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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将不可抗力排斥在情势变更之外,试图在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之间划清界线。为了处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情形,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或者参照情势变更处理的现象较为普遍。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规则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分别适用诉讼解除模式和通知解除模式,这种区分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除不可抗力致合同履行不能情形外,按照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后的损失分配问题缺乏清晰的指引,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模式大相径庭。鉴于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规则都是处理缔约后客观情势变化引起的风险问题,应当进行整合,以情势变更吸收不可抗力,设置“诚信协商”前置程序,构建“诉讼解除”合同解除模式,适用“公平分担”风险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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