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社区矫正队伍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协助司法工作展开,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机构人员和组织,20世纪80年代先后产生于欧美等发达国家。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国家全范围的展开,其队伍也逐渐建立起来,但各方面发展都还很不完善。面对这种状况,其从根本上限制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这也给其队伍建设带来进一步的阻碍。
本文从目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现有情况入手,指出一些我国在队伍健全的开展过程当中的不足和缺陷。从世界各国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当中发现共性,通过借鉴域外先进的理念并结合本国在这方面的建设特点,从法制的各方面建设、与其相配套的制度建设等方面上不断完善社区矫正队伍体系,使其严格依照法制的规定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创建一支专业化的队伍,而这支专业化队伍主要是由执法队伍、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三支队伍组成,使它从不同主体、不同角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该制度的效益,逐步实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和执法过程当中在人性化和法制化建设方面的结合。
一、社区矫正队伍的现状和研究意义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根据司法部2016年对全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显示,我国已经有4.1万乡镇司法所,9.6万矫正工作者。平均到每个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只有两人,而司法所要开展9项工作,如:接收监管人员、对监管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解除矫正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矫正人员的增多,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变得更加急迫。
(一)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现状
自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政法各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分工。【1】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健全工作组织构架和对矫正对象管理到位的模式,使社区矫正工作有了初步的建设成效,矫正管理效果也逐渐有了明显的提高。【2】
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无论是从志愿者队伍、执法队伍还是社工队伍等各方面的建设来说,他们都面临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合理、矫正制度不规范、人员结构和人员分配不合理、资金严重匮乏,工作人员各方面专业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社区矫正人员的安全保障不到位,宣传不到位,群众认知水平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着刑罚执行的进程,都是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意义
社区矫正是连接社会与刑罚的一座桥梁,完善它的队伍建设体系是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对于研究其建设具有很大的意义,具体如下:首先,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才建立起来,漏洞百出,制度规范不合理,通过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完善来规范社区矫正的实施,以此为手段实现社刑相济,推动社会刑罚执行工作的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正处于萌芽阶段,自国家实行社区矫正以来,就在不断的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的相关制度。面对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我国在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上也为社区矫正队伍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提供了发展契机。
其次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弥补了我国司法的弊端,有利于司法体系的建立与健全。同时,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将会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在全国的发展,也将是社会管理的一项制度创新。
再次,社区矫正队伍的建立需要大量的人才,面对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局面,这也有利于提供就业岗位,实现双赢局面。通过完善执法队伍建设综合各方面的人才,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积极改造,使其能够跟好的与社会相融合。
二、国内外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概述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矫治模式,起初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后逐渐在现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适用。借鉴外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需要从引进西方国家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上的先进治理理念入手,使它可以更好的服务于我国以后的刑事司法改革,并根据这些经验来健全我国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扩大服务范围等,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一个具有实践价值且切实可行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体系。
(一)美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完善
在美国社区矫正建设体系中,全国范围内有统一的矫正决议机构,完善的刑罚执行措施和完备的建设团队。遍布全国的缓刑局是负责专门社区刑罚的执行机构,其宗旨是保护公众免遭罪犯的侵害、康复罪犯和有效地监管罪犯。【3】除此之外,美国还积极调动各方面的人才,在工资、奖金等各方面给予工作人员较好的待遇,吸引很多社会工作人员的积极参加。另外美国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进程中还定制有专门的队伍建设法令,通过法律建设促进社区矫正队伍状大。【4】
(二)日本社区矫正队伍的发展
在日本有健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多层次的保护观察队伍。法务省内设矫正局和更生保护局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分别掌管狱内矫正和社区更生保护矫正。除此之外,在全国各地方法院所在地,均设立了相关的保护观察所,负责社区矫正项目的具体施行。【5】针对社区矫正执行难的问题,日本建立了多层次的队伍建设体系,在此之外,还逐步完善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日本的矫正执行机关主要是矫正局,由他来掌管狱内矫正。政府出台政策鼓励民间慈善家雇用保护对象协助其改善回归社会。另外各地区另设有矫正对象民间法人组织,以此来帮助那些急于需要矫正的对象。
(三)俄罗斯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发展
俄罗斯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是执行司和执行管理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俄罗斯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的突出特点是实行垂直矫正管理体系,这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6】除此之外,俄罗斯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发展过程中,将负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工作人员都警察化,且均是授予军衔,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执法人员权限。而且在工资、奖金等各方面给予工作人员较好的待遇,吸引很多社会工作人员的积极参加。另外俄罗斯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进程中还定制有专门的队伍建设法令。
通过对美国、俄罗斯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各地区长久以来存在着不同的文化差异、历史传统和立法习惯,其矫正队伍建设在工作体系的设置、立法体系、管理机制上面也都各有特色。但它们却又有共通之处,如:社区矫正机构体制健全,在管理社区服刑人员上个工作衔接恰当,避免了工作上的脱节。 并且赋予相应执法机关执法权限,使他们在执法过正中正当化。此外,广泛发动群众,让群众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些对我国都具有借鉴意义。
(四)我国矫正队伍建设的三种主要模式
1、上海模式
上海市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主要是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推进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但由于社工人员和志愿者不具有执法能力,所以不利于他们在工作中更好的行使社区矫正的工作。不仅如此,而且在社工人员的招募上也存在着问题。因为很多社工人员加入到社区矫正队伍中来大多是因为暂时找不到合适的岗位,所以才临时加入到其中,等到找到合适的岗位后就会离开,所以一大部分的社会工作者都具有临时性,不利于矫正队伍的稳定性。目前,上海社会人事管理还不健全,管理也不到位,工作积极性也有待提高。另外,社会分配不合理,上海市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中,人员的配置比例为l:40。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社区分配下来的矫正对象的数量严重不均,有的是一人工作所却要管理80个矫正对象,有的是5人工作所,却只管理20个矫正对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的正常实施。上海模式的主要特点主要表现在通过政府来购买服务,积极吸收社会工作者来协助司法所工作但却由于配置不科学造成浪费。
2、北京模式
北京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主要是司法助理员和从监狱、劳教所等具体从事刑罚执行工作的机构调取的干警作为矫正司法执行人员来从事矫正工作。【7】除此之外,积极向社会招募人才,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收入低,级别低等问题的存在,使很多优秀的矫正人员都处于临时过渡或兼职的状态,不可能长期从事于社区矫正工作。由此可见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的特点主要还是粗放型的管理教育模式,人员聘请,机构的设置,管理模式的创新都不够合理,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着社区矫正的发展。
3、浙江天台模式
浙江省天台县司法局结合本县特色,率先建立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体执法部门,通过整合资源,将执法管辖区域和乡镇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在县域范围内组建了五个执法中队,将社区矫正工作从司法所中分离出来,纯化工作队伍,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人、专职、专业化管理。【8】另外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扩大专业性人才。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收入低,级别低等问题的存在,使很多优秀的矫正人员都处于临时过渡或兼职的状态,不可能长期从事于社区矫正工作。由此可见天台县社区矫正模式的特点主要还是粗放型的管理教育模式,人员聘请,机构的设置,管理模式的创新都不够合理,这些问题的存在,限制着社区矫正的发展。
由上可知无论是北京、上海模式还是浙江天台模式他们除了执法队伍外都在积极的吸收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从不同角度、不同人群对社会工作人员进行矫正,但是由于刚刚起步,他们同样面临着粗放型的管理教育模式。浙江天台、北京、上海、广州它们都处于我国东部沿海城市、属于我国发达地区,他们的改革在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起着领头羊的作用。在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过程中,北京、上海、天台县等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执法中队、大队、发动群众的积极性,这些举措对我国西部地区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都具有借鉴意义。
三、实地调查数据分析
为使调研数据真实有效,我们课题组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先后对宜宾市司法局、翠屏区司法局、翠屏区金坪镇司法所、宜宾市临港区司法所等市县镇司法所做实地调研,并在网上向成都,泸州等地发布调研问卷收集调研数据,我们课题组最终发放问卷100份,收回100份,回收问卷全部有效。我们所做的调查问卷结果如下:
(一)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调研
通过对宜宾市翠屏区金坪镇的调研,我们发现宜宾市翠屏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以执法人员和志愿者工作为主来开展工作。而在志愿者招募的过程中主要是以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和村委会成员为主,这也是我国当下帮扶人员的现状。具体情况如下: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类 型 |
人数 |
司法助理员 |
1 |
专职社工(辅助人员) |
0 |
志愿者 |
10 |
2、志愿者人员的构成
志愿者类型 |
分布比例 |
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 |
60% |
村委会 |
30% |
大学生 |
10% |
中小学教师 |
0% |
(二)南溪区调研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南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有了初步的建设成效,矫正管理效果也逐渐有了明显的提高。现对宜宾市南溪区进行调研,并对数据进行分析整合,统计结果如下:
1、社区矫正队伍人员
类 型 |
人员比例 |
执法人员 |
25% |
专职社工(辅助人员) |
50% |
志愿者 |
25% |
2、志愿者人员的构成
志愿者类型 |
分布比例 |
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 |
64% |
村委会 |
18% |
大学生 |
9% |
社会团体 |
9% |
上述表格显示,南溪区在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中比较全面涉及执法队伍、志愿者、专职社工三支主要队伍,而在志愿者构成上却分布不均,主要限于志愿者近亲属和村委会,没有最大限度的调动起社会团体和大学生志愿者的力量。
(三)泸州市司法局调研
泸州市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判前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创新方式,促进矫正对象获新生;典型示范,彰显社区矫正大成效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较好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切实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1、司法所辅助人员来源
司法辅助人员来源: |
人员比例分布 |
“三支一扶” |
36% |
政府购买服务 |
46% |
临时聘用 |
9% |
先聘用后转正 |
9% |
2、志愿者构成
志愿者类型 |
人员分配比例 |
矫正人员亲属 |
62% |
社会团体 |
0% |
大学生志愿者 |
13% |
村委会 |
25% |
3、社区矫正发展困境
困境分类 |
分布比例 |
工资待遇低,执法人员不够 |
38% |
管理技术手段落后 |
30% |
没有执法权限 |
23% |
社会不配合 |
9% |
通过上图图表可知,泸州市司法局通过扩大司法所辅助人员的来源主要是通过: “三支一扶”的公益帮扶、政府购买服务、临时聘用等措施来壮大工作队伍。在阻碍社区矫正发展方面主要限于工资待遇低,执法人员不够;科学技术管理手段落后;没有执法权限等方面。这些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的发展。
(四)翠屏区司法局调研
通过对翠屏区司法局的调研,我们可以发现司法所工作复杂且工作任务重,但从事矫正工作的工作者却极少,只限于执法人员、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9】而志愿者和专职社工却具有极大的变动性。工作繁琐而工作人员不够现象的存在,极大的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体情况如下: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类型 |
人员比例 |
执法人员 |
50% |
专职社工(辅助人员) |
25% |
志愿者 |
25% |
2、翠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工作流程
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 |
十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判决书到司法局报到 |
建立工作档案 |
入矫教育 |
接受后三日内将回执交执法大队 |
风险评估书、成立帮教小组、入矫宣告 、 制定矫正方案 |
建立执行档案 |
按《办法》开展日常监管、走访、教育、社区服务、日常考核等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三十日前写出书面总结。 |
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整理归档,交执法大队保存。 |
(五)成都市调研
成都市郫县司法局在2011年被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自2011年以来,全县开展判前评估305例,在判前调查评估中融入思想、法制宣传教育,提升了判前调查评估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首次开展了异地协作判前评估工作,将几名郫县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情况反馈给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另外,接待外地政法委、政协、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考察学习,把郫县社区矫正工作积累的成功经验传播到全国各地。
以下是对成都市郫县司法局调研取得的数据:
1、志愿者人员
志愿者类型 |
分布比例 |
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 |
50% |
村委会 |
20% |
大学生 |
20% |
社会团体 |
10% |
2、社区矫正建设困境
困境表现 |
分布比例 |
公检法缺乏衔接 |
8% |
工作人员缺乏 |
31% |
居民参与不够 |
15% |
没有执法权限 |
8% |
经费短缺 |
31% |
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够 |
8% |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分析整合,我们发现志愿者人员最主要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但同时也积极吸收了志愿者、社会团体、和村委会,以此来壮大社区矫正队伍。从社区矫正建设困境来看,我们发现人员缺失和经费短缺是限制社区矫正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六)叙永县司法局调研
叙永县司法局初步建立了以县、乡镇为基础架构的工作管理体系。从2013年至2017年,叙永县始终坚持如下原则:一是管理要严,要按上级的要求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并与法院、检察、公安搞好衔接;二是帮扶要实,要搞好部门联动,民政、社保等相关各部门和各乡镇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给予保证,对服刑人员再就业提供帮助。在市县的统一部署和公、检、法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叙永县司法局主动与各乡镇、部门落实好社区矫正移交工作各项措施。
叙永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方面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为此我们对此进行调研并取得叙永县司法局的建设方面的相关信息。
1、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措施
措施 |
分布比例 |
发动社区服刑人员亲属 |
30% |
向社会招募司法辅助人员 |
30% |
聘请志愿者并给予一定补助 |
20% |
增加经费 |
20% |
2、社区矫正队伍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决问题 |
分布比例 |
加大高科技应用 |
17% |
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专业性 |
28% |
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 |
22% |
加强立法和法规建设、明确执法权限 |
11% |
加大经费的投入 |
22% |
通过上图显示:我们可以看到叙永县司法局通过发动社区服刑人员亲属、向社会招募司法辅助人员、聘请志愿者并给予一定补助、增加经费等措施来促进社区矫正队伍的壮大,但同时面临着加大高科技应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提高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加强立法和法规建设、明确执法权限、加大经费的投入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会进一步促进叙永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四、我国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队伍人员短缺,缺乏高素质工作人员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截止2016年底我国已经有4.1万乡镇司法所,9.6万矫正工作者。平均到每个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只有两人,而且一人所和无人所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人员分配存在地域悬殊的局面。针对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司法所的工作者有的甚至可以达到10人,队伍地区落后的乡镇司法所就会出现无人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率的激增,非监禁刑适用的增多,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变得更加紧迫。通过对四川省各地区的调研我们发现,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队伍中研究生以上学历极少,心理学、教育学人才也极其短缺。所以必须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整体素质的建设。
(二)缺乏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作为矫正工作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应当有相应财政支出作为保证其实施的基础,但基于目前的情况,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资金匮乏,难以维持矫正人员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社区矫正工作收入低,所以很多刚毕业的大学生面对当下就业难的情况,会选择从事司法助理员,一旦哪天遇到更好的待遇岗位就会离开。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区司法所都普遍存在,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专职司法工作队伍的稳定性,难以留住符合社区矫正持续健康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9】另外由于缺乏专项资金,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在设施和工作的开展中也受到严重制约,同时也限制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高科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缺乏执法权限与警察身份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矫正工作的主体,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司法行政机关有警告及提请治安处罚、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权利。【10】然而并未对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中如何开展调查取证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除此之外,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刑事强制权。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司法行政机关在矫正工作中的执法活动日益增多,执法难度正逐渐加大,执法标准也随之提高。但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却无执法权限,并不能像公安那样佩戴枪支警械,更没有像公安一样的执法权限,使得工作人员在工作的开展中困难重重。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者,虽然已经有了执法权,但是是以一般公务员身份执法,不是以警察身份执法,如果不赋予矫正人员警察身份,就不足以对服刑人员产生震慑力,也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的执行。所以就需要赋予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必要的警察身份。
(四)相关部门协作不够、主体不明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负责监管的主体是各地方的司法所,执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这类体制的设立必然会造成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不一致,进一步在工作的执行过程中造成冲突。这种冲突的存在使得矫正对象处于两不管的状态。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数量的激增和非监禁刑服刑人员逐渐增多,无论是作为执法主体的警察,还是作为监管主体的司法矫正者,面对工作上的压力都会有所疏漏,从而产生了对服刑人员的脱管和漏管。
(五)社会公众参与不高,社会基础薄弱
相比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比较好的西方国家,他们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民间组织都踊跃参加到矫正工作的队伍中来,成为推动社区矫正队伍发展壮大的重要力量。我国近年来虽然在社会上广泛倡导公众参与到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来,但由于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认识程度低,所以在这方面的建设上进展极为缓慢。虽然后来建立的大学生志愿者作为一支新兴队伍参加到对矫正对象的帮扶工作中来,但参与力度却还不够。仔细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我认为除开公民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程度低、宣传不到位等制约成分外,公民和有关团体对社区矫正缺乏关注才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如果公众不参与其中,只靠司法行政部门来独自承担,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就会背离他原本制定的初衷,最终就没有什么优势或效益可言了。
五、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措施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要想更好的完成,首先是解决人的问题。即加强队伍建设,解决司法所人手短缺的问题。其次需要社会有关部门和司法局更好的协助和配合。尤其需要司法局和服刑人员居住地社区的大力支持,加强经费保障措施,同时加大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力度。
(一)建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要加大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出,另外,应当适当采用一些措施鼓励民间捐赠并加强与基金会的合作,逐渐让政府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为社区矫正队伍壮大开辟道路。形成以社区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和市场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制度。【11】政府出台政策鼓励民间慈善家对社区矫正设施的投入促进各类材料的制作、开展集中教育所需设备、经常性的走访配备交通工具等设施的完善,提高对高素质人才的招募能力。加大在基层社区矫正设立区县矫正中心,充分开展对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12】
(二)赋予相关执法人员警察身份
在关于社区矫正机构中是否配备人民警察的问题上,其解决直接关涉正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身份定位的重大问题。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是需要的,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都有必要性和可行性。【13】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14】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权限,并赋予相应执法人员警察身份,在赋予相关人员警察身份的过程中,不必将全部工作人员警察化,只要在区县适当分配3到5个具有执法权限的人员即可。【15】就基层社区矫正执法手段而言,积极开展执法场所、阵地规范化建设,加强硬件投入,保障社区矫正得以顺利执行。同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系统、重大执法事项预警报警系统等一大批信息化平台,确保基层执法部门和人员能适应今后更加繁重的日常执法工作。
(三)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
要使我国社区矫正能够扎实有效地推进,必须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大力吸收高素质的专业员尽快提高我国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省、部一级应当逐渐建立起相对于固定的培训基地,并设置科学的培训课程。组织中介组织介入其中,并形成以行政机关负责的方式,建立一种宏观的体制环境。
聘请经验丰富和知识渊博的人员组成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具体包括如下:1、司法行政机关。目前矫正工作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这些人员要想进入矫正机构工作,就必须通过特定的资格考试。2、社会志愿者。针对社会志愿者队伍,除了原有的招聘渠道外,还应吸引在校大学生和专业人士。聘请更多的优秀的、有执法经验的人员参与进来。使他们都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以便更好的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明确部门责任,健全社区矫正信息沟通机制,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建立有专门的矫正机关,这样就可以使工作变得合规、合法、合理。社区矫正是一个涉及各个方面的庞大的工程,没有系统的沟通和分工,容易脱节,出现工作复杂化和各部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况。所以要在司法局以及司法所都全面建立起矫正对象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及时沟通和交换信息,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使社区矫正中的信息沟通渠道顺畅。
在试点工作中采取执法权与执行者分离的“双主体"模式,已经出现“多头管理"和互相推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的效果,应尽快出台有效措施改变这种现状。国外经验表明,训练一支高素质的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可以在全国迅速发展的有力抓手。为了避免矫正工作中刑罚执行主体多元化,进而导致不符合监禁刑的服刑对象"两不管”的 "真空状态”的现象,应当减少社区矫正的环节。逐步明确部门之间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协调公安机关和司法所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在法律法规上授予街道司法所应当具有的执法权,使社区矫正能够更好的开展。
结语
自从社区矫正在我国实施以来,其队伍建设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的认识与对待,相关工作的开展也很不顺利。在矫正工作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具体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最重要环节,其的建设和完善通常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只有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从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改正和完善,最终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并进行推广才能在全社会引起关注,进而推进社区矫正队伍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同时,也要逐渐加强对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的广泛适用。但是社区矫正在我国才建立不久,其队伍建设也极其的不稳定,价值社会关注度不高,这些注定了社区矫正的进展不会来得太快。因而,社区矫正队伍在建设上也将会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必需要对国内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并对海内外相对成熟的矫正经验加以借鉴,结合我国当下国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新型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具有创新性的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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