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长久以来,陪审员制度不仅起着缓解司法刚性作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法官的惯性思维。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确立、中断、恢复到现如今的深化改革的曲折发展历程。伴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处于发展与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1】。
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规定》,再到授权北京、河北等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家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2】。此后,素有“不穿法袍的法官”之称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活动日益增多。自2016年以来,试点法院的陪审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容忽视的是新问题的出现。
目前来看,改革试点工作呈现出“四个转变”“两个建立”即选任方式由固定由组织推荐产生逐渐向随机抽选产生转变;参审方式由三人合议庭模式向二人(法官)+N名(陪审员)以上大合议法庭陪审机制转变;参审职能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事实认定转变;选任条件由年满二十三周岁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向年满二十八周岁,并适当放宽教育程度转变。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建立人民陪审员宣誓制度,制定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虽然改革的大方向确定了下来,但是相关的落实工作并不是完全朝着预期改革方向发展的【3】。
与此同时,西部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在管理及其实务运行过程中突出的问题也引起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从局部地区的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陪审员制度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固有的现实冲突与改革实效预期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在面对这样的冲突下,我们有必要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寻找相关措施。
故此,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深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我国司法重要性的前提下,希望能够深入了解相关的陪审员制度及其发展情况。其实各地均在进行探索,西部地区在改革的大形势下该如何探索出一条合适的模式,有其紧迫性,所以笔者就此开展相关调研活动,期望通过这样的实践调研活动,来理性地反思我国西部地区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力求提出一些良好的建议和改进措施,希望这样的实证调研活动能够对西部地区陪审员制度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也期望陪审员这盏“民主的明灯”绽放出法治精神光辉,促进司法进程。
一、调研背景及方案设计
(一)调研背景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当前在国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配备适当高于本院法官人数的人民陪审员,以弥补基层法院法官人数的不足。而这些人民陪审员的出现虽然有效的弥补了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但法院审判工作其自身的高度专业、复杂的要求,人民陪审员所难以克服的非专业型、非日常性等缺陷,导致当前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例如,“陪审专业户”“陪而不审”“参而不议”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陪审员职权不明确,部分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心和纪律观念较为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陪审员经费难以保障。由于种种问题,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与英美法系真正意义上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存在较大的区别【4】。
严格地说,我国的陪审制虽然在名称上称为“陪审”,但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完全不同,其在形式上实际上与大陆法国家的参审制是极为相似的,欧美法系国家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最大的特色就在于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并全体一致通过,一项决定才能生效。而我们国家的陪审,实际上是指参审。虽然有关陪审员的相关规定要求陪审员只审事实认定,但其实现这个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适应。大多时候陪审员只是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审判,其本身并不能独立地进行审判。当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其在本质上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有区别的。审判的公平正义是我国依法治国道路上最大的问题,陪审员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能否保障其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调研目的:
1.参与此次实践调研活动,实地调查取证,是有针对性,具体化地展开此次活动,得到更为真实可靠的实践材料,通过实证调研更好地了解到西部地区基层人民陪审员的现状。
2.通过所采集到的实践材料,进行综合整理,网络数据分析论证,了解西部地区基层人民陪审员在全国陪审员深化改革下的现状以及在当前实践阶段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笔者立足西部基层地区,深入分析其存在的原因,积极听取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归纳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3.能够更进一步了解自身的实践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更好地体验生活,了解社会面貌,增加社会实践经验。深入了解陪审员制度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以及司法改革进程的意义。
4.希望通过此次社会实践调研活动,撰写出该论文,提出尽可能的完善措施,能够引起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重视,能够为西部基层法制建设尽一点微薄之力。
(二)调研方案设计
关于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相关数据的调研,采取调研地点选择、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信息反馈、人员沟通、查阅资料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尽可能多的了解到西部地区基层人民陪审员的现状,分析归纳出所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积极听取各方意见,综合整理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1.调研内容
该调研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调研地区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其形式包括:调研问卷设计,调研形式、时间选择,信息反馈,查阅资料。其中调研问卷共16个选择题,包括单选、多选、不定向选择题。选项从如何知悉法院招聘人民陪审员的消息到除陪审外,还参与过法院的哪些工作,再到实行“2+1+N”陪审员模式的新式提问,该问卷涵盖基层地区人民陪审员相关的各项相关信息收集,主要由不同职业的陪审员填写,与当地基层法院接触,通过法院收集到相关的陪审员信息,从而进行调研。
2.调研对象及样本来源
调研对象为西部基层人民陪审员,其人群职业主要为当地普通群众、事业单位职员、社会工作者、基层干部。囊括了多个群体,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以及有用性。调研对象更具相对的针对性 、具体性、合理性。其样本来源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贵州省松桃县苗族自治县、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一般地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筠连县、广西省横县、青海省都兰县以及改革试点地区广西省右江县、重庆市梁平县、陕西省岐山县。通过对调研对象的数据分析及网络数据总结。为确保调研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并未提前规定相关的调研问卷数量,而是通过实地考察之后,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确定调研对象及其样本数量。
3.调研方式
调研方式主要通过问卷调研的形式并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了解收集数据,走访相关的基层人民陪审员,参加相应的人民陪审员庭审现场,真实了解基层人民陪审员的实际表现,并与相关基层人民陪审员沟通,知悉他们的实务操作能力,结合社会实际,探索真实的西部地区基层人民陪审员现状。
本文部分数据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地区的法院办案系统综合查询统计以及调研法院政治处提供。
(三)调研实施情况
1.调研时间
由于笔者于2016年获四川省创新创业项目立项,从2016年开始就一直在收集整理相关的资料,且调研地点跨越地域较远,相关事务需要提前安排。并且该项调研活动持续时间较长,从2016年开始至今,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实地调研。利用寒暑假,课余时间对相关的人员进行调研走访,实地考察,网络数据整理等工作安排。
2.调研地点
该项调研活动的地点选择,目前集中在七个省一个直辖市,分别为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四川省、陕西省、青海省、广西省、以及重庆市近10个基层法院,调研活动较为的灵活。
二、调研地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现状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后称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自2005年5月1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将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狠抓落实。但西部基层地区因其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普及教育程度、群众法律意识等相关因素与较为发达的东南地区的陪审员制度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定差距。
我国西部地区集聚全国大部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相关的陪审员制度动态信息,最新的研究成果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进行较好的制定实行,其基层地区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仍存在着许多固有问题和新问题,新情况。
笔者通过实地走访收集以及网络数据整理对调研地区基层法院有了一定的了解,对调研地区的人民陪审员情况,整理情况如下:
(一)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众所周知,西部地区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片区,同时经济也是较为靠后的地区,其法制工作也是有待进一步加强的。笔者通过收集整理得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法院(表一),贵州省松桃县苗族自治县法院(表二),以及西藏自治区扎囊县法院(表三)人民陪审员的情况。
(表一)
地区 |
陪审员总数 |
增选陪审员 |
法官人数 |
参审案件 |
刑事案件 |
民商事案件 |
勐海 |
30人 |
15人 |
20人 |
236件 |
166件 |
70件 |
勐海县是一个多民族聚集地区,该县受其多民族、特殊的边疆地理环境性质影响,其产生的民事纠纷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该县共有法官20人,人民陪审员30人,新任陪审员15人,其中2016年以来,该县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共计236件,参审刑事案件166件,民商事案件70件。
(表二)
地区 |
陪审员总数 |
增选陪审员 |
法官人数 |
参审案件 |
松桃县 |
55人 |
5人 |
40人 |
1231件 |
松桃县法院先后被授予“全省优秀法院”“全市优秀法院”等荣誉称号,该县法院共有陪审员55人,其中增选陪审员5人,法官人数共40人,2016年来陪审员参审案件共计1231件。
(表三)
地区 |
陪审员总数 |
法官人数 |
参审案件数 |
刑事案件 |
民商事案件 |
扎囊县 |
11 |
5 |
33 |
20 |
13 |
扎囊县法院地处国家偏远地区,总人口共计3.5万人,其相关的建设还是存在一定的落后。该县法院有人民陪审员共11人,法官人数5人,2016年陪审员参审案件总数共计33件,其中刑事案件共计20件,民商事案件共13件。
(二)西部一般地区
对该三省的调研工作,笔者选取收集整理出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表四),筠连县(表四),广西省横县(表五)、青海省都兰县(表六)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表四)
地区 |
陪审员总数 |
基层法院法官 |
男女比例 |
大专及以上 |
翠屏区 |
100人 |
81人 |
49:51 |
100人 |
筠连 |
50人 |
37人 |
37:13 |
48人 |
宜宾市翠屏区,全区人口约为83万(2013年),人民陪审员总数100人,基层法院法官81人,其中陪审员男女比例49:51,学历均为大学大专及以上,就去年的陪审员情况收集显示新任的陪审员人数为17人,免职2人。在2016年期间,翠屏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1656件,参审率达87.94%。
筠连县,全县人口约42.75万(2012年末)人民陪审员总数为50人,基层法院法官37人,男女比例为37:13,学历为大学大专48人,高中以下2人。 2016年的陪审员统计显示新任人员19人,免职人数2人,陪审员中的人大人员为1人。
(表五)
地区 |
全年受理 |
审结案件 |
陪审员参与 |
结案件数 |
横县 |
5992件 |
5319件 |
1570件 |
1387件 |
横县,以壮族,汉族为主的多民族聚集杂居大县,全县人口约115万(2008年),人民陪审员50人,少数民族人口占43.2%,占全县总人口38.1%,其中壮族比重37.4%。2016年全年受理案件5992件,审结5359件,该县人民陪审员参与全年受理执行案件1570件,结案1387件,结案率较去年提升7.07个百分点。
(表六)
地区 |
陪审员总数 |
男女比例 |
大专以上学历 |
陪审案件 |
都兰县 |
18人 |
11:7 |
13人 |
186件 |
都兰县法院随着陪审员“倍增”计划的不断深入,现有人民陪审员人数共计18人,其中男性陪审员人数为11人,女性陪审员人数为7人。全部的陪审员中有13人的学历为大专及其以上,其陪审员结构较为的合理。在2016年的陪审工作中,该县陪审员共参加陪审案件共计186件。
(三)西部改革试点地区
2015年4月24日起,被授权进行陪审员改革试点的法院,已经进行了为期近2年的改革,其中被选为改革试点的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就有15个,占全国改革试点法院的十分之三。笔者就这个情况,收集整理了广西省右江区(表七)、重庆市梁平县(表八)、陕西省岐山县法院(表九)的相关陪审员改革情况。
(表七)
地区 |
陪审员总数 |
参审案件总数 |
事实清单审理 |
大陪审模式审理 |
右江区 |
207人 |
1651件 |
103件 |
12件 |
右江区法院作为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共任命207名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共计1651件,其中采用事实清单方式共审理案件103件,适用“2+3”大陪审模式审理的案件共计12件,提升了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表八)
地区 |
陪审员总数 |
增选陪审员数 |
候补陪审员 |
参审案件 |
梁平县 |
200 |
91 |
600 |
4160 |
梁平县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单位,以各乡镇街道选举委员会为单位,在符合条件的选民名单中随机选任200名,新增91名陪审员,并且随机抽选3倍以上人员即600名人员作为候补陪审员。进行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后,该县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共计4160件。
(表九)
地区 |
陪审员总数 |
新任陪审员 |
候选人员 |
参审案件 |
岐山县 |
49人 |
24人 |
450人 |
583件 |
岐山县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总数49人,其中新增陪审员24人,该人员具有代表性强、专业面宽、年龄结构合理等显著特征。该院法院对陪审员进行随机抽选,建立了450人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2016年全年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总数为583件。
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规定,任用适合数量的陪审员,这些人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然而新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固有的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得到缓解。“陪审专业户”“陪审职责不明确”“陪审员的保障难”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改革进程,所以科学合理的陪审员制度措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力武器。
三、调研结果
该部分的内容以问卷调查为主,通过发放相关数量的问卷,电话访问相关的人民陪审员,收集到了具体的信息。调研问卷共有16个选择题,经过整理归纳后,总共体现为16个方面,具体的情况如下:
(一)调研问卷数据分析
截至目前为止,该项实证调研活动收集到了七省一直辖市近10个西部基层地区的相关人民陪审员资料,其涉及的范围还是较为广泛,本次调研活动涉及到的调研问卷共计178份,其中收集到的调研问有勐海县12份、松桃县20份、扎囊县3份、翠屏区36份,筠连县30份,横县13份,都兰县9份、右江区26件、梁平县19份、岐山县10份。为了确保每份问卷的真实有效性,均采取提前了解,有针对性、具体性地发放问卷,故没出现废弃问卷。现在选取相关重要问卷数据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您是如何得知法院招聘人民陪审员的消息呢?
地区 |
报纸媒体 |
社区宣传 |
网站发布 |
微信发布 |
亲朋告知 |
其他 |
勐海县 |
0 |
0 |
0 |
0 |
7 |
5 |
松桃县 |
0 |
0 |
5 |
0 |
5 |
10 |
扎囊县 |
0 |
0 |
0 |
0 |
3 |
0 |
翠屏区 |
0 |
23 |
0 |
0 |
1 |
12 |
筠连县 |
3 |
6 |
0 |
9 |
3 |
9 |
横县 |
5 |
2 |
1 |
0 |
2 |
3 |
都兰县 |
0 |
0 |
7 |
0 |
0 |
2 |
右江区 |
2 |
5 |
7 |
7 |
0 |
5 |
梁平县 |
0 |
7 |
12 |
0 |
0 |
0 |
岐山县 |
0 |
2 |
7 |
0 |
0 |
1 |
自陪审员制度深化阶段,调研到的地区就任人民陪审员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从组织推荐到个人从其他渠道了解得知,进一步拓宽了陪审员任职渠道,使得其多样化发展,最为突出的是在未进行改革试点的基层法院的招聘陪审员模式较为的单一,大多都是以亲朋好友告知为主,并不像改革地区的陪审员紧跟数据时代,利用网络数据如网站发布或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来选任陪审员,这样,不仅提高了陪审员选任效率,而且还深入日常,使得其范围更为广泛。
2、您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时间有多长?
地区 |
1年以下 |
1-3年 |
3-5年 |
5-10年 |
10年以上 |
勐海县 |
0 |
2 |
9 |
1 |
0 |
松桃县 |
0 |
12 |
8 |
0 |
0 |
扎囊县 |
0 |
0 |
3 |
0 |
0 |
翠屏区 |
1 |
24 |
11 |
0 |
0 |
筠连县 |
14 |
16 |
0 |
0 |
0 |
横县 |
1 |
7 |
3 |
2 |
0 |
都兰县 |
0 |
7 |
2 |
0 |
0 |
右江区 |
13 |
10 |
3 |
0 |
0 |
梁平县 |
15 |
4 |
0 |
0 |
0 |
岐山县 |
4 |
6 |
0 |
0 |
0 |
该地区的基层人民陪审员陪审年限分布集中在1-5年期间,没有出现陪审员任职年限10年以上的情况,保持了其与时俱进。其中可以直观的看出的是少数民族地区和未改革的法院基本上集中在3-5年之间,对于担任1年的陪审员基本上很少,有的地区甚至没有。四地的陪审员就任年限还是存在较大的不同。
3、您履职以来,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陪审案件每年大约有多少宗?
地区 |
0件 |
1-2件 |
3-5件 |
6件以上 |
勐海县 |
3 |
1 |
0 |
8 |
松桃县 |
2 |
7 |
5 |
6 |
扎囊县 |
0 |
0 |
3 |
0 |
翠屏区 |
1 |
25 |
0 |
10 |
筠连县 |
0 |
9 |
21 |
0 |
横县 |
0 |
1 |
2 |
10 |
都兰县 |
0 |
0 |
3 |
6 |
右江区 |
0 |
22 |
4 |
0 |
梁平县 |
0 |
17 |
2 |
0 |
岐山县 |
0 |
10 |
0 |
0 |
调研到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陪审员每年陪审案件多集中在0件和6件以上这两个范围,差距确实挺大的。其他地区的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多集中在3-5件,而改革地点的基层法院多集中在1-5件之间。可以看出的是每个地区的陪审员参审案件还是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和改革试点地区的参审案件的件数差距。调研中的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多呈现出陪审案件分布不均状态。
4、您是否由于工作时间冲突或者其他原因而拒绝了法院随机抽取确定的陪审安排?
地区 |
是 |
否 |
勐海县 |
0 |
12 |
松桃县 |
2 |
18 |
扎囊县 |
0 |
3 |
翠屏区 |
0 |
36 |
筠连县 |
24 |
6 |
横县 |
9 |
4 |
都兰县 |
0 |
9 |
右江区 |
10 |
16 |
梁平县 |
8 |
11 |
岐山县 |
4 |
6 |
调研的基层陪审员在陪审业务操作中,很难协调好自身工作与陪审工作的冲突。较为明显的是筠连县法院,超过一半的人不能协调好者之间的关系,当然其他地区在这个方面也存在着因为各式各样的冲突拒绝过庭审安排活动。
5、您所在地区的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补贴是多少?(元/件)
地区 |
不满100元 |
100-200元 |
200元以上 |
勐海县 |
12 |
0 |
0 |
松桃县 |
15 |
5 |
0 |
扎囊县 |
3 |
0 |
0 |
翠屏区 |
11 |
25 |
0 |
筠连县 |
30 |
0 |
0 |
横县 |
3 |
10 |
0 |
都兰县 |
3 |
6 |
0 |
右江区 |
5 |
21 |
0 |
梁平县 |
8 |
11 |
0 |
岐山县 |
2 |
8 |
0 |
调研地区基层陪审员经费均以200元/件以下为主,其中少数民族地区的陪审员报酬以不满100元/件为主,其他地区大体上集中在100-200元/件之间,陪审员经费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也有并未落实好陪审员经费的情况出现。
6、您阅卷的时间是
地区 |
开庭前专门去法院阅卷 |
开庭当天,先阅卷再参与庭审审 |
勐海县 |
2 |
10 |
松桃县 |
0 |
20 |
扎囊县 |
0 |
3 |
翠屏区 |
12 |
24 |
筠连县 |
0 |
30 |
横县 |
3 |
10 |
都兰县 |
7 |
2 |
右江区 |
23 |
3 |
梁平县 |
17 |
2 |
岐山县 |
9 |
1 |
庭审阅卷对于陪审员来说是权力也是义务,调研发现调研地区的少数民族陪审员选择阅卷的时间上多选择在开庭当天,先阅卷再参与庭审,极少数会选择在开庭前专门去法院阅卷其他的法院同样存在这样的现象,但是只是个别的。陪审员庭前几天去阅卷并不多见,也只多出现在改革试点法院。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着庭审的进行,不能够保障陪审员有充裕的时间来了解案件事实。
7、您是否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改革?
地区 |
是(继续第8题) |
否(跳过第8题) |
勐海县 |
3 |
9 |
松桃县 |
7 |
13 |
扎囊县 |
1 |
2 |
翠屏区 |
35 |
1 |
筠连县 |
6 |
24 |
横县 |
12 |
1 |
都兰县 |
8 |
1 |
右江区 |
24 |
2 |
梁平县 |
19 |
0 |
岐山县 |
9 |
1 |
关于陪审员制度改革,改革试点的陪审员对此制度更为了解,其他地区并不是有很多的陪审员了解该项制度,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可以看出的是陪审员制度改革并未完全深入陪审员心中,与预期效果存在一定的差距。
8、您认为若在西部地区实行“2+1+N”(“2”代表法官人数,“1”代表实际参与庭审的陪审员人数,“N”代表并未实际参与庭审的陪审员人数)的陪审员模式,是否更加有利于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地区 |
很好 |
一般 |
没有作用 |
不一定 |
勐海县 |
3 |
0 |
0 |
0 |
松桃县 |
2 |
5 |
0 |
0 |
扎囊县 |
0 |
1 |
0 |
0 |
翠屏区 |
30 |
0 |
0 |
5 |
筠连县 |
6 |
0 |
0 |
0 |
横县 |
7 |
3 |
2 |
0 |
都兰县 |
2 |
3 |
2 |
1 |
右江区 |
18 |
6 |
0 |
0 |
梁平县 |
14 |
5 |
0 |
0 |
岐山县 |
7 |
2 |
0 |
0 |
调研地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对“2+1+N”模式持有不同的观点,仍有较少部分陪审员对该模式持有怀疑态度,这就表明着该模式并没有在陪审员这个群体当中起到较好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并未深入陪审员体系之中。
9、您认为您所在法院的陪审人员是否随机抽取参与陪审
地区 |
是 |
否 |
不了解 |
勐海县 |
0 |
8 |
4 |
松桃县 |
0 |
20 |
0 |
扎囊县 |
0 |
3 0 |
0 |
翠屏区 |
12 |
8 |
16 |
筠连县 |
6 |
6 |
18 |
横县 |
13 |
0 |
0 |
都兰县 |
2 |
7 |
0 |
右江区 |
26 |
0 |
0 |
梁平县 |
19 |
0 |
0 |
岐山县 |
10 |
0 |
0 |
就陪审员制度新改革中的随机抽取参与陪审的规定可看出改革试点法院的陪审员均是随机抽选任命的,对该项政策落实的很好,但是就其他地区的数据显示有部分法院还是对该项新变革存在较少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准确把握随机抽取的意义。
10、您认为您所在法院的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情况(不定项)
地区 |
有的人陪审案件多(A) |
有的人陪审案件少(B) |
陪审人员由法院随机抽取(C) |
有的人一个案件也没有参与陪审(D) |
ABD |
勐海县 |
2 |
3 |
0 |
3 |
4 |
松桃县 |
3 |
4 |
0 |
3 |
10 |
扎囊县 |
1 |
0 |
0 |
0 |
2 |
翠屏区 |
7 |
0 |
12 |
8 |
9 |
筠连县 |
2 |
25 |
0 |
3 |
0 |
横县 |
1 |
1 |
7 |
3 |
1 |
都兰县 |
0 |
0 |
1 |
0 |
0 |
右江区 |
0 |
0 |
26 |
0 |
0 |
梁平县 |
0 |
0 |
19 |
0 |
0 |
岐山县 |
0 |
0 |
10 |
0 |
0 |
陪审员对所在法院的陪审案件持有不同的观点,陪审案件数量并不均衡,参审机制并不完善,并未很好的落实陪审员新改革。对于改革试点的法院就该项方面取得了较好的陪审员评价。
11、您认为在最新规定中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是否有利于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地区 |
是 |
否 |
勐海县 |
12 |
0 |
松桃县 |
20 |
0 |
扎囊县 |
3 |
0 |
翠屏区 |
31 |
5 |
筠连县 |
11 |
19 |
横县 |
12 |
1 |
都兰县 |
9 |
0 |
右江区 |
23 |
3 |
梁平县 |
19 |
0 |
岐山县 |
10 |
0 |
对陪审员只参与事实认定方面,调研地区的陪审员大体上更倾向于参与事实认定,然而筠连县的陪审员由于不太了解陪审员新规定的情况下,觉得该项改革不利于发挥陪审员作用。
12、您在参审过程法官是否会对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与交流
地区 |
每个案件均会 |
经常会 |
偶尔会 |
从来没有 |
勐海县 |
0 |
8 |
0 |
4 |
松桃县 |
3 |
2 |
15 |
0 |
扎囊县 |
0 |
1 |
2 |
0 |
翠屏区 |
7 |
14 |
0 |
15 |
筠连县 |
3 |
24 |
3 |
0 |
横县 |
0 |
23 |
0 |
0 |
都兰县 |
0 |
6 |
3 |
0 |
右江区 |
15 |
10 |
1 |
0 |
梁平县 |
13 |
6 |
0 |
0 |
岐山县 |
7 |
3 |
0 |
0 |
法官与陪审员的业务沟通能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审理进程,调研发现不同地区的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导与交流也呈现出地区差异,法官由于自身工作任务的原因,以经常指导陪审员为主,但也存在着从未指导交流的情况。
13、您在参与庭审的每个案件中向当事人发问的次数大体是
地区 |
0次 |
1次 |
2次 |
3次以上 |
勐海县 |
5 |
7 |
0 |
0 |
松桃县 |
10 |
7 |
3 |
0 |
扎囊县 |
3 |
0 |
0 |
0 |
翠屏区 |
12 |
8 |
16 |
0 |
筠连县 |
3 |
10 |
17 |
0 |
横县 |
0 |
7 |
1 |
5 |
都兰县 |
3 |
6 |
0 |
0 |
右江区 |
1 |
3 |
15 |
7 |
梁平县 |
0 |
8 |
5 |
6 |
岐山县 |
0 |
0 |
6 |
4 |
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当事人发问的次数以1-2次为主,很少会超过3次,其中改革试点法院陪审员的发言情况次数较多。其中其他地区很多陪审员不敢或不想在庭审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陪审员的陪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看上去更像是“参而不议”形同虚设。
14、合议庭评议中,在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你是否与承办法官、审判长有过不同意见?
地区 |
是 |
否 |
勐海县 |
0 |
12 |
松桃县 |
3 |
17 |
扎囊县 |
0 |
3 |
翠屏区 |
15 |
21 |
筠连县 |
3 |
27 |
横县 |
8 |
5 |
都兰县 |
0 |
9 |
右江区 |
10 |
16 |
梁平县 |
13 |
6 |
岐山县 |
7 |
3 |
陪审员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或者不敢提出自己对陪审案件的看法,并且在陪审案件中并不会对法官的看法存在怀疑,少数陪审员会发表意见并坚持,大多数都是选择遵循法官的看法。这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15、您是否在每个参与陪审案件中的合议庭评议笔录上亲自签字
地区 |
是 |
基本上是 |
有些时候是别人代签 |
勐海县 |
0 |
10 |
2 |
松桃县 |
6 |
9 |
5 |
扎囊县 |
3 |
0 |
0 |
翠屏区 |
35 |
1 |
0 |
筠连县 |
24 |
3 |
3 |
横县 |
11 |
2 |
0 |
都兰县 |
7 |
2 |
0 |
右江区 |
20 |
6 |
0 |
梁平县 |
16 |
3 |
0 |
岐山县 |
7 |
3 |
0 |
实践中合议庭评议笔录大致均为陪审员亲自签字,但也存在代签的情况,虽然这样的情况较少的发生调研地区,但是相关的管理制度还是有待加强。
16.您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多选题)
选项 |
勐海 |
松桃 |
扎囊 |
翠屏 |
筠连 |
横县 |
都兰 |
右江 |
流于形式,有名无实 |
6 |
3 |
0 |
4 |
0 |
0 |
0 |
14 |
监督体系不完善,保障存在问题题 |
14 |
2 |
1 |
8 |
15 |
5 |
5 |
15 |
陪审员来源单一,综合素质不高 |
12 |
10 |
1 |
4 |
6 |
0 |
4 |
11 |
陪审员专职、脱离大众化、民主化要求 |
0 |
12 |
2 |
0 |
0 |
0 |
9 |
2 |
陪审员陪而不审,参而不议 |
11 |
6 |
1 |
1 |
3 |
0 |
5 |
13 |
陪审员陪审次数不均匀 |
10 |
20 |
3 |
30 |
20 |
9 |
9 |
26 |
陪审员的法学素养难以适应需求 |
11 |
12 |
2 |
20 |
27 |
4 |
0 |
15 |
陪审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
0 |
5 |
3 |
7 |
6 |
0 |
2 |
12 |
陪审员参审案件的保障不足 |
10 |
15 |
0 |
17 |
15 |
3 |
1 |
2 |
陪审员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中以陪审次数不均,陪审员个人法学素养欠缺,陪审员参审案件的保障不足为主,面对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使得陪审员制度改革在该四地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
(二)西部地区基层人民陪审员存在问题
虽然陪审员制度不断深化改革,陪审员的代表性明显提升,参审范围不断扩大,参审积极性不断提高,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更加完善。但就收集到的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情况来看,差距较大,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的基层地区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因改革文件的出台而发生实质性改变。其中不乏许多的问题的出现。
1.选任机制不健全
调研发现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并不健全,陪审员的选任情况出现了地区上的差异。对改革试点地区的陪审员选任情况来看,多采用的是随机选取任命,增强了陪审员的广泛性与代表性,而对其他的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的调研收集情况来看,相关的陪审员选任是存在一定的难度,陪审员任用制度表明陪审员的学历要求,然而对西部相对偏远的基层法院来说,选任适合的陪审员成为了一大难题,很难找到符合选任条件的陪审员【5】。
2.陪审案件分布不均
陪审员存在长期陪审或成为“陪审专业户”的情况。这些情形在没有改革试点的基层地区法院人民陪审员中尤为明显,对于改革试点的基层法院大新县、沙坪坝区、梁平县法院来说,类似的情况较少,且陪审案件分布较合理。调研中发现陪审员参审机制没有出现明显改进,每个陪审员每年参与庭审案件的数量比例并不协调,有的法院陪审员有多年来多陪审案件却也存在着许多年来未曾或少数陪审案件的情况。陪审员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提前参加庭审,并没能发挥好陪审员的作用。
3.考核机制不完善
陪审员作为一种后备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无法用法官考核标准来约束陪审员的工作。并且人民陪审员的业绩考核还不到位,相关的管理工作存在较为突出的漏洞,各个地区的个别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随意性并没有得到较好的规范。陪审员队伍建设不完善,很难仅通过相关的制度革新来改变。
4.陪审能力有待提升
由于人民陪审员大多数为非法律专业人员,虽经岗前法律业务知识专业培训,但由于培训时间短,学习内容不系统,不全面,陪审员对自己在审判活动中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和禁止事项不明确,在庭审中作用发挥受影响,在合议时也有不能很好地提出自己的观点的情况出现,不能充分发挥陪审员作用,会时常出现“摆设”的情况。虽然在西部地区基层法官还是会经常与陪审员沟通指导,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陪审员专业知识与法官存在明显差距,实践中与他们组成合议庭后,还要引导他们如何办案,这在无形中也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同时陪审员并不能在短时间的接触下就提高自身能力【6】。
5.经费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提高
就收集到的数据显示大多数基层法院存在补助经费普遍较低,人民陪审员所获得审案补助一般在100元/件上下浮动,几乎不会超过200元/件,同时也会有经费没落实的现象出现。由于补助标准普遍不高,不少西部基层地区单位还不能保证按时发放,这样一来并不能有效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这也是当前严重制约人民陪审员开展培训和参与陪审活动的一个重要因素。
6.监督机制不健全
陪审员作为法院的补充力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审案压力,然而对陪审员的工作来说,并没有一套健全的监督机制去严格规范陪审员的相关陪审工作。因为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没了监督,不难就会出现权力滥用或者是不用的情况。只有通过对权力的制衡,严格约束陪审员的相关陪审工作,陪审员工作的开展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四、西部地区基层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建议
从此次实证调研活动中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不难发现的是西部地区基层陪审员在参审、考核、保障机制以及陪审能力上存在着相当的问题,故这四方面应有待加强。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注重司法民主,从其确定的初始就被印上了民主的烙印,成为司法民主的孪生兄弟【7】。长期以来,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往往也只是为了贯彻国家的司法政策,使得陪审员只是一种形式,一个概念,而这样的现象是亟待解决的。故笔者提出如下六点建议,希望能够引起西部基层法院的重视。
(一)健全陪审员选任机制
对陪审员的选任时,应指定出科学的选任程序,充分考虑地区特色,结合相关的实际,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8】。在基层法院,特别是偏远地区法院可以适当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要求,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品德好而且又热爱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陪审员。在选举陪审员时,群众推荐、单位推荐、人大考核、选任竞争也应作为选任必须程序。制定出相关的选任制度。
(二)明确陪审案件范围
明确陪审案件范围和权利范围,落实随机抽选陪审机制,推进陪审员提前参加庭审机制。实际上,《规定》虽规定了陪审员的随机抽取制度,但根据相关调研发现,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并未很好的落实这一制度。为了进一步推进西部基层地区的陪审员制度建设,首先,相关的基层法院应该保障的是陪审员在履职期间,有权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以此来不断推进庭审机制。其次,陪审案件的范围必须明确具体,陪审员的权利范围也应该做出相关的规定。再者,对于合议庭模式上的选择上,不论是 “2+1+N”(“2”指2名法官,“1”指一名实际参与庭审过程的陪审员,“N”指坐在庭审下的陪审员人数)的哪种模式,都应取决于案件性质,根据不同的案件做出相对应的合议庭模式审理。进一步来说我们可以采用类似于法国和德国的陪审团模式,但不是真正的陪审团模式,具体说来就是,选用法官人数2人,1名陪审员来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选用N名陪审员观摩庭审现场,根据案件的审理过程,向合议庭的陪审员提出意见看法,然后庭上的陪审员根据其意见和自己的看法向合议庭提出最终的看法建议。同时也应着重考虑到案件性质,分类从符合陪审员条件的人员当中随机抽选,充分保障在陪审员的选择上是公正的,程序上是正义的。总的来说在陪审员的选用上就是要做到因案而择。
(三)建立陪审员考核机制
建立陪审员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学习建立完善的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对陪审员进行考核。应注重实质意义的考虑,而不是流于形式,应落实至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一定的考核标准对陪审员陪审工作实绩、思想道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对陪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记录【9】。制作陪审员考核记录表,由当事人和法官对陪审员工作进行评分,取其平均值,满分10分制,标准分6分。每个季度进行对表现优异(8分以上)的陪审员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促进其陪审积极性。对未能达到标准(6分及以下)的陪审员先予以提醒,若多次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可不再选用该人员,并做好相关的记录。若出现法定免责、处分事由,应依法处置,达到犯罪标准的应予以依法追究,要把陪审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部分纳入法院业务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批评。
(四)加强陪审员培训工作
加强陪审员培训工作,科学组建陪审员合议庭,不断提升陪审员业务能力,定期开展陪审员陪审知识讲座,业务培训会,座谈会,听取相关的工作意见建议,对相关的陪审工作给予适当的指导。可以考虑每季度对陪审员进行陪审工作指导,印发相关的资料,对相关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陪审工作做的不好的陪审员进行沟通指点。同时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群众对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激发广大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人民陪审员陪审档案,妥善处理好人民陪审员与所在单位的关系,使陪审员能够更好地进行陪审工作,保障其相关的合理权益【10】。
(五)建立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提升陪审员履职能力。长久以来,我国陪审员由于缺乏物质保障,从而导致陪审员在执行陪审服务中,很难享受到应有的保障,这在西部基层地区更为的突出,西部基层地区因自身的限制,给予陪审员的补助较少,其补助均都未超过200元,且大部分都处于100元上下浮动,这无形之中挫伤了陪审员执行陪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故应加强建立该项制度,做到专项专用,将陪审员经费制度细化,最终形成可操作性制度,增强陪审员经费管理透明度,定期公布陪审员补助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可以考虑规定每个陪审员每年任职的天数(具体时间长度按照各个地区陪审员总数计划规定),陪审工作按小时计算补助。
(六)完善陪审员监督机制
对于陪审员的监督制度,应当列入人大的监督检查范围。加大对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陪审员监督制度,定期听取评议陪审员的工作,把陪审员的陪审工作实行一案一评。重点以事前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为辅【11】。事前就是要加强平时的陪审工作,为陪审员定期组织相关的专题讲座,提升陪审员的陪审能力。定期走访相关的陪审员,了解陪审员相关的工作,全面了解陪审员的履职能力。能够全面、客观、公正地去看待陪审员的相关工作。事后监督就是指在相关的陪审工作后,如果发现相关的陪审员有扰乱司法公正时,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的陪审员做出相应的处理。出现违法情况的,应移交相关的机关依法进行处理【12】。
结 语
从此次实证调研活动中,不难看出的是改革预期与实际效果间的差距。西部地区基层人民陪审员在面对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浪潮下,虽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地区的陪审员管理进行了革新,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各种因素,使得这些革新措施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长期存在的诸如“参而不审”“陪审专业户”等现象还是时有发生【13】。无论是欧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混合式陪审制度,还是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每个国家选用的陪审制度都带有自身国家的特点。其实际发挥的作用也很大程度上受限于本国司法体制的发展方向。对于我国的陪审制度来说,是否完全适用于法国或德国的陪审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考证。犹如《十二怒汉》中的8号陪审员所说的那样“我们肩负着重大责任,我一直觉得这就是民主社会的优点”【14】。陪审员存在至今也有着自身的原因,这也是我国不断改进陪审员制度的原因所在。从调研活动中发现西部地区基层人民陪审员实行的进度较发达地区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但相信只要基层法院,陪审员重视并加以改进,该片区的法制活动会更进一步。
人民陪审员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我们应该明确其存在的现实意义,继续深化其制度改革。首先我们应该避免整体把那些“陪审员的好处”挂在嘴边,我们应该避免说陪审员制度很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带来许多好处。为什么我们应该避免这样的观点,因为它们的根基是薄弱的。陪审员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本身的好处,也不是它可以带来的利益,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体现了法律的正当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繁荣发展【15】。陪审员制度并不能保证一个国家的民主进程,它的重要性是内在的,因为它反映了民主,平等的理念以及人的权利,它体现了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司法活动来进行投票,参与决定相关的事实认定问题,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司法改革,政权结构问题,它是一种思想状态,也是一种行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