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案例1:
被告人陈江,男,27岁,农民。陈江所在的农村驻扎着我军某部,由于陈江曾经同部队一名战士发生过争执,因而一直对部队心存报复之念。1998年3月初,部队接到上级通知,准备开赴某山区进行一次小规模的军事演习。陈江得知后,决心在部队出发时搞点“麻烦”。3月11日凌晨1点多钟,他在部队必经之路上的一个急拐弯处堆上一堆大石块。11日凌晨4时30分,部队出发。由于天还未亮,加之车速很快,先行的一辆军车撞到了陈江设置的大石块上,造成军车严重损坏,司机重伤。这一突发事件阻碍了全部队的行动,直到11日中午11时,才清除完所有障碍。经侦查,3月13日,公安机关将陈江抓获。
法律问题:
陈江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法理分析:
陈江的行为构成阻碍军事行动罪。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方法,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方法阻碍军事行动,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武装部队人员伤亡、装备较大损失,致使军事任务的完成受到严重影响等情况。在本案中,陈江由于泄一己私愤,采用设置路障的方法阻碍部队行动,造成军车损坏、司机重伤的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了部队的行动计划,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阻碍军事行动罪。
案例2:
郑中治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1998年春节期间,郑中治在家乡经人介绍认识了回家探亲的某部上尉连长王亚光。通过交谈,郑中治发现了王亚光非凡的管理才能,于是决心要把王亚光挖到手。从1998年3月起,郑中治多次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劝说王亚光离开部队,到他的公司里干,并许诺年薪100万元。1998年6月,王亚光偷偷离开部队,正式担任郑中治的业务经理。
法律问题:
郑中治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法理分析:
郑中治的行为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鼓动、唆使、怂恿等方式促使军人离开部队。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指挥人员、部队作战必需人员或负有其他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人逃离部队的,等等。在本案中,郑中治的行为具备上述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