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甘孜、阿坝是我国第二大藏区,凉山是全国最大彝族聚居区,阿坝也是我国唯一的羌族聚居区;三个民族自治州下辖1164个乡镇;截至2017年10月三州社区矫正人员统计情况如下:
表一 四川甘、阿、凉三州社区矫正人员统计表(截至2018年10月)
(单位:人)
地区 |
累计接收 |
累计解除 |
在册人数 |
管制 |
缓刑 |
假释 |
暂予监外执行 |
甘孜州 |
1059 |
786 |
273 |
0 |
240 |
17 |
16 |
阿坝州 |
2757 |
2040 |
717 |
8 |
661 |
30 |
18 |
凉山州 |
7210 |
4855 |
2355 |
18 |
2130 |
97 |
110 |
合计 |
11026 |
7681 |
3345 |
26 |
3031 |
144 |
144 |
四川省 |
175054 |
138242 |
36798 |
800 |
34167 |
1035 |
796 |
三州占全省比例 |
6.2% |
5.5% |
9.0% |
3.2% |
8.8% |
13.9% |
18.0% |
在对三州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调研过程中,也着实让笔者了解到了一线实务部门在监管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对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的审前评估困难,语言沟通难,就学、监管难,教育矫正难等突出问题;如何突破这样一些困境,结合三州地区农业人口众多、风俗迥异、地形复杂的情况,实行社区矫正,应当因地制宜地结合本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因素,利用当地有利资源并结合该民族特性创造出新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借助三州特有的社会力量实现教育帮扶的目的,将社区矫正制度与民族信仰、风俗习惯结合,将未成年服刑人员置于熟悉的社会环境下。因而,综合上述情形,结合三州地区独特的家支文化、“德古”、宗教资源,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通过更适宜民族地区的方式采用更加“本土化”的方式来教化被矫正的未成年,既节省司法资源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既做到了服务型政府也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焕发活力又不失法律的尊严。
二、调查背景、目的及方法
(一)调查背景
我国目前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特别是建立了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江苏枫桥模式等具有可推广性的模式,这些地方拥有着规范的流程和专业的操作;但是我国西部的民族地区由于独有的民风民俗、历史原因、地理环境因素、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使得西部民族地区虽然某些地方初步建成了符合自己地方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在四川凉山地区,该地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了“德古”参与社区矫正帮扶活动的工作方法,但是由于理论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这些方法不具有可推广性,在实践工作中也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难题,西部民族地区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陷入了困境。甘孜、阿坝是我国第二大藏区,凉山是全国最大彝族聚居区,阿坝也是我国唯一的羌族聚居区;彝族、藏族在我省少数民族中占比较大,能够在这两个民族聚居区探索出一条具有可推广性的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特色道路,对全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动都有着积极作用。
(二)调查目的
1.在对西部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调研过程中,也着实让笔者了解到了一线实务部门在监管中面临的一些困难,诸如:1.对民族地区未成年人的审前评估困难;2.语言沟通难;3.就学、监管难;4.教育矫正难等突出问题;因而,针对上述情形,结合西部民族地区独特的家支、宗教资源,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社区矫正。通过更适宜民族地区的方式采用更加“温柔”的方式来教化被矫正的未成年,既节省司法资源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既做到了服务型政府也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焕发活力又不失法律的尊严。为此,本次调研紧紧围绕主题展开,选取了四川甘阿凉三个民族自治州的未成年社区矫正现状为调查对象;利用笔者专业知识,对甘阿凉三地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做一个全面的了解,找到其困境所在,结合所学知识和实践探索解决三地社区矫正困境的方法。
2.通过本次的调研活动锻炼个人的调查分析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
(三)调查方法
调研选择甘阿凉三个民族自治州作为调研地,深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实地调研,通过问卷、座谈的形式,对未成年向社区矫正的具体情况做了一定了解;采取实地走访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查阅档案卷宗等方法。
三、三州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基本情况
(一)调研数据分析
本次调查问卷及数据均由笔者通过调研地司法局发放及获取,在调研过程中的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论文指导老师的大力协助,顺利完成本次调研。因对象属于未成年,本次调研坚持将保密与保护的原则,本次问卷共发放106份,回收问卷106份,问卷全部有效,根据调研结果,三州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基本情况如下:
图一 四川省2017年社区服刑人员构成情况
上图显示:四川省截至2017年10月社区服刑人员总在册人数36798人,其中未成年为1034人,占四川省总在册人数的0.28%;社区服刑人员主要年龄段分布在18至45周岁之间,其中中未成年所占比重小,但总量依旧不容乐观,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依旧需要加以完善。
图二 甘阿凉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构成情况
上图显示:调研地甘阿凉三地社区服刑人数共计3345人,占比全省9%,未成年人数106,占比全省10.2%;社区服刑在册人员甘孜州最少,受其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该地地广人稀,人口相对分散居住,该地地域广阔,独特的人口结构使得社区服刑人员人数较少。但凉山州地人口基数大,靠近云南等边境地区,以及独特的民风民俗等内在原因使得该地犯罪率较高,与甘孜、阿坝两地在数量上有明显区别。
图三 社区矫正对矫正人员学业、生活的影响
上图显示:在106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认为对自己的学业、工作“影响很大”的占比一成;认为“有一定影响”的占一半以上;认为“没有影响”的的占两成。这说明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一方面还存在主观上的认识问题,社会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以及在未成年社区矫正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有待改善,不论在对于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方面还是在保密原则方面都必须加大工作的力度,让未成年的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图四 犯罪与学校的教育关系
上图显示:有一半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认为未成年犯罪与学校教育“有关”;大约两成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认为未成年犯罪与学校教育“关系十分密切”;约有三成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认为未成年犯罪与学校教育“无关”。在未成年犯罪的预防过程中应当建立一个家庭、学校、社会的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每一个力量的参与其中,为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打好基础。
图五 自身犯罪的主要原因
上图显示:调研三地未成年在矫人员自身犯罪的原因70%主要集中于一时冲动、哥们义气,这也是清纯期身心发展特点及性格使然,当然家庭原因也在其中占了一部分原因。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差,意志力薄弱,戒备心不足,不能正确的处理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这些问题都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正确引导,而学校和家庭的缺位,造成不能及时的关注和满足他们的需求和心理状态。
图六 父母是否离异
上图显示:在调研三地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父母离异的人员占比一半以上,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家庭环境在未成年犯罪中影响较大。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步入正常社会化的重要踏板,尤其家庭教育更为重要。家庭是未成年人早期社会化的启蒙之地,由于家庭氛围较差,导致成员间交流缺乏,未成年人在家里得不到关怀,人际关系冷漠,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未成年人很容易人格发展不完善。逐渐地走向犯罪的道路。
(二)三州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
综上调研数据和实地走访结果,我国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17年十月甘阿凉累计接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11025人,目前在册人数3345人,未成年人数106人,建成社区服务基地3个,管理教育服务中心3个;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凉山彝族自治州践行了“德古”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创新性工作方法,“德古”参与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方法更是我国民族地区的首创。甘孜藏族自治设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股,但是目前甘孜、阿坝两地尚未建成具有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上未重视起来,依然沿袭老一套的矫正工作方法,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并未严格区分,实践中通常将两者集中起来,用统一的矫正方法。
(三)三州的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成效
三州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推行的工作方法目前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截至目前,凉山彝族自治州社区矫正工作中已全面推行“德古”参与的模式 ,其参与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案件98件;“德古”利用其自身优势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帮扶活动中,让其与矫正对象交心谈心,将彝族的习俗与法律宣传有机结合,潜移默化地引导矫正对象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帮助矫正对象改过自新,让矫正对象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甘孜地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由于起步慢,目前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也未建成符合自己地方实际的发展模式。
四、三州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图一 甘阿凉三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构成情况
上图显示:三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大部分属于中央政法编制人员,甘孜、阿坝两地的地方行政编制人员和其他编制(聘用人员等)人数较少,人员构成相对而言不平衡,不能够合理分配矫正工作,参与其社区矫正的力量相对单一,没有充分发挥其能量。
凉山地区的矫正工作人员中其他编制人员截至调研时止共有365人,相较之下甘孜、阿坝地区的其他编制人员只有20人,三地在社区矫正中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有着明显差异,这也和三地社区矫正实际情况(在矫人员数量等)相关。
图二 调研地社区矫正社会参与力量统计
上图显示:甘孜、阿坝两地社会力量的参与主要是社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人数为0,凉山地区的两股力量相对比较平衡,目前甘孜、阿坝两地的社会工作者参与任然是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需要克服的难题。如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是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需要;客服该难题能够提高教育矫正的质量,让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甘孜、阿坝两应当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矫正工作,特别是社会工作者的积极参与。
图三 调研地社区矫正帮教工作落实情况
上图显示:调研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教育矫正方面下足了功夫,既能够对于所有在矫人员进行集中地学习教育,也能够针对个别矫正人员的特殊情况进行一对一的个别谈话辅导,不足之处在于对于在矫人员的心理辅导和就业指导或者就学没有进行充分的解决。在青少年的社区矫治工作过程中,矫正对象需要社会的接纳、社会的关爱等客观因素。矫正中应当帮助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心态,培养他们的社会技能,在这样的工作方法的指引下让矫正对象尽快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的再犯罪。
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监管和教育的作用;让未成年矫正人员能够在矫正结束之后能够充分的融入社会,在心理辅导以及就学方面都能够得到充分解决,最大限度地减轻刑罚对其造成的影响。
图六 调研地社区矫正基地建设情况
上图显示:甘阿凉三地的社区矫正基地建设情况不容乐观,截至2017年10月全省建成社区服务基地共1199个,教育基地464个,管理教育服务中心71个,但是依照调查统计数据看,三地的基地建设均落后于全省水平,甘孜、阿坝两地的基地建设甚至为0,相比之下情况较好的粮商地区也没有建成教育基地,在对于未成年矫正过程中的教育环节需要改善。
综上调研数据分析和实地走访结果,三州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有以下四点:
(一)社区矫正基地建设不足
根据实地调研的数据,甘阿凉三地共建成社区矫正服务管理中心3个,社区矫正社区服务基地3个,教育基地0个,其中所有的基地建设都集中在凉山地区,甘孜、阿坝地区的基地建设为0。社会参与力量主要在依靠社会志愿者,但是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太过单一,不能形成全社会的联动机制。这给三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的非监禁刑,具备监管与教育于一体;其作用不仅仅在监管这一项,在教育的方面也不能够忽视,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教育基地,包括学校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基层教育基地的建设刻不容缓。
(二)社区矫正帮教活动单一,缺乏针对性
依照调研数据统计,甘阿凉三地进行帮教活动中没有针对未成年等特殊群体进行矫正教育,且教育矫正多以集中学习教育为主,不能够凸显个体的特殊性,以2017年第三季度做参考,凉山彝族自治州社区服刑人员2355人,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落实集中教育197人次,个别谈话教育3902人次,进行心理辅导469人次;甘孜藏族自治州社区服刑人员273人,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落实集中教育191人次,个别谈话教育467人次,进行心理辅导27人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社区服刑人员717人,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落实集中教育810人次,个别谈话教育1278人次,进行心理辅导268人次。三州社区矫正帮教活动任然主要以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为主,对具有特殊性的社区服刑人员并没能够做区分教育,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在指导就业或就学发面工作量明显和当前服刑人员数据不匹配,对于服刑人回归社会和为其提供发展平台方面仍有不足,帮教活动局限在谈话教育的单一层面。
(三)未成年人异地就学、监管困难
在社区矫正实践过程中对于未成年的社区矫正人员存在着在矫正过程中会出现外出务工、异地就学等问题;随之而来的问题出现,既要保证其学业顺利完成和正常务工,同时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进行,两者似乎出现了矛盾。实践中有的社区矫正机构在面对这个问题时会选择让未成年矫正人员在求学地矫正单位进行矫正教育工作,但是依旧存在假期回原籍,监管教育问题不能够直接交接,只能继续在上学地接受教育矫正,带来诸多不便。在实践过程中,未成年矫正人员在继续学业的过程中,会遇到学校拒绝接收的问题,这些情况都给矫正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四)“德古”参与社区矫正帮扶深度不足
“德古”作为彝族民间调解民间纠纷,熟悉习惯法的人,由于其中大部分是年迈者,知识文化水平低,对于法律法规更是陌生;对于彝族文化的和习惯法的熟悉是“德古”参与该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的优势,但是文化上的短板使法律法规的熟悉和宣传也成为其进一步深入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的阻碍。目前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德古”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也仅限在帮教工作上,在教育矫正和法律法规宣传上不能参与,没有充分发挥其优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度不足。
(五)藏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甘孜、阿坝地区十分缺乏专业的矫正机构和矫正人员,这些实际情况即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又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反映来看,这一现象并不局限于本课题调查地,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待遇一般偏低,并且一般没有编制,且由于其自身的工作、生活等原因,没有过多的时间精力、专业知识、丰富经验等去认真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这远远不能达到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要求。并且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组成人员大多由退休的民警、干部、及大学生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从业人员组成复杂,而且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真正能够贴近服刑人员内心、观念、生活习惯的社区矫正人员又很少,导致一些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制度及工作人员产生抵触心理,无法达到社区矫正制度设计的初衷。
五、三州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完善对策建议
(一)加快建设社区矫正教育基地
社区矫正教育基地的建设对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极为重要,教育基地的建设不应局限学校教育基地的建设,更应该同时开展警示教育基地的建设,教育基地的建设。首先教育基地建设对于对于未成年人有“攻心治本”的功效其次通过警示教育对未成年矫正人员起到震慑作用,降低再犯罪率;同时将学校和基层的教育基地和警示教育基地联动起来,为未成年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提供基础,这也是坚持社区矫正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体现。
(二)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
西方国家都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我国司法部在《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对社区服刑罪犯采用分类管理和教育的方式,对未成年犯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未成年社区矫正要区别于成年人的办法,但是在各地并未得到充分的实行。所以建立一套区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最迫切的需求。笔者提出对于未成年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创新:1.将心理治疗应用于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治疗。2.建立社会工作者帮助服务体系3.建立未成年梯形矫正项目体系;对于初犯、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采取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一阶梯矫正项目,对于犯罪情节较重、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犯采取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第二梯度项目,对于犯罪情节严重、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行第三梯度项目。
(三)完善未成年社区矫正保密制度,建立两地矫正机构联动的工作方法
未成年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继续学业的应当完善保密机制,不论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学校校长、班主任、老师等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原则;同时还应当加强理论学习,正面宣传,改善社会环境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偏见、歧视。从观念上,消除人民群众对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顾虑。多管齐下才能够充分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在学业上的困难。
在未成年进行社区矫正过程中面临的升学后两地矫正机关分管不明的问题,可以采取两地联动的工作方法;即在上学期间矫正工作由学校所在地的社区家政机构执行教育和监管,日常的工作也由其负责;在其假期返回原籍时,两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形成联动,由原籍所在地矫正机关接手对其的教育和监管,两机关可以委托形式相互交换,最后将相关数据相互传递。这样能顾充分考虑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最大化保护其学业与生活;未成年特有的特征和心理状态决定了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特殊的保护手段和更多的社会关注,实现该设想有利于更全面保护未成年矫正人员的权益。
(四)创新“德古”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新模式
在彝族聚居区的社区矫正要诉诸家族的力量,聚集起相当数量的家族成员、并协调行动。彝族聚居区独有的家支文化使家族力量对社会秩序的调节、干预和控制作用成为可能,家支文化是彝族聚居区最具特色的文化形式,在彝族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支文化,家支文化中家支是彝族人赖以生存和获得身份认同感的来源。从某种方面来看家支文化是彝族传统文化的内核,或者说凉山彝族传统文化是以家支文化为主线发展和传承而来”家支文化也是一种伦理文化,这种伦理文化中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是深入彝族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制约着彝族人民。而其中“德古”和家支头人都具有不同的权威,对于家支个体成员的影响是绝对的;家支文化以及“德古”的权威性,对于维护彝族地区的社会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德古”不仅在一个地方的家支中具有权威性,而且熟悉彝族地区的各类习惯法,对于彝族文化中的传承典故等都很熟悉;再这样的背景下,让“德古”参与到未成年社区矫正中来,既考虑了未成年矫正人员自身的特殊性,又能够充分的结合当地民风民俗,让社区矫正在彝族聚居区能够的到最有效的实践。在教育矫正的过程中,也应该让“德古”参与进来,在彝族聚居区,很多犯罪的未成年的受教育水平低,做教育之时不能够充分的理解,教育矫正的效果往往达不到预期,“德古”熟悉本民族语言文字,在沟通是有着天然的优势,其次“德古”掌握、了解彝族的习惯法、历史典故、民间传说寓言等独特的矫正教育资源,这一优势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所不具备的。这些资源是彝族自古以来的积淀而形成的,大多是传统的东西,也是构成一个民族内在和外在的因素总和。利用好这些资源,充分运用到实践中,对于彝族聚居区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峨边彝族自治县已经开创了“德古”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先例,峨边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德古”的帮教作用,让其与矫正对象交心谈心,将彝族的习俗与法律宣传有机结合,潜移默化地引导矫正对象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帮助矫正对象改过自新;这一先例对于让“德古”参与彝族聚居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提供了经验和方向。
同时在“德古”参与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不仅是利用其自身优势,跟重要的是对于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德古”要事前进行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足够熟悉(如保密,封存制度等),才能够保证矫正效果,保护未成年的相关权益;同时也能够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圆满的完成。在这样的基础上,可以在矫正机构中培养双语人才,由于彝族聚居区大部分属于山区,交通不便等原因使得很多群众不熟悉法律,汉语水平有限,培养双语人才能够让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偏远的山区得到有效的实施。
结合上述调研结果以及社区矫正的实践和理论的梳理,在彝族聚居区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应注重以下三点。
第一、彝族聚居区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应注重文化的的融合;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彝族聚居区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价值观念、社会风俗习惯、行为模式等;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民族间的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等都存在着矛盾,且由于广大的彝族聚居区在解放前依然是农奴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民众社会观念和思想水平落后;加上市场商品经济的影响和不良的社会价值观念对个人的错误引导,造成了彝族在融入社会中存在很大困难。所以在未成年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文化融合,只有充分的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主流文化并在未成年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二、彝族聚居区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应注重社会与政府双向协作;在彝族聚居区应当充分运用当地的社会资源,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协同,社会力量的参与主要是“德古”以及社会志愿者和熟悉当地语言和风俗习惯的工作人员。这是由于当地独特的社会文化背景决定的特殊需求。让其参与到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各个方面,不仅在教育矫正发挥其独特作用。
第三、充分让家支力量参与;家支对于每个彝族人是无比重要的,对于个人的心理结构和层次都有着重要影响。家支成员间的感情浓烈,信任度高,能够给予矫正对象精神帮助;同时家支也是一个小社会环境,矫正对象在家支中得到平等、接纳,有助于其在矫正后及时、充分融入社会大环境,顺利回归社会;家支成员在家支中能够获得物质帮助,经济问题得以解决是使陷入经济困境的矫正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途径,也能够使其回归社会和矫正顺利进行提供物质基础。在教育矫正过程中让家支力量参与,能够让矫正对象充分接受教育矫正,教育矫正也能够顺利进行。
(五)创新藏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新模式
佛教对于藏族人的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在藏族聚居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即充分利用“活佛”及寺庙的影响力,让其参与到矫正教育以及帮扶活动中来,能够充分的考虑该地区特殊的特殊性,让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有更好的成效,更加有效地实施。而且在民族领域,宗教成为影响和决定人们心理和行为方式的重要因素,本民族间群众拥有相同文化基石,能够相互信任、理解;结合上述情形在藏区创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活佛参与社区矫正帮扶活动;在藏族宗教氛围的影响下,藏族群众已经形成对本民族宗教牢固的信仰,犯罪后未成年会加深对本民族宗教信仰的寄托和感情上的依恋,同时宗教中所提倡的“博爱”,弃恶从善”等美德的对于未成年矫正也极为有利;活佛作为佛教代言人,在藏族群众中有着极高的威望,同时也是藏族群众感情寄托所在;所以让活佛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帮扶活动中有利于解决藏族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缓解犯罪后的所产生的焦虑,紧张心理是有益处的,同时也能避免矫正后再犯罪情形的出现。
第二、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在藏族聚居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除了利用好本土的宗教资源外,还应当重视藏区藏族工作人员的作用,在藏区,藏民间拥有相同的语言,生活习俗等文化内在基础;在这样的前提下,藏族工作人员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拥有着其他民族工作人员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社区矫正工作在开展之时有利于互相交流和服务,这也为藏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动力和成功的可能。
第三、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补偿机制;经费短缺,缺乏财政保障等因素也是制约藏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展的原因,诚然我们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但是由于活佛等社会力量的参与需要时间和金钱成本,个人或组织耗费过多成本会成为阻碍其积极参与的障碍;所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对于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活佛、藏族工作人员、民间组织因当给予适当补贴,解决其参与矫正活动中的部分资金问题,形成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第四、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藏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目前存在司法所人员力量不足,工作效率不高,行政成本高等困境,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解决这一困境;通过专业师资力量和社会组织进一步帮助未成年矫正人员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同时在购买服务时因当进行科学评估,对于购买数量、质量等进行评估,从而解决人员不足、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结 语
综上,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国际上较为普遍适用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及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其中未成年社区矫正是最为特殊的一环,而本文所探讨的彝族聚居区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更是特 殊中的特殊,是“少数”人的矫正。在本次调研地区,如果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即“徳古”“宗教”和通晓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参与的工作方法,以及建立未成年社区矫正异地执行交流制度,和建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等理论支撑。
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矫正对象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使矫正对象在社会外部环境和内在文化都有差异的环境中回归社会。在具有普遍性的矫正过程中考虑个体的差异性,才能真正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让每一个矫正人员都能够得到教育,顺利回归社会,让矫正工作为社会的稳定添砖加瓦,让社会良好有序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形下,社区矫正理念的本土化以及矫正模式的本土化才能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在本民族地区的到持续的、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附录 调查问卷
西部民族地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调查与思考
调查问卷
说明:这一调查问卷仅为更好地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使用,您所填内容都将予以保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单选)
姓名(为保护你隐私,可用化名):
所在区(县) 镇(乡或街道
民族:
您所犯罪的罪名?
1.您犯罪时的年龄是 ( )
A.14—16周岁 B.16—18周岁
2.您的性别是( )
A.男 B.女
3 .您的文化程度是( )
A.小学 B.初中 C.高中及以上
4.您的父母,是否离异?( )
A.离异 B.未离异
5. 您认为自身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可多选)( )
A.缺少关爱 B.父母离异 C.一时冲动
D.哥们义气 E.经济原因 G.知识缺乏 H.其他
6. 您是否曾在监狱服刑或被劳动教养或被行政拘留( )
A.是 B.否
7.您现在接受的刑罚是( )
A.缓刑 B.假释 C.暂予监外执行
8.您接受的矫正期限是( )
A.不足1年 B.1年-3年 D.3年以上
9.您目前的工作状况是( )
A.在校读书 B.打工 C.自主创业 E.其他
10.社区矫正对自己学业、工作的影响,你认为( )
A.影响很大 B.有一定影响 C.没有影响
11.您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与学校教育的关系是( )
A.无关 B.有关 C.关系十分密切
12.上学时,学校有开展法制教育吗( )
A.经常进行 B.有时进行 C.很少进行 D.从未进行 E.自己不知道
13. 您最乐意接受的一项矫正措施是(仅单选)( )
A.个别谈话 B.思想汇报 C.心理辅导 D.公益劳动
E.志愿者帮教 F.集中教育 G.上门走访 H .其他
14. 您对当前的工作状况是否满意( )
A.比较满意 B.不满意
15. 您对当前的生活状况是否满意( )
A.比较满意 B.不满意
16. 您主要从什么途径获得生活来源?(可选择多项)( )
A.依靠父母或自己工作 B.依靠亲戚
C.依靠朋友 D.依靠政府或社会机构的救济
17.您对未来是否有明确目标和信心( )
A.有 B.没有 C.不知道
18.您目前担心自己的问题有(可选择多项)( )
A.社会声誉 B.生活来源 C.身心健康
D.人际关系 E.学习和工作 F.就业问题
19.您目前最需要的一项帮助是(仅单选)( )
A.帮助自己认识错误 B.关心自己生活 C.法律教育
D.学习就业技能 E.得到亲人理解 F.继续求学 G.其他
20.在矫正期间遭遇的最大困难是(仅单选)( )
A.心理不适应 B.生活无聊 C.就业困难 D.就学障碍
E.与亲朋的关系 F.其他
21.您是否发现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腐败或者不公正的行为( )
A.是 B.否
22.矫正期间您是否遇到法律纠纷( )
A.经常遇到 B.很少遇到 C.没有遇到 D.不知道
23.司法所对您的矫正方案是否适合( )
A.非常适合 B.基本适合 C.基本不适合 D.完全不适合
24.您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是:
衷心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