“有一定影响”的占65%左右,认为“没有影响”的大约占25%,这说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主观认识上还存在问题,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刑罚,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教育,因而我国应在加大对社区矫正宣传力度的同时,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心理辅导与教育。
图11 您认为犯罪与学校教育的关系
从上图可以看出:有50%左右的矫正人员认为未成年犯罪与学校教育“有关”,20%左右认为与学校教育“关系密切”,而大约25%的矫正人员认为与学校教育“无关”,这与图三显示的我市大多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中小学历是相一致的,说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在学校学习时不够重视学校教育,没有认识到中小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图12 您上学时学校是否开展法治教育
从上图数据显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对学校是否开展法治教育,有45%左右认为“很少进行”, 35%左右认为“有时进行”,而仅5%左右认为学校“经常进行”。总体来看,认为“很少进行”法治教育所占比重较大,个别区县,如江安县,甚至达到了80%,这说明我市中小学校对法治教育重视程度还不够,在培养中小学生“法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也证明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正确的与必要性。
图13 您最乐意接受的矫正措施是
从最乐意接受的现有矫正措施来看,大约30%的矫正人员更喜欢“个别谈话”、20%左右的乐意接受“思想汇报”,20%左右喜欢“心理辅导”,剩下其他几种矫正措施所占比重较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矫正人员比较能接受方式温和、注重隐私,能更好的纾解其心理问题的矫正措施,因而我们应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心理关注。
图14 您对目前的工作状态是否满意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平均75%以上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对目前的工作状况是“比较满意”,但引人注意的是,江安县的调查人员中对工作状况“比较满意”的不到20%,有近80%认为不满意。
图15 您对当前的生活状态是否满意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总体上看,在被调查的未成年矫正人员中,对自己目前的工作状态“比较满意”的平均在70%以上,说明对大多数未成年犯来讲,社区矫正对他们现在的工作、生活影响不大。
图16 您对未来是否有明确目标和信心
从上图来看:有60%左右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的未来生活“有目标和信心”,这部分人大多有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是对自己目前的工作和生活状态也比较满意的人,而大约30%的人觉得自己“说不清”,这部分人大多对自己目前的工作和生活不怎么满意,对未来感到迷茫,没有信心。
图17 您目前最需要的一项帮助是
从上述数据来看:有15%左右认为目前最需要的是“帮助自己认识错误”,10%左右认为是“得到法律教育”,40%左右希望“学到劳动技能”,15%左右希望“得到亲人理解”,10%左右想得到“人生观价值观指导”,剩下选项所占比重很少,尤其希望继续就学的仅占5%左右,这说明矫正人员在矫正过程中除了希望自己能得到教育、帮助自己认识错误防止以后再犯罪外,就是担忧矫正完后能否很好的融入社会,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
图18 司法所对您实施的矫正方案是否适合
从上述数据显示:所有社区矫正人员都觉得当前的社区矫正方案与项目都非常适合或基本适合自身情况,表明司法行政部门一线人员付出了较大心血,基本得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认同。
图19 矫正期间您遭遇的最大困难是
从上图可以看出:对于矫正期间所遭遇的最大困难,有35%左右的矫正人员认为是“就业困难”,20%左右认为是“生活无聊”,10%左右觉得是“心理不适应”,有10%认为是“其他”困难,而“就学障碍”、“与朋友、家人的关系”困难所占比重较少,因而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人员对矫正期间的心理状况以及矫正后的就业、生活问题非常重视。
图20 您是否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腐败或不公正的行为
从上图可以看出:我市99%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发现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有违法、腐败或不公正的行为,说明我市社区矫正管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能得到公正的待遇。
图21 社区矫正期间您是否遇到过法律纠纷
数据显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80%以上均未遇到法律纠纷。
三、宜宾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男性占主导,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
从图1、2、5、6的数据分析来看, 宜宾市所有167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男性161人,占90.6%,女性仅6人,占9.4%。从数量上看,男性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所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14-16岁年龄段的49人,大约占30%左右,16岁以上大约为70%左右,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方面,不得不引起高度关注;其次,从他们所触犯的罪名看,60%左右是财产型犯罪(多为抢劫罪、盗窃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各占15%左右(主要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暴力型犯罪)。此外,有大约25%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曾受过刑罚处罚、劳教、行政拘留,再犯罪率较高,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再就业困难
从图3的数据来看,宜宾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只有32人,其余的135人均只有中小学学历,即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不足20%,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由于学历偏低,16-18周岁年龄段的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难以就业,并在就业中遭受歧视与排斥。从图17、19的数据来看,有大约40%的未成年矫正犯认为最需要帮助的是“就业”问题。
由于当下大部分社会公众、社区居民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认同感是:罪犯在监狱服刑,社会才有安全感;未成年罪犯也是罪犯,犯罪应该遭受处罚并关进监狱;矫正项目虚化,对未成年犯没有管控力,达不到矫正目的;对未成年犯不能一味纵容,否则,有悖“法治平等原则”。这表明:“善恶有报”的朴素正义观在普通民众心里短期内难以改变,造就了目前对他们总是存在一种歧视与排斥的心态,不愿与他们接触;同时,未成年犯被放在社区矫正后,大多数学校不愿意接受其继续学习,而且他们本身文化水平就较低,又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在社会闲荡,容易诱发再犯罪。
(三)学校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存在问题
从图10、12的数据分析来看:首先,对于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学习、工作的影响,有10%认为“影响很大”,65%左右认为仅“有一定影响”,而大约25%认为“没有影响”,说明其对社区矫正没有正确认识;其次,在学校是否进行法治教育问题上,有45%认为“很少进行”, 35%左右认为“有时进行”,而仅5%左右认为学校“经常进行”;再从图17来看,15%左右认为目前最需要的是“帮助自己认识错误”,10%左右认为是“得到法律教育”,还有 10%左右“想得到人生观价值观指导”。
中小学时期是未成年人“三观”形成时期,这时期的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极易受外界影响,而此时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学校虽然对教育工作方式方法做了很大努力,却仍有许多不足:一是对未成年人法律教育不够,未让其认识到犯罪得危害以及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有些学校只注重学生的成绩而不重视学生的心理问题,对犯错的学生缺少心理疏导,使得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 四 ) 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应当“分别羁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但在社区矫正管理上却未对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做出区别规定,导致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矫正项目严重匮乏。当前的矫正项目,集中在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前述项目中又以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为主,对未成年犯心理矫治这一国际通行做法进展缓慢。通过走访座谈,课题组发现我市不少区县,心理矫治项目甚至至今还未启动。前述项目对预防未成年犯再犯罪发挥了一定功效,但多数项目缺乏针对性、缺乏评估标准,较多项目显得程式化、形式化、虚化。如,司法所因人手少、场地缺,集中教育无法落实教育时间,更不要说教育内容;劳动基地大都设在儿童福利院、敬老院,矫正对象去无非是打扫卫生,使得矫正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的教育和改造作用。
(五)缺乏专业的矫正机构和矫正人员
由于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特殊性,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要求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性:具备法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背景知识,接受过专业培训,能很好的与未成年交流沟通。但笔者在调查中却发现,当前我市十分缺乏专业的矫正机构和矫正人员。
目前我市负责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三类人员组成: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其中司法行政人员主要是监狱警察和司法干部,是从各地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司法行政系统抽调的工作人员组成,而社工和志愿者则主要是由居委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高校学生等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十分杂乱,并不符合专业矫正人员的要求,同时在我市一些乡镇司法所,甚至还存在“一人所”乃至“无人所”的情况,致使司法所工作人员超重负荷,给其带来很大压力,也是未成年矫正工作难以开展,因而建立一支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十分的重要。同时志愿者队伍,一般是当地社区、街道、居(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部分社会工作者,这样构建的矫正队伍具有人员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等缺陷,部分志愿者工作方法又简单粗糙,使得矫正帮教活动“看起来很美”,但实质上仅停留在“登记簿”、“志愿册”上。
(六)未成年服刑人员学习、管理困难,各区县一线司法人员职业风险巨大
从图9的数据以及在相关的调查活动中,笔者发现我市许多未成年服刑人员在进行社区矫正时,又回到其各自的户籍地后,有55%左右的人选择了外出打工或是自主创业,其中大多数未成年人又是前往经济发达的其他地区,这给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同时有10%左右的人继续在校读书,调查显示,由于这部分未成年的犯罪前科,许多学校都担心收留他们继续读书影响不好因而不愿意接受,目前在普通的学校教育中,缺乏针对越轨未成年人的矫正措施,导致这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很好的矫正和改善,严重感染身边的同学,再犯罪的危险较大,以上两种情形都有可能导致社区矫正的司法人员失职渎职,因而给一线司法人员带来巨大的职业风险。
四、宜宾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对策建议
(一)加强社区矫正宣传与普及,增强公众认同感
司法行政机构应对社区矫正进行正面的宣传工作,使普通民众对未成年犯矫正对象能打消疑虑,获得认同。“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与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相互协调,这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才能真正得以实现”【3】。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促进普通民众更新“刑罚报应”理念,让普通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犯不是纵容,而是教育、挽救他们,是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加大中小学法治宣传与教育工作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青少年使我们祖国的未来,而中小学则是青少年三观形成时期,许多未成年犯罪人员在这一时期都没有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最后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我市教育部门应该响应党的号召,重视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坚持法治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在培养青少年“智商”、“情商”的同时,还要培养其“法商”,在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同时,可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活动,培育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
(三)落实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由于社会对于未成年服刑人员仍存在一种排斥、歧视的心理,因而未成年服刑人员很难继续在校学习,也很难获得好的就业机会,容易沦为游荡的闲散人员。为解决这一问题,课题组认为,应认真落实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隐私,使他们在以后的人生中,不会因此而在就业、婚恋方面受此影响。针对未成年矫正人员文化素质较低的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与未成年法定监护人、相关社会企业共同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对适龄的就业矫正对象,劳动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并为其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就业。
(四)设立有针对性社区矫正项目,大力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正如不能奢望用一种药治愈所有病一样,社区服刑人员也不能仅用一种方法进行矫治,对于未成年矫正对象,应当遵循“区别对待”原则,设立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矫正项目。
针对我市社区矫正项目较少,缺乏针对性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未成年的生理心理以及行为特点,在借鉴国外或其他省市关于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设立符合我市未成年特点的、具体可行的矫正方案,尤其是心理矫治方案,包括审前调查风险评估、入矫再犯罪风险评估、犯罪人格与心理健康测试、入矫心理辅导、再犯风险排查及风险动态评估、集中教育、一对一心理矫治、心理咨询与帮扶等为其“打开心墙”。
学术界在此做了不少探索,如,有学者设计出“梯形结构”的矫正项目体系:第一阶梯是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矫正项目,包括训诫、赔礼道歉、赔偿、父母管教等;第二阶梯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矫正项目, 如定期报告、集体教育;第三阶梯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矫正项目, 包括电子监控、宵禁等。【4】有学者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可以考虑设立“家中监禁”矫正项目。【5】也有学者基于《刑法修正案( 八)》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而非独立刑罚纳入刑法,为此,提出应设立“社区服务令”制度,将其作为矫正对象的强制性附加义务。【6】实践中,也有一些实务部门针对未成年犯特殊情况,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或曰“私人订制”、“矫正套餐”,个别化矫正方案包括禁止从事的事项与必须履行的义务。【7】前述探索,对于构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无疑具有启迪与推动作用,但笔者以为,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必须要考虑本土环境,这样才能实现被移植制度与现有环境的耦合,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五)广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试水政府购买服务
为破解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人手少、任务重、专业力量薄弱、帮教方式单一”等瓶颈,课题组建议宜宾市试水政府购买服务。所谓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矫正非执法类服务,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咨询、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定期走访等,通过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两种方式落实,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向社会打开了一扇流通的大门,让更多的社会爱心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事业中来。
(六)恢复或重建工读学校
近年来,越来越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适用于社区矫正。广东社区服刑人员中有6.6%是未成年人,【8】四川宜宾市社区服刑人员中有9.6%是未成年人(截止2013年底统计)。目前,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查处存在两种极端倾向:要么轻判缓刑丢入社区而放任自流,要么严惩判实刑而监禁矫正,这些做法均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工读学校曾经是矫正越轨未成年人的主要方式之一,1999年以前,进入工读学校多为经学校报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报教育部门批准后,即可强制执行,但是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工读学校的强制入学制度改为自愿入学制度以后,工读学校生源锐减,招生规模大幅萎缩。【9】目前,除北京、上海、重庆、辽宁等大城市存在一定数量的工读学校外,绝大多数城市已经消失,当今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面临的最大批评之一,就在于社区矫正监管的松散和可能给社区安全带来威胁,为此,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条,“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课题组认为,可以在地(市、州)以上恢复或重建工读学校,将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未成年犯强制与自愿结合入学工读学校,实施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教学管理,这样可以阻断未成年犯矫正对象不良的社会交往及其越轨生涯,也可以减轻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监管松散所带来的渎职风险,同时,通过发展工读学校内部的“好学生”标准,创造出适应学习能力低下的未成年人的文化环境,促使其重新完成再社会化历程。为此以来:多建一所工读学校,将来就可以少见一所监狱。
参考文献
【2】杨发成,《新形势下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载于《宜宾法学》2014年第1期
【3】张文显著:《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页
【4】王顺安等: 试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体系之构建, 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1期
【5】刘晓梅: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几点思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6期
【6】杭州市司法局课题组,困境与出路: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情景下社区服务的执行现状及其重构,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2期
【7】尹华、钟丽君:重庆五中院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私人订制”,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16日
【8】(失效)
【9】郑绪:工读学校兴衰尴尬,载《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10月16日,第38-39页。
附件:
调查问卷(样本)
宜宾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
调查问卷
说明:这一调查问卷仅为更好地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使用,您所填内容都将予以保密。
可用电子文档回复, QQ345806109(超然)
姓名(为保护你隐私,可用化名):
所在区(县) 镇(乡或街道)
民族:
您因何罪需被实施社区矫正?
1.您犯罪时的年龄是 ( )
A.14—16周岁 B.16—18周岁
2.您的性别是( )
A.男 B.女
3 .您的文化程度是( )
A.小学 B.初中 C.高中及中专 D.大专及以上 E文盲
4.你的生父母,是否离异?( )
A.是 B 否
5. 你认为自身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可多选)( )
A .缺少关爱 B .父母离异 C.一时冲动
D.哥们义气 E.制造政治影响 F.经济原因
G. 知识缺乏 H.其他
6.你认为当今社会哪些因素促使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加剧(可多选)( )
A.网络的普及 B.流动人口增加 C.贫富差距的拉大
D.家庭教育缺失E.学校教育偏差 F. 其他
7. 您在进行社区矫正之前是否曾在监狱服过刑或被劳动教养或被行政拘留过( )
A.是 B.否
8.您现在接受的刑罚是( )
A.缓刑 B.管制 C.监外执行 D.剥夺政治权利 E.假释
9.您接受的矫正期限是( )
A.不足1年 B.1年以上不足2年
C.2年以上不足3年 D.3年以上
10.你目前的工作状况是( )
A.在校读书 B.打工 C.种地或养殖 D.自主创业 E.其他
11.社区矫正对自己学业、工作的影响,你认为( )
A.影响很大 B.有一定影响 C .没有影响
12.你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与学校教育的关系是( )
A.无关 B.有关 C.关系十分密切
13.上学时,学校有开展法治教育吗( )
A.经常进行 B.有时进行 C.很少进行 D.从未进行 E.自己不知道
14. 你最乐意接受的一项矫正措施是(仅单选)( )
A.个别谈话 B.思想汇报 C.心理辅导 D.公益劳动
E.志愿者帮教F. 集中教育 G. 上门走访 H . 其他
15.你还愿意接受的社区矫正措施包括(可多选)( )
A.个别谈话 B.思想汇报 C.心理辅导 D.公益劳动
E.志愿者帮教 F.集中教育 G.上门走访 H.其他
16. 您对当前的工作状态是否满意( )
A.比较满意 B.不满意
17. 您对当前的生活状态是否满意( )
A.比较满意 B.不满意
18. 您主要从什么途径获得生活来源?(可选择多项)( )
A.依靠父母或自己 B.依靠亲戚
C.依靠朋友 D.依靠政府和社会机构的救济
19.你对自己未来生活是否有明确目标和信心( )
A.有 B.没有 C.说不清
20.您目前担心自己的问题有(可选择多项)( )
A.社会声誉 B.生活来源 C.身体健康
D.人际关系 E.学习和工作 F.就业问题
21. 你目前最需要的一项帮助是(仅单选)( )
A.帮助自己认识错误 B.关心自己生活 C. 得到法律教育
D.学到劳动技能以就业 E.得到亲人理解 F.人生观与价值观指导
G.交到良友 H.继续求学 I.其他
22.你还需要的帮助是(可选择多项)( )
A. 帮助自己认识错误 B.关心自己生活 C. 得到法律教育
D .学到劳动技能以就业 E.得到亲人理解 F.人生观与价值观指导
G.交到良友 H.继续求学 I.其他
23. 你矫正期间遭遇的最大困难是(仅单选)( )
A.心理不适应 B.生活无聊 C.就业困难 D.就学障碍
E.与朋友的关系 F.与家人的关系 G.其他
24.您现在最主要的交往对象有(可选择多项)( )
A.家人 B.亲戚 C.同事 D.同学 E.社区工作人员
25.您是否发现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腐败或者不公正的行为( )
A.是 B.否
如果有是
26.矫正期间您是否遇到法律纠纷( )
A.经常遇到 B.很少遇到 C.没有遇到
如果遇到法律纠纷,其类型是 (可选择多项)( )
A.劳动用工与薪资纠纷 B.婚念家庭纠纷
C.遗产纠纷 D. 其他
27.你认为遇到社会问题或法律问题通常的解决途径是(可选择多项)( )
A. 向亲友求助 B.向律师求助 C. 向法院起诉
D.不知道该怎样解决 E.其他
28.您对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的希望是(可选择多项)( )
A.得到社区居民的认同
B.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帮助,以解决学业、工作
C.得到亲朋的关心与理解
D.学法知法懂法
E.对自己进行心理治疗
29.您对社区矫正服务还有的要求与期待是(可选择多项)( )
A.得到社区居民的人同
B.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帮助,以解决学业、工作
C.得到亲朋关心与理解
D.学法知法懂法
E.对自己进行心理治疗
30.你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是:
衷心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