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讲义

发布者:zzl [发表时间]:2020-03-11 [来源]: [浏览次数]:

教学讲义(部分)

 

第一节 公文概述

 

一、公文的起源与发展

(一)公文的起源

“公文”一词,据现有文献记载,最迟出现应当是汉代。汉代的荀悦在他编写的历史著作《汉纪》中,在《武帝纪》里写道:“苞苴盈于门庭,聘问交於道路,书记繁於公文,私务众於官事。”[1]其后,“公文”这个词就流行起来。但与现代文章学意义上的公文不完全一致。作为应用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公文,其产生的时间要比这个名词早得多。公文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一定阶段,有两大标志,一是公共事务的出现,一是文字的产生。据古代文献资料记载,在我国,公共事务的出现不晚于从皇帝到尧舜的五帝时期,如民主选举、部落联盟会以及祭祀等公共事务和公务活动已经大量出现,推究其当在公元前27世纪到公元前21世纪,也就是距今4700年到4100年之间。而汉字的产生据典籍记载当在五帝时期的初期乃至更早,而“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2]和“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3]的记载,明白无疑地告诉我们,文字之所以被创造发明出来,目的乃在于处理公共事务。可见,公文的产生,是与文字的产生差不多同时的,也就是说,公文的产生在我国,大概是五帝时期的早期。《尚书》中的《尧典》,是后人记录五帝时期的尧帝命手下的史官撰写的一篇公文,也是现存最早的一篇公文。

(二)公文的发展

1.先秦时期的公文

夏王朝建立以后,公文开始作为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有序运转的工具而被统治阶级所利用。

夏、商、周三代及春秋战国时期,公文有了长足的发展,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公文的载体增多并朝着实用的方向发展。其二,公文的文种增多,质量显著提高。商周时期的公文文种,主要有诰、命、誓三种,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则出现了檄文、移书、玺书、尚书等文种。结构内容从简单到复杂充实。其三,公文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商周时期,公文管理机构已经建立,并且其内部也有了一定的分工,到春秋战国时期,公文管理的分工不仅更加明确合理,而且还建立了公文的用印制度,开创了我国公文用印的先河,对以后各朝各代乃至当今时代的公文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2.秦汉至隋唐时期的公文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秦始皇从有利于增强中央的权威、稳固自己统治的目的出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公文管理的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秦代的公文改革,主要有两点:其一,重新规定了公文的种类,明确了各自的使用者和适用范围。其二,初步规范了行文格式,正式确立了用印制度。秦代规定,群臣写给皇帝的奏书,开头要写“昧死言”的套语,正文中遇到皇帝的名字,要避讳。用印方面,皇帝的印称为玺,公文不同,用的玺也就不同;百官的印或叫做印或叫做章,依官职的高低而定。在秦代,公文开始被蒙上浓厚的封建等级色彩。

汉代的公文,在文种、格式、递送等方面较之秦代有明显的发展。尤其是递送,在汉代,公文的递送有了明确的章法。比如在朝廷,章须由宫内传递,奏则或经御史台、或经谒者台转呈;中央与地方公文往来,根据缓急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递送方式,当时有了为递送公文而设置的驿站,各驿站对于经手传递的各份公文,都要就具体数量、种类、来源、送向、接到和送出时间、经手人、传递方式和速度等进行详细的登记,如果发生延误或者差错,当事人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汉代的公文管理较之秦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公文,最值得注意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公文处理实践上向着更加方便实用的方向发展,二是公文写作理论的初步形成。

隋唐时期的公文,明确提出了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的公文类别。

3.两宋明清时期的公文

两宋时期的公文,属于皇帝制发的下行文主要有册、制、敕、诰命、诏书、御札、敕牓等七种,属于群臣制发的上行文则主要有状、书、表、封事、剳子、芴记等六种,平行文有关、移、刺、咨等四种。在公文管理方面,两宋在唐朝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若干具体的规定,使公文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这些规定主要是:其一,一文一事。其二,引黄贴黄。其三,封装编号。其四,收发登记。

明代的公文下行文主要有诏、诰、制、敕、册、谕、书、符、令、檄等,上行文主要有题、奏、启、书状、讲章、揭帖、表、疏等,平行文主要有咨、关、牒等。在公文处理方面,明代值得注意的地方主要有:一个是条旨制度,另一个是驿传制度。明朝为保证政令畅通和下情上达,建立了以京城为中心、四通八达的水陆交通网,并且编设驿站,驿站中又专设急投铺,用来负责递送公文。

清代的公文,就文种而言基本上沿袭明制,变化不是太多,只是上行文中一种名叫奏折的文种得到了非常普遍的应用,成为一个主要文种。在公文管理方面,无论是公文的制发、驿传,还是保密、归档,都在以前各代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或者细化,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奠定了基础。

4.民国以来的公文

公元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腐朽的清政府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1912年初,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文条例《内务部颁发公文程式咨各部文》,它规定使用令、咨、呈、示、状等五个文种。南京临时政府不仅大大减少了公文文种种类,而且明令废除封建公文中的各种恭维话和套话,以及其他一切带有封建色彩的格式和惯例,甚至还从资产阶级民主、平等的观念出发,禁止沿用“大人”、“老爷”等带有尊卑倾向的称谓。

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1912年底颁布的《临时大总统公布公文程式令》规定公文名称为令、布告、状、咨、公函、呈、批等七种。其后,公文程式几经修改,公文文种也相应有所增删。而且,公文开始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先后进行了三次公文改革,其中以第一次也就是1927—1933年的改革最值得重视。在此期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公文程式条例》,规定公文文种共有令、训令、指令、布告、任命状、呈、咨、公函、批等诸种。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公文写作。1921年7月召开的党的一大上,形成了我们党的历史上的第一批公文。1928年12月,党中央发出《关于文书工作的通知》,1931年,瞿秋白同志草拟了《文件处置办法》,这是我们党关于公文处理的最早的法规。30年代末40年代初,晋察冀边区和陕甘宁边区相继颁布了新公文程式,新公文程式统一了公文的名称和种类,这就是上级对下级的指示信、复、函、令,下级对上级的报告、请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公文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1955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1981年2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颁布,1987年2月,修订、充实后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该办法又经过了1993年的修订和自1994年1月1日开始的7年的施行,于2001年1月1日被从这一天起正式生效的、最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取代。最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由过去的45条扩充为9章57条,它对公文的性质和作用、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公文的含义与特点

(一)公文的含义

公文,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法定职权、处理日常事务时使用的一种文体。公文具有特定的撰写程式和行文格式,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党规政令、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文字工具。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公文的指称范围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文件、调查资料、记录、登记表册等。狭义公文特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种公文。

(二)公文的特点

1.明确的公务性

公文的“公”,指的是社会组织。公文的内容必须是反映和传达社会组织的公务信息。没有社会的公务活动,就没有公文。

2.作者的法定性

公文作者是法定的,只有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担负义务的组织或其法定代表人,才能充当公文的作者。至于动笔起草公文初稿的人,如秘书,应称为起草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

3.格式的规范性

公文的格式,有惯用的格式和法定的格式两种。惯用的格式,是约定俗成的,没有严格的限制。如普通公文中计划和总结的格式。法定的格式则是权威机关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格式写作。法定公文中的行政公文和党务公文,更由最高权力机关及有关部门通过法规性公文规定了严格的格式。还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公文格式同时又是程式,呈现出公文写作和办理的程序性。

公文格式的规范性,是公文本质特性的发展,是公文写作和办理的需要。公务具有公众性和同一性,对社会组织成员产生一致的认可、制约和指挥,否则社会组织就不可能运作。相应的,反映和办理公务的公文,也就形成了格式和程式,显著提高了公文写作和办理的效率。完全可以预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的进步,公文的规范及格式会更加科学、严谨,以致于公文写作和办理会有高度先进的电脑软件来实现电子化和自动化。
4.严格的程序性。

公文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方为合法有效。从公文的撰拟、形成到发布,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否则它就不具有现实的合法性。

三、公文的性质与作用

(一)公文的性质

公文的性质,就是工具。公文是党和国家用以组织和领导国家的政治活动、经济建设、科学文化事业和管理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用以记述情况、表达意图、商洽工作、处理事务的重要工具。

公文姓“公”,是处理公务活动、公共事务的工具。公文是“文”,是一种文字材料,是处理公务所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

第一节 公文的作用

1.领导与指导工作

上级机关通过发布指示、决定、通知、计划、会议纪要等公文,可以指导下级机关的工作。

2.规范和约束作用

公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带有法规性的,如章程、规定、办法等,通过公文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颁发政令、法规,动员群众实施,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如国家机关依法发布的命令、令、决定、通告、公告等。各种政令都是以文件的形式制定和发布的,所以这种作用又可称为公文的“法规作用”。
3.宣传和教育作用

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诸方面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都离不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的提高和执行政策的自觉性的增强,而这就有赖于相应的宣传和教育。公文的宣传和教育作用比起报刊上的文章或电台、电视台的广播来,在普遍性、广泛性和及时性上有某种程度的差距,但它所具有的权威性及宣传效力却是后者无法比拟的,因为公文不仅是宣传工具,还是行政工具。

4.依据和凭证作用

各种公文都反映了制发机关的意图,都具有法定的行政效力,收文机关则依此作为处理工作、解决问题的依据,上级机关所发的公文,对下级机关来说,无疑都是工作依据,不管是传达方针政策的决定、决议,还是发布法规的条例、规定,或是指导工作的指示、批复,都是如此。每项工作任务完成后,相关的公文作为反映整个工作的起因、步骤、阶段和结果的第一手资料,可以起到立此存照的作用。

四、公文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文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从公文的来源可以分为:对外文件;收来文件;内部文件。

(二) 从公文的行文关系可以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三) 从公文的秘密程度和阅读范围划分可以分为:秘密文件;普通文件;公布文件。

(四)从公文制发机关的性质和公文作用划分可分为:法律、法规文件;行政文件;党的文件。

(五)从公文内容的性质和特点划分可以分为:指挥性公文;规范性公文;报请性公文;知照性公文;记录性公文。

常见的公文的分类还有:从文件的缓急程度上划分,可分为特急件、急件和平件;从文件的使用范围来划分,可分为通用文件、专用文件和技术文件;从文件的发送目的来划分,可分为主送件、抄送件和批转件、转发件;从文件的处理要求上来划分,可以分为需办文件(办件)和参阅文件(阅件)等。

五、公文的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1] 荀悦《汉纪武帝纪》

[2] 孔安国《尚书》序

[3] 《周易·系辞下》

 

 

 

合同的写作

 

教学内容及过程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分别是:

(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2]

三、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甲方与乙方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签约双方。

一般订立合同的一方为甲方,签约对象为乙方。

买卖合同中,通常付钱方为甲方。

注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身份。甲方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乙方同理。

四、合同类型

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五、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六、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七、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合同自由

所谓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被概括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八、合同无效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

2合同具有违法性

3合同没有约束力

4合同自始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九、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第一,约定解除。即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法定解除。即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第三,协议解除。即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以一个新合同解除旧合同。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解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注意事项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5)签署合同时合同表面要字迹清楚,整洁,推荐使用合同专用纸张打印。

 

十、拟写一份合同。

材料已下发

 

 

教学内容及过程

讲 话 稿

 

讲话稿是指把准备在一定场合的发言事先写出来的一种应用文字材料,它是发言人讲话的“蓝本”。不同的场合有内容不同的讲话,表现形式灵活多样,故很难进行严格的分类,有些类与类之间是相互交叉、相互包容的,只能从不同角度作大体区分。

一、分类

(一)从内容上可分为:政治讲话稿、学术讲话稿、礼仪讲话稿、社会生活讲话稿、工作讲话稿等。

(1) 政治讲话稿 指在研究和解决政治问题的会议上发表讲话,或在群众集会上发表政治宣传色彩浓厚的演讲所使用的稿子。如国家领导人及各级党政部门负责人在一定场合宣传使用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讲话稿;外交官员发表外事演说的稿子等。这些讲话稿有时由秘书代拟。近年来,为了改进机关作风,中共中央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起草重要文件,不能由秘书代劳的指示》中,要求领导干部亲自动手撰写讲话稿。

(2) 学术讲话稿 指在学术报告会上专家们就某一个专题所做的学术性很强的演讲,以发表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争取得到同行认可的稿子。

(3) 礼仪讲话稿 在纪念会、追悼会、开幕式、闭幕式、欢迎会等场合发表追悼、答谢及应酬性的讲话所用的稿子。

(4) 工作讲话稿 以动员、布置工作和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为目的的讲话所用的稿子。

(二)从应用范围和表现形式上又可分为:会议讲话稿、广播讲话稿、集会讲话稿等。

二、讲话稿的特点

(一)事务性

作为机关事务文书的讲话稿,是某位领导代表领导班子针对某个方面的问题发表的讲话的“蓝本”。讲话稿应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为目的,应有较强的务实性。讲话稿要联系实际,体现出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不能玩弄文字游戏,进行空洞的说教。

(二)可听性

讲话稿是讲话人面向听众宣读,是以讲话人的声音为媒介,以听众为对象,通过讲话人的“说”与听众的“听”来完成的。听众的接受环境与阅读书面文章不同,其接受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讲话者被听话者吸引的程度。讲话稿本身是否上口、入耳直接影响“说”和“听”,必须可说,才能可听。因而,适应口头表达需要的可听性是讲话稿的一个重要特征。要求撰写讲话稿要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用语言时不要咬文嚼字,句子不要太长,修饰部分要少,以免造成听众的错觉,不得要领。同时,也应讲究文采,以便讲起来生动,达到雅俗共赏的效果。讲话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无论是布置工作的讲话,还是动员、总结讲话,从某种程度上讲,都需要一定的号召力和感染力,能使讲话者把思想、观点和感情传达给听众,并使听众在情感上引起共鸣,在理智上能心悦诚服地接受,使讲话起到鼓舞、教育作用。

(三)限定性

任何类型的会议时间都是事先预定的,讲话的时间也是事先预定好的,一些重要的讲话还需要在会前印印发给有关部门、领导或代表。因此,讲话稿的篇幅要控制在限定的时间内,不能拖沓冗长,也不能过于简短草率。必须把握好尺度,力求做到恰当妥帖。

三、讲话稿的写作

讲话稿一般没有一个固定的格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时间,以及所讲的问题自由灵活地安排结构方式。但从大量的讲话稿中仍可找到可供参考的结构方式。讲话稿多是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的写法

讲话稿的标题的主要有三种写法:

1、直接标式式 它一般由讲话人姓名、会议名称和“讲话”构成。

如: 某某同志在某某会议上的讲话

(某年某月某日)

2、直接标式变体 在某某会议上的讲话稿 如《在全省教育现代化工程实施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会议名称加文种名称组成标题,如“x x x 会议开幕词”。

2、 正副标题式 它用正题概括讲话中心,点明主旨,副题说明在什么会议上的讲话。副标题之下写明讲话时间

〤〤〤〤〤〤〤〤〤

——〤〤同志在〤〤会议上的讲话

(〤年〤月〤日)

(二)称谓的写法

讲话稿是与听众面对面交流的讲话蓝本,因而,在正式发表讲话内容之前,需称呼与会者,以示礼貌和引起注意。如果是代表会议,一般称呼“各位代表”;如是一般工作会议可称“同志们”,写作时要用尊称,对主要宾客或首要人物要用类称,并在姓名或职务前加“尊敬的”等敬语,对在场的其他人员,则用“先生们”、“女士们”、“同志们”等泛称。一般写在标题下左侧顶格处,独占一行,用冒号领起下文。在讲话稿中称谓还可在文章中多次出现。其作用一是引起听众的注意;二是在讲话稿的内容转入新的层次,起提示作用。

(三)正文的写法

讲话稿的正文一般由开头、主体、结语三部分组成。

1、开头的写法

讲话稿的开头要根据不同的会议性质和讲话内容、不同的讲话者身份和不同的听众来写作。在写法上相对较为灵活,总的原则是要能用精练的语言抓住听众,引起听众兴趣。

工作讲话稿的开头,通常写明讲话的目的或对某项工作进行简要回顾。在法定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还要说明受什么权力机构委托,作什么方面的讲话。

动员讲话稿的开头一般先说明情况,提出动员的中心议题,或者直截了当地说“关于某件事,我讲几点意见”等。

传达讲话稿的开头一般开门见山地写明传达什么会议、什么文件的精神,会议或文件的主要精神是什么,首先给听众一个总体印象。开幕词一般是用简洁的热情洋溢的语言宣布会议开幕。闭幕词则是首先肯定本次大会的圆满成功。

礼仪性的讲话,开头表示欢迎之情,常用“请允许我代表〤〤〤向〤〤〤表示热烈的欢迎”。

总之,开头要紧扣讲话议题,开门见山,先声夺人,以引起听众的兴趣。

2、主体写法

讲话稿的主体部分是讲话内容的具体展开,一般有几种写法。

工作讲话稿的主体部分一般用并列式,分几部分但工作情况或提出工作意见,用小标题或序码衔接各个部分。

传达讲话稿的主体一般围绕主要精神展开,内容多得可只摘要点;传达讲话的主要部分,还可采用“三明治”式,即一面传达客观内容,一面发表传达者的认识、感受,把感性的材料和理性的认识结合起来,夹叙夹议,避免流水帐式的平淡叙述。

动员讲话稿在主体部分一般在开头提出开展某项工作后,主体部分要讲述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如何开展这项工作以及具体方法和要求等。

开幕词是大会的序曲,在主体部分阐明大会的目的,说明本次会议的议程后,还要揭示本次会议的深远影响。

闭幕词首先回顾大会完成的预定任务,总结会议的成绩和效果,围绕会议主题,提出贯彻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

礼仪性讲话稿主体部分写宾客来访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切入角度取决于宾主双方以往的交往和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趋向,撷取共同感兴趣的一两点进行派生、演化。可回顾交往历史,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可集中倾诉亲情,畅叙友谊;还可展现某种共同的信念。

3、结语的写法

讲话稿的结语是全文的收束,从心理学的注意原则来看,会议进行到一定阶段,听众已经产生听觉疲劳,因此,讲话稿的结语更要简短、有力、耐人寻味,而不能把开头说过的客套话在结尾在说一遍,令人生厌。讲话稿的结语应是讲话稿水到渠成的收束。主要有以下几种写法:

一是概括式,尤其是前面分点讲的,结束时可以再回顾总结一下。

二是希望式。向与会者提出希望和要求。传达会议精神的讲话稿一般在传达的内容结束后,结合本地或本单位的实际,提出一些贯彻落实的要求。

三是宣布式,闭幕词在结语中宣布大会闭幕。

四、讲话稿的写作要求

(一)写作者心中要有对象

写作者要了解会议的性质,听众对象,会议预期效果,如果是秘书代笔,还必须运用越位思维,想领导所想,考虑领导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了解领导的讲话特点,否则,讲话稿就有可能写得不伦不类。讲话稿的主题要切合听众的实际,每次讲话要围绕一个中心讲,不能信马由缰,动拉西扯。

(二)要有充分的可听性

讲话稿与其他事务文书不同,因为它是作用于听觉,与视觉语言不一样,要尽量增强可听性和亲切感,要让听众容易听、愿意听。因此,要尽量选用响亮的字眼,多用平声字,把书面语改成口头语,化专业语汇为通俗语汇,把一本正经的语言用生动活泼的语言说出来。讲话稿要多用短句,把长句改为短句,言语搭配要符合听觉习惯。尽量用比喻、俗语,使人一听就懂,一听就明白。写讲话稿要牢记叶圣陶先生说过的一段话:“就整篇文章来说,必须充分顾到‘上口’和‘入耳’两个条件,说起来挺顺当,听起来不含糊,才能十读者完全懂。”因此,写好讲话稿后要诵读,把不顺畅的语言删掉。

(三)要在讲前广泛征询意见

讲话稿虽然一般都是某一领导或某个人名下,但往往并非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领导集体意志的体现。因此,写完讲话稿后,要征询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法定会议的讲话稿,还要根据一定的组织原则,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尽量使讲话稿完善。

五、作业

以演讲稿、欢迎词、讣告为例,区别其不同的写作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